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按:上世纪三十年代后期到四十年代,中国共产党以建立民主自由富强的新中国为号召,旗帜鲜明地争取民主、自由、人权,反对专制、反对独裁,并且在党的报刊上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党报上的有关言论,既是中共当时的政治主张、政治宣言,也是对日后的政治承诺。如今中共建党九十多年,重温这些言论,对照一下七十年来的历史实践,审视一下当前的政治现实,真是件十分有意思的事情。古人云:民无信不立。为人要讲诚信,作为政党更要有政治诚信。“无信患作,失援必毙”。翻云覆雨,固然能忽悠于一时,到头来难免人心丧尽,被历史所抛弃。
结束一党治国才有民主可言(解放日报)
目前推行民主政治,主要关键在于结束一党治国。……因为此问题一日不解决,则国事势必包揽于一党之手;才智之士,无从引进;良好建议,不能实行。因而所谓民主,无论搬出何种花样,只是空有其名而已。唯有党治结束之后,全国人才,才能悉力从公,施展其抱负;而各党派人士亦得彼此观摩,相互砥砺,共求进步,发挥政治上最大的效果。有人说,国民党有功民国,不可结束党治,使之削弱。不知国民党今日的弱点,都是在独揽政权之下形成的。当其他党派起来竞争时,国民党只有更加奋勉、添加新血液、振起新精神,日趋进步。因此结束党治,不会使国民党削弱,只会使它加强起来。
——《解放日报》1941年10月28日,《解放日报》是在延安出版的中共中央机关报。
一党独裁,遍地是灾!(新华日报)
打开我国的地图,睁开眼睛一看,国民党一党专政下的地区,哪里没有灾荒?……
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府,一面否认经济危机之存在;一面对救灾则完全依靠外国,本身却什么也不做,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是不可饶恕的罪恶。……老实说,国民党内反动派的内战及维持一党专政的政策是建立在制造饥饿和灾荒上的,所以这些救灾的治本办法,只有国民党确定的和各党派一道走上和平、民主的道路时,才能完满解决。
——《新华日报》社论1946年3月30日,《新华日报》是在国民党统治区出版的中共中央机关报。
共产党绝不搞一党专政(刘少奇)
有人说:共产党要夺取政权,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这是一种恶意的造谣与诬蔑。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但并不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共产党和八路军、新四军作为民主的势力,愿意为大多数人民、为老百姓服务,为抗日各阶级联合的民主政权而奋斗。这种政权,不是一党一派一人所得而私的。八路军新四军所到之处,如果能够建立政权的话,就要建立统一战线的革命各阶级联合的政权。即或因为人民的组织程度不够,而不得不委任临时的地方政府人员的话,那末,只要一有可能,当人民的组织已有相当的程度,人民能够选举自己所愿意的人来管理自己事情的时候,共产党和八路军、新四军就毫无保留地还政于民,将政权全部交给人民所选举的政府来管理。共产党并不愿意包办政府,这也是包办不了的。所以共产党很愿意一切抗日的党派、团体和公正的人士来参加抗日民主政权,共同管理政府。只有大多数的人民都积极起来参政,积极担负政府的工作,并积极为国家民族的利益与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而努力的时候,抗日民主政权才能巩固与发展,帝国主义与封建势力的压迫才能推翻,中国的独立自主与人民的民主自由才能实现。这是共产党的目的,也是全国极大多数人民共同的目的。共产党除了人民的利益与目的外,没有其他的利益与目的。
——摘自刘少奇《论抗日民主政权》(1940年12月),原载中共中央中原局刊物《江淮》创刊号,后收入《刘少奇选集》上卷,第176—177页。
坚持民主政治、反对一党专政(董必武)
我们在民主方面做了些什么实际工作呢?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保证人民有民主权利,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仰等自由,这在上段已经讲过了。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保障了人权与财权。人权受到了政府的保障,非依法律由合法机关依照合法手续不能任意逮捕,并且必须依照法律,以合法程序予以审判和处置。财权受到保障,人民的私有财产,完全受到法律的保护。
