商丘公检法合谋制造冤狱谋夺私人财产

作者:史刚营 发表:2015-07-02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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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2015年07月02日讯】中国网商丘1月13日讯(记者史刚营)1月11日,对于商丘市胡明珠家是一个苦涩的纪念日,就在2013年1月11日,她因为涉嫌伪造国家公文印章被梁园区检察院正式逮捕,并被羁押长达20个月。目前,案件已经进行三次庭审但仍未宣判,梁园区法院及公诉方做法遭到家属质疑。

三次庭审后公诉人承认也没见过伪造原件

2014年5月7日上午,胡明珠伪造国家公文印章案在梁园区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公诉人曲卫华、王涛提出,被告人胡明珠在2008年为其建设的住宅楼办理房产证所提供的的证号为商国用(2003)字第0576号的土地证复印件伪造了市民宋向明的土地证。另外,被告人胡明珠在梁园区中医院上班时,为赵某霞、潘某霞伪造了四份诊断证明书。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胡明珠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证件,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证件罪追求其刑事责任。并称被告人胡明珠拒不认罪,有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

胡明珠辩护称,其四层住宅楼从建设到办证都是由丈夫李保印负责,她从未过问。并称他们家本来就有土地证,何必又去伪造别人的,她曾要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她家在办理房产证时提交的材料中“胡明珠”签名的笔迹进行鉴定,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复。

同时,对于伪造诊断证明一事,胡明珠表示诊断证明书上的签名是本人,但是诊断内容不是本人笔迹,并表示“医学诊断证明”并不属于国家公文范畴。

辩护律师认为,公诉人提供的所有伪造假土地证的关键证据大部分是复印件,并且没有供证机关的公章,证据的合法性值得商榷。并指出,公诉人认定胡明珠办理房产证时提供的土地证复印件是伪造的,但又不提供原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仅仅通过复印件就认定为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缺乏科学性。

针对伪造诊断证明环节,辩护律师首先引证医院不属于国家机关,医学诊断证明也不属于国家公文,只是普通的医学材料,并提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何不查明四份医学诊断证明内容是谁所写,同时公诉机关在举证过程中缺失赵某霞、潘某霞两人的关键证词。

2014年6月27日上午,胡明珠案在梁园区法院进行第二次审理。

本次开庭,公诉方向法庭提供了新证据。

梁园区检察院通过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了部分签名字迹和公章的真伪,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书。

第一处鉴定内容为,在商丘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2008第0034026房屋所有权存根上的领证人胡明珠字体与本人字迹一致。

第二处鉴定内容为,在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上,买方胡明珠字体与本人字迹一致。

第三条,2012年003541号证据材料中第148页中的协议复印件丙方签写处,胡明珠手写体字迹与样本字迹源自同一人笔迹。

第四处鉴定内容为,在2008第0030817号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上,产权处房屋档案馆印章源自同一印章。

对于公诉人出示的新证据,被告人胡明珠提出,她多次申请鉴定的检方所指其伪造的土地证复印件上的“交件人”的签名,以及诊断证明内容的字迹真伪,但检方却一直不鉴定。

辩护律师王慧谦也向法庭表示,他们肯定检察院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但是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表示怀疑,并指出这些证据不仅证实不了胡明珠违法,反而证明胡明珠是无罪的。

她称,房屋所有权人是胡明珠,即便是胡明珠本人签字去领的,也不能证明当初办证提交相关材料的就是她本人。

同时,律师提出“复印件要作为鉴定材料使用,必须要与原件核对一致,但是目前并没有看到原件,不排除PS和套印的嫌疑。”

对于公章鉴定一致,律师认为,公章是真的,也就证明胡明珠不存在伪造国家公章的罪行。

2014年8月5日,胡明珠案在梁园区法院又进行了第三次庭审。

此次庭审中,辩护律师一再追问公诉人伪造的土地证原件在哪里?为何不对此复印件上的“交件人”和公章签字进行鉴定?

最终,梁园区检察院公诉人曲卫华称“说实在的,我们也没有见过原件。”

在庭审中,辩护律师直言,如果随便一个人在路边的打字店复印一张这样的土地证并签上公诉人的名字,是否也可以将公诉人关押20个月?并强调,梁园区检察院一直不提供所谓“伪造”土地证的原件,也不对此核心证据上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已涉嫌制造假证据陷害当事人,建议对梁园区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进行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吊诡的是,第三次庭审结束后,梁园区法院要求胡明珠的儿子李凯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但被胡明珠本人拒绝,她表示要在看守所内等到宣判那一刻。

但是负责此案的梁园区法院副院长孙卫东对李凯说,今天必须办理取保候审,并当场向其家属和媒体承诺“一周内就会出结果”,可时至今日,该案仍未宣判。

就此事,孙卫东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上面已经给我们指示了,近期就会处理,我们也想赶紧判决。”

李凯对记者说,每次庭审后胡明珠都去梁园区法院询问什么时候出判决,但法院每次都给上述类似答复。

家属怀疑因不同意拆迁补偿遭报复

2012年10月,胡家房产被划入商丘市梁园区“旧城改造”范围内,项目名称为“海亚·和家园”。

在涉及他家房产拆迁补偿时,“海亚·和家园”旧城改造指挥部提出了“商业用房按1:0.4,住宅按1:0.7补偿”,遭到胡家拒绝。

李凯曾接受其他媒体记者采访时说,指挥部对同地块其他居民房产的补偿标准是1:1.1,就连一楼被改造成门面房的纯住宅,都是按照商业用房赔偿的,而当时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阳任该项目指挥长。

此后,一连串的打击接踵而来。

2012年12月7日22时,胡明珠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

而在庭审中,辩护律师通过查阅该案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公诉书》提出质疑,为何此案是梁园区检察院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为何报案人、接案人均为空白?既然没有报案人,梁园区检察院“日常工作”是否包含到房管局调查居民房产档案?为何梁园区检察院将此刑事案件移交至白云派出所而不是商丘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对于这些问题,公诉人均不予答复。

2013年6月20日,商丘市梁园区检察院又向商丘市住建局房地产交易处下达《检察建议书》,建议注销胡家房产证。

李凯向记者出示梁园区检察院下发的《检察建议书》

2013年7月3号,胡家的三个房产证被注销。

李凯说,梁园区检察院曾多次到住建局现场办公,要求注销胡明珠涉案房产证。

但令他不解的是,“梁园区检察院是在2014年4月9日才将该案件起诉至梁园区人民法院,并且至今未下判决,那么检察院为何当时就认定我母亲伪造了土地使用证呢?梁园区检察院‘着急’建议注销我家房产证意欲何为?是否违法?”

李凯称他家涉及拆迁的房产都拥有合法的土地证和房产证。

而更让胡明珠一家气愤的是,房本被注销了,他们却没收到住建局下发的《撤证通知》,以至于错过了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造成了既成事实。

胡明珠的儿媳对记者说,婆婆被羁押了20个月,现在全身关节疼痛,几乎不能上下楼,多处内脏出现问题,并患严重失眠。

最后,李凯对记者提起,就在第二次庭审那天,邓州3农民组建政府私刻公章下发红头文件一案宣判,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海新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马香兰有期徒刑10个月,被告人王良双有期徒刑8个月。

“我妈都被羁押20个月了,房产证也被注销了,现在却还没个说法,希望能有一个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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