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誉为"南京速度"的拆迁,在一幢孤零零的住宅楼前戛然而止。因为这次拆迁,遇到了一群特殊的"钉子户"——31名法官业主。但接下来谁也不知道,它会不会被强拆掉。
这栋位于鼓楼区核心地段的"华新巷21号"小院,于2000年6月竣工,至今尚不足10年。而居住于此的业主共有34户,其中绝大多数为江苏的法官或退休法官。
早在2007年,鼓楼区宁海路的拆迁改造动议就已提上议事日程,政府将在宁海路建"欧洲风情一条街"。2009年初,有关该项目的进度要求被写进鼓楼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的工作报告中。到4月份,宁海路上已经高高挂起了奖励提前搬迁的条幅。
听说拆迁的消息后,华新巷21号的业主表示不能接受,他们中的代表说:该楼房龄不足10年,且远离宁海路五六十米,不应在"欧洲风情街"的范围内。
在公示的拆迁公告上,将被拆迁的华新巷21号单独成院,只有一幢7层高的楼。地图上的华新巷21号在宁海路向东延伸出的一条小巷内,如果以宁海路75号的江苏省高院为出发点的话,由此向南约200米,再向东走五六十米右拐就到华新巷21号门口了。拐角处是"动迁二组现场办公室",房门上张贴着动迁公示。
华新巷21号是江苏省高院1999年经南京市政府同意,并报经该市规划局、建设局等职能部门依法审批建造的,总建筑面积3877.02平米,2000年6月竣工。房屋按钢混结构设计施工,楼面地坪全部整体浇铸,这在当时南京主城区多层住宅中实属少见。
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钢混结构的住宅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而这只是一个建议性的合理使用年限,实际使用寿命则可能超过50年。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辉律师说,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这一法律条款,成了法官"钉子户"们反对被拆迁的一柄"尚方宝剑"。
行政复议失败
"欧洲风情一条街"的建设计划,可以追溯到2007年11月,意大利泊卡市政府代表团到南京鼓楼区参观考察。区长徐苏宁会见了代表团,双方就宁海路欧洲风情街项目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
2007年12月16日,当地一家媒体以《宁海路将建"欧洲风情一条街"》为题,报道了宁海路欧洲风情一条街项目,由宁海路街道与意大利亚意达公司联合开发,项目一期工程预计在第二年圣诞节前建成向市民开放,整个街区以"欧洲风情"为主题,涉及酒吧、餐饮、演艺、消费等多种业态,目标消费群锁定中高收入阶层和年轻时尚人群……
熟悉法律的法官们立即看出了宁海路地块改造的法律破绽:"欧洲风情一条街"的建设,看起来可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不折不扣的商业性开发。
"如果是区政府所称的公益性质的拓展马路,我们二话不说,自动搬迁,可是你写明的规划里就是商业开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退休法官在接受南都周刊记者采访时说,"既然是商业开发,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谁开发谁来跟我们谈判。"
按照法律程序,2009年6月,这群特殊的被拆迁户向南京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市政府对市房管局的"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审查,并要求撤销南京市房管局发出的《拆迁许可证》。
然而,一个多月后,有关方面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最终维持了房管部门颁发相关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失败,法官们决定诉诸法庭。
鼓楼区是南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中心,是江苏省委、省政府所在地,是一个古典与时尚荟萃、历史与现代交融、精致与美丽映辉的宝地,而宁海路又是闹中取静的宝地。附近高校、机关、商场密布,打车也只是起步价,南京市一位谙熟内情的人士分析道。
"双方争议的关键还是价格的高低问题。"该人士认为,"价格赔偿高了还是低了,对当地政府来说都是个烫手的山芋。高了,周围那么多拆迁户看着呢,低了法官们那儿过不了关。"
"如果被拆迁,赔偿最高每平方不超过一万,而周围的房价已经飙升到两万左右,我150平米的房子赔偿了,也买不了100平米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谈到了他的顾虑。
将房管局告上法庭
8月11日,住在这幢7层楼里的31名业主将一纸诉状递至南京市中院,以集体形式提起行政诉讼,将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南京市房管局列为被告。
在起诉书中,原告从适用法律、主要证据、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了四项问题。
首先,起诉书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5条第二款是专门针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所作的法律规定,且是目前为止最高最新的法律规范。而许可拆迁原告房屋的行为,直接违反了该法立法精神与具体规定。南京市房管局以"非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要件"为由拒绝适用该法,已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法官们指出: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资料。但该案中提交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中没有项目的任何具体内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非许可证本身,而是一个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甚至连批准使用的主体对象都没有。
原告据此认为,南京市房管局据此颁发拆迁许可证的主要证据不足。
另外,原告还认为,上述三个文件不仅是申领拆迁许可证的实体条件,也是程序条件,被告发放拆迁许可证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另依据行政许可法,拆迁关系产权人的重大利益,拆迁人依法应通知被拆迁人并组织听证,但拆迁人未履行该项义务。
"华新巷21号住宅距宁海路约60米,与以改造危旧房为主旨的拆迁毫无关联,但被告却许可将其与临街危旧房捆绑拆迁。"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指出。
"到现在,官司仍没有任何进展,只有等待。帮法官"钉子户"打官司的代理律师金辉说,除了客观事实,法官们的个人问题都不会向外公布,"他们还是希望在法律框架内实现自己的维权,这可能是法官这个身份带来的特殊性吧。"
"目前,这个案件正挺在这儿,跟区政府的谈判也在进行当中。"诉讼代理人之一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退休法官王锦华,在接受采访时透露,"目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介入双方争议的调解,但还没有最后的结果。"
华新巷21号表面一如往昔般平静,而激烈的博弈才刚刚开始。
来源:凯迪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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