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保障人民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凡是及龄公民,不分阶级、性别、信仰和财产,都有这项权利。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不论在政府与参议会之中,都实行了“三三制”。什么叫“三三制”呢?就是:人民选举出来的各级参议会代表也好,各级参议会选举出来的各级政府委员也好,中国共产党自己规定,共产党名额都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如果选举出来的代表或委员,共产党员超过了三分之一,就有一部分自请辞职,让给次多数的非共产党人士。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呢?就是反对一党包办,反对一党专政,而和各党派、无党派的各阶级人士,更好地团结合作。中国共产党是主张民主政治,反对一党专政的。从共产党本身起,就不做一党包办或专政的事。以上种种措施,保证人民有民主权利,保证政府是民主的政府。这是最好的民主制度。
——摘自董必武《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政策》(1945年6月5日),为赴美出席联合国成立大会期间在华侨举行的会议上的演讲,后收入《董必武选集》,第111—112页。董必武(1886—1975),中共创建人之一、“一大”代表,历任中央苏区最高法院院长、陕北中央党校校长、中共南方局副书记、华北局书记、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建国后曾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主任、最高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职。
不搞一党专政,建立三三制联合政权(谢觉哉)
廿九年(引者注: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一篇文章上说:“在政权问题上,我们主张统一战线政权,既不赞成别的党派一党专政,也不主张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而主张各党各派各界各军的联合专政,即统一战线的政权。共产党人在敌人后方消灭敌伪政权建立抗日政权之时,应采取我党中央会决定的三三制。不论政府人员中或民意机关中,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而使其他党派及无党无派人士占三分之二。”
三十年(引者注:1941年)五月一日西北中央局制定在陕甘宁边区的施政纲领上说明:
“本党愿与各党各派及一切群众团体进行选举联盟,并在候选名单中确定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以便各党各派及无党无派人士,均能参加边区民意机关之活动与边区行政之管理。在共产党员被选为某一行政机关之主管人员时,应保证该机关之职员有三分之二为党外人士充任。共产党员应与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不得一意孤行,把持包办。”
拿共产党在政权上的主张和孙中山先生的主张比较,完全一致,共产党也和孙中山先生一样这样说就这样做:陕甘宁边区和敌后各抗日根据地都已实行了三三制。因为他深切知道没有各阶级各党派的联合政权,不能发扬全民的民主力量,就不能有全民的民族解放的胜利。如果某党派占优势政权就归某党独霸,那是违反历史规律,背叛民众要求,必然要使革命走向失败。
三三制是共产党约束自己的一个制度,人民不选或少选共产党员,共产党无权去要求他选或多选。但当选的共产党员若超过三分之一时,共产党就得辞去一些。为甚么要这样?因要革命须要有坚强的领导的党,而处于优势的领导的党,很容易走到把持包办。把持包办,不但广大人民不满意于当政的党,党的本身,也很不利。党得不到群众的拥护,其党必归于失败。
——摘自谢觉哉《三三制的理论与实际》,见《解放日报》1942年3月26日—27日。谢觉哉(1884-1971),1925年加入共产党,历任中央苏区政府秘书长、内务部长、司法部长,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长、边区参议会副议长,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等职。
