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加国时不申报子女 以后难申请团聚

发表:2007-01-16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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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项移民及难民局(IRB)上诉部门的判决显示,如果子女没有在父母申请移民时同时申请,后来即使想申请也是非常困难。

据明报消息,按加拿大移民法规定,移民申请者在申请时必须公开所有子女资料,因此一旦母亲在申请移民时,并未在申请表格上写明该未成年子女,即使后来想补办移民,亦将会被移民官以之前隐瞒不报为由,拒绝其申请。

最近一个申请被拒的例子,是一名17岁住在中国的少女宋瑞锦(译音,Ruijin Song)2次申请,一次申请与母亲团聚被拒,后来被继父(母亲现任丈夫)办理领养后再申请,2次都遭到拒绝,且上诉到移民上诉部门 (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法官于去年9月作出判决,仍是驳回其申请,令她只好继续与母亲越洋分隔。

移民及难民局移民上诉部门法官波斯科理尔(Anita Boscariol)在驳回宋瑞锦的继父宋跃(译音,Yue Song)为她所提出的上诉案时说,根据现行法令,由于宋瑞锦的母亲孙月芬(译音,Yuefen Sun)申请移民时,并未在孙月芬的个人资料,填明有宋瑞锦这名子女,因此,即使法官同情她现在在中国,与年迈祖父母同住,且祖父母已无力照顾宋瑞锦,情况可怜,仍无法推翻之前移民官所做的决定,接受她的申请。

波斯科理尔说,最大的问题出在,由于宋瑞锦的母亲在开始与丈夫宋跃申请移民时,并未诚实填报宋瑞锦的资料,等于是隐瞒不报,考虑现行法令,移民官拒绝她的申请,在法律上完全合理,因此移民上诉部门也只能将她的上诉申请驳回。

宋瑞锦最早是在2002年8月,当时随第二任丈夫已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的母亲孙月芬,为她办理家庭团聚申请,不过,由于移民官发现,孙月芬在随丈夫办理移民时,只填了孙月芬与宋跃于2000年所生的幼子为未成年子女,但未填写孙月芬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宋瑞锦,所以拒绝宋瑞锦来加拿大与母亲团聚的申请。母亲曾向移民上诉部门提出上诉,于2003年9月29日被驳回。

由于其母一心想接女儿到加拿大生活,于是于2003年底,改由继父宋跃办理收养宋瑞锦,再向移民部提出家庭团聚申请,这次担保她的是继父,也是养父宋跃。

法官波斯科理尔说,在宋跃申请移民时,由于还未领养宋瑞锦,所以还不是宋瑞锦的父亲,不过,由于当初一同申请的还有宋瑞锦的母亲,即宋跃的配偶,依据法令规定,宋跃的配偶孙月芬的资料必须填上宋瑞锦是她成年子女的资料,即使当时宋瑞锦还不是宋跃的养女,所以,在宋跃领养宋瑞锦后再提家庭团聚申请,其情况与母亲申请时是一样的,都犯了第一次申请未填报的错误。不过,波斯科理尔在判决最后建议,尽管宋瑞锦2次上诉都被驳回,但毕竟她仍是未成子女,她仍可以向移民部改提“人道立场”理由的移民申请。

移民律师王仁铎指出,尽管现行移民法要求开始申请移民时,即需要填上所有未成年子女的资料,但是,不知道需要具实填报的中国申请人,仍大有人在,尤其是在申请人曾离婚的情况下,前任婚姻所生的子女,最容易被遗漏。


来源:环球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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