实行三三制,反对一党包办(解放日报)
解放区为什么采取三三制呢?道理很简单,因为共产党主张实行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要广大人民及爱国党派、民主人士都来管理政权。中国人口很多,共产党员占一小部分,为了要使党外的广大人民都有他们的代表来共同管理国事,所以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的政权机关里,自己约束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中国共产党反对一党专政,反对象国民党那样,由一个党的少数人来包办政府,主张各党派、各阶级都有代表参加的联合政府,中国共产党和全体人民,现在都在努力争取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联合政府。现在,全国范围内的联合政府还没有实现,只有解放区实行了三三制政府,这就是地方性的联合政府。
——《解放日报》1945年12月7日
党不能对政府下命令(董必武)
政府是政权机关,它必须真正有权,而党是领导政府工作的。我在这里想谈一谈党与政府的正常关系问题。
党对政府的领导,在形式上不是直接的管辖。党和政府是两种不同的组织系统,党不能对政府下命令。党的构成分子——党员,在政府机关中工作,同时就是政府工作人员的一员。党和政府这样就发生了有机的联系。党在政府中来实现它的政策,是经过和依靠着在政府内工作的党员和党团。党只能直接命令它的党员和党团在政府中做某种活动,起某种作用,决不能驾乎政府之上来直接指挥命令政府。这是我们同志应当清楚了解的。
政府在党领导下所颁行的法令,所公布的布告,所提出的号召,我们的党组织和党员首先应当服从那些法令,遵照那些布告,响应那些号召,成为群众中爱护政府的模范。党包办政府工作是极端不利的。政府有名无实,法令就不会有效。政府一定要真正有权。过去有些同志以为党领导政府就是在形式上直接指挥政府,这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摘自董必武《更好地领导政府工作》(1940年8月20日在陕甘宁边区县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发表于党刊《共产党人》1940年第10期,后收入《董必武选集》,第54—55页。
政党不是权力机关,不能凌驾于群众和政府之上(徐特立)
政党在政治上起领导作用,第一是政治上的领导,第二是组织上的领导。前者的任务,第一是政治理论的建立,第二是政纲的制定,第三是政策的决定,第四是正确领导方式的确立。它应当因此而得到群众团体和政府深刻的认识和自动的执行,而不含任何的强迫与命令,这便是平常所说的党的领导权。党是没有强迫执行命令的权力的,所以它没有武装,没有监狱,也没有法律上的制裁;它本身不是一个权力机关,只能靠它的党员在政府机关中,群众团体中普遍的发生核心作用。
政党的每个党员都应该忠实于国家,忠实于民族,忠实于党的政纲和政策的执行,在群众中成为一个最前进的模范人物,然后能在群众中建立自我的信仰,建立党的威信,然后能使群众团聚于党的周围,这就是所谓“起核心作用”。但这里并不是用拉夫式强迫群众拥护党,群众拥护党是出于他们的内心作用。因此,我们领导群众是要靠政纲政策的正确,在事实上要成为广大群众生活意识所反映的要求。党在群众的意识中要能够使群众认为党是民族的,国家的及自己的救星,这才是真正的领导权。
至于普通所谓争领导权并不是争取政权,而是争取自己所提出的政纲政策的实现。所谓“以党治国”并不是用党来代替议会,也不是以党来代替政府,包办一切政治,成为党的专政。把领导作用与政权混合起来,这在实际上便等于取消了党。
……
党的任务是在领导;政府的任务是在行政,司法和立法;群众团体的任务是在使群众自治。三者的任务各有差别和范围,而且互相联系着,缺一不可,两两侵犯也不可。政府有强迫作用,拿孔子的话来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即是政府的强迫作用;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深入群众的内心,却是今日政党的作用。在政府有上下级官阶之分,对于群众有官民之分,这里便含着名分的差别。可是在党内,一切党员都是同志,无所谓官阶,也无所谓名分,更无所谓同乡和同姓,一致统一在相同的政治主张下,没有任何猜疑,而只有平等的批判和说服:就是党内的处罚也只有劝告与警告,到了开除党籍已是无以复加了,同时自己也可以自由退出所入的党......
党的专政只能说是党的政治主张透过政府而达到实现,并不是用党来代替政府执行政权。而透过政府也是由自己的党员在政府中起核心作用,而不是党对政府下命令和强迫政府执行。更不是政党驾乎政府之上,而是各别的独立机关,各有各的上下级关系。即党被群众和政府所推重,也不是认为党是他们的上级,在组织应该服从,而是为着党纲及政策的正确,是一种救国救民以及救自己的主张,同时党员也是群众所推崇的模范;因此党的“党德”和党的政纲不是在群众和政府机关之上。倘若认为“党”是组织上在群众和政府之上,那就必然会走到强迫群众和命令群众的路上去,而使一个国家形成两重政府的形态。如果党的命令和政府的命令是一致的,则成为屋上架屋;如果党的命令与政府的命令是岐异的,则群众无所适从。故此政党必须集中精神于分析国际国内形势,而决定正确的政纲和政策;不可降低自己的工作重心,而替代政府执行一切政务。——摘自徐特立《政党与政府》(1938年3月8日),后收入《徐特立文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版。徐特立(1877—1968),早年参加辛亥革命,长期从事师范教育,1927年加入共产党并参加南昌起义,后历任中央苏区政府教育部副部长、陕甘宁边区教育厅长、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全国人大常委等职。
以上引文作者董必武、谢觉哉、徐特立,都是当时中共的元老,和林伯渠、吴玉章并称为“五老”,在党内有很高的威望,而且身居高位,他们的言论体现了党的立场和主张。
希特勒的“民意”(新华日报)
希特勒是个法西斯大独裁者,但是,他还是安排了一个国会。一切事情都是希特勒独裁,有的时候,他开次把国会。议长是戈林,议员都是纳粹党员。开会也很简单。希特勒去咆哮一阵,戈林去重复一阵,不待讨论,也用不着讨论。纳粹党魁的话,纳粹党员组成的国会,问题已经很清楚了。议员的责任,是在他们两位唱过双簧后喝一声彩,“哪”的一叫之后,什么都通过了,国会的责任尽了。希特勒还是希特勒。但是,有一点很不同。走进国会后再走出来,已经得到了“民意”的拥护。这戏法早已戳穿,希特勒却常常要玩玩的。大独裁者是总要玩这套把戏的。昨天报载:慕尼黑在上周末暴动,“革命精神炽烈”,这是真的民意了,“纳粹调集坦克出动镇压”。希特勒要有他自己的“民意”,就叫戈林去说话。真的民意出现了,希特勒就派坦克去说话了。——《新华日报》1944年3月15日短评
切实保障人民权利(解放日报)
从来的革命运动都是人民争取民主的伟大运动,革命与反革命的分野,只在于要不要民众,给不给民众以民主自由。对于英勇斗争中的中国,民主始终是团结与进步的基础,因为离开了民主就不能团结全国人民起来战胜日本帝国主义,没有民主也就没有新民主主义在中国的胜利。而民主与不民主的尺度,主要地要看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其他自由权利是不是得到切实的保障,不做到这点,根本就谈不到民主。
这是为什么边区施政纲领明确的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移之自由权”,责成当选为行政人员的共产党员应坚决执行之,并指出“人民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可以想像得到,在帝国主义借战争的掩护把人民从多年斗争中获得的民主权利剥削殆尽的时候,在中国大资产阶级实行高压政策以致人民的人命、财产、自由没有一点保障的时候,在陕甘宁边区从过去的民主传统向新民主主义的路程前进的时候,这样的尊重民主自由与保证它的彻底实现,是具有怎样伟大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一向是忠实于它对人民的诺言的,一向是言行一致的,因此它的纲领中的每一条文与每一句语,都是兑现的。我们决不空谈保障人权,而是要尊重人类崇高的感情与向上发展的愿望,对犯过错误而愿走向光明的份子采取宽大的态度,禁止不经过法定手续来逮捕、审问、处罚任何人,反对把人拖到卑鄙无耻的道路上去,用这些事实来使得人权得到充分保证。我们决不空谈保障政权,而是真心诚意地要人民起来参加政权的管理,承认各抗日党派的合法地位,提高民意机关的职权与威信,建立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投票选举制,并实行三三制,保证民意机关与行政机关中的人员有三分之二为党外人士充任。我们决不空谈保障财权,而是要在实际行动中做到保护私有财产,奖励私人企业,严禁随意动员征发,实行合理的统一累进税收制度,维护农民从过去土地革命中获得的利益,保证佃农债户向地主与债主交租交息,使得一切抗日人民都能安居乐业。这样就不只是给人民带来了美丽的希望,还真正地要他们享受到新民主主义的果实。
对于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边区过去早已注意保护,今后仍当循此前进。只要是抗日的有利于中华民族解放事业的言论与出版物,无论是出自任何抗日党派与团体个人,都有发表与出版的自由,政府还给予使用会场与印刷机器的便利条件。在这里,不会有思想的统制,我们鼓励自由研究,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欢迎边区境外愿做抗战工作人士来此开办学校,设立出版机关,组织文化团体,并且给予必要的帮助。人民不仅有集会结社的自由,还有武装自己的权利,我们不怕人民的组织与活动,只怕他们不能积极动员起来。我们要保障的居住与迁徙的自由不是消极的,因此我们帮助外来移民解决他们各种困难,保护因革命行动被迫来到边区居住的人民,救济流亡学生与灾民难民使得他们不仅能够自由地生活,还可以幸福地生活。只有这样,才真正的保障了人民的自由权利。让全国人民看到我们高举起来的民主旗帜,是飘扬着多么鲜明的色彩!
仅仅政府明令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是不够的,公务人员知道要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还是不够的,必须人民自己珍贵这种只有在抗日民主根据地的边区才能获得的权利,要求它在边区得到切实的保障,并把它推到全国的范围里去。当广大的人民掌握到民主自由的权利时,它不仅成为物质的力量,还将成为不可战胜的力量。——《解放日报》1941年5月26日
人民基本民主权利的保障——论张君励先生的建议案(新华日报)
宪政实施协进会第二次会议里,通过了张君励先生提出的《人民基本权利三项之保障之建议》一案。早在一月三、四、五日,张先生就曾在成都的新中国日报发表了《人民基本权利三项之保障》一文。这次提案的内容,是和那篇文章相同的。
张先生所说的三项人民基本权利是:一人身自由;二结社集会自由,三言论出版自由。第一项自由,是为了人民不致遭受非法的秘密的拘捕、限制、审判和处决。第二项自由,是为了“第一,可使人民以集体发抒政见;第二,各种政治结社可以互相切磋;第三,养成民间领导政治之人,使其发为负责的言论;第四,在朝党在野党各有互相监督之机会。”其主要建议,是人民可以组织团体、政党可以合法存在公开活动。第三项自由,是为了人民能够发表意见、批评,监督和改进政治及社会等等的各种设施。其主要建议是实行图书杂志新闻的事后检查。张先生所提出要保障的三项人民基本权利,虽然并不包括全部民主权利,却已经涉及了重要的三项。一个国家是否民主,必须以此三项为重要的标帜。因此,我们和张先生一样,很重视这三项人民基本权利。
……
尽管中国的民主政治要根据实际情形、循着自己的道路发展,可是,人民必须有民主权利,民主必须以广泛的人民为基础,却是不能改变的原则。这样,人民必须获得基本权利,并予以保障,难道还有怀疑和犹豫的余地吗?为了抗战胜利,为了战后和平,为了政治的进步,为了国际的地位,必须从保障基本的民主权利开步走。恐惧是懦夫,疑虑是自私,反对便是倒行。我们再度呼吁:保障人民的基本民主权利。——《新华日报》社论1944年2月1日
赶快释放政治犯(新华日报)
政府早经明令公布释放全国政治犯,但直到今日仍有成千上万的人被囚冤狱,未获释放;并且仍有成千上万的无辜被囚的人,在遭受着非法的毒刑拷打,甚至暗地惨遭杀害。今日何日,人民仍受此荼毒?啊,死者不得瞑目,生者能不刺心痛愤!
杜重远先生不明不白的死了,今又闻得羊枣先生含冤殁世,中国呵,你的优秀的儿女究竟犯了何罪?抗战胜利、和平建国开始,国家正在用人之时,他们却竟屈死冤狱,怎能不叫人感到万分痛心!成千成万的学者、专家、教授、进步的青年,无故被捕入狱,受着非人的待遇。他们正是中华民族的精华,才高有能的优秀儿女,他们为国家为人民奔走呼号、不遗余力,不但不得国家的敬重,反而治罪下狱,有些害民祸国的败类,不但不遭诛戮,反而冠戴优加,横行不法。这样下去,民心怎能得乎?我大声呼吁:立即实行蒋主席四项诺言,立即释放全国政治犯!严惩虐待犯人、毒杀犯人的凶手!未获释放的政治犯应切实保证他们的生命安全,不准再有虐待和私刑拷打犯人的非法行为。——《新华日报》1946年2月18日
(以上均引自笑蜀编《历史的先声——半个世纪前的庄严承诺》,文末的注释为引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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