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按:上世紀三十年代後期到四十年代,中國共產黨以建立民主自由富強的新中國為號召,旗幟鮮明地爭取民主、自由、人權,反對專制、反對獨裁,並且在黨的報刊上進行了廣泛的宣傳。黨報上的有關言論,既是中共當時的政治主張、政治宣言,也是對日後的政治承諾。如今中共建黨九十多年,重溫這些言論,對照一下七十年來的歷史實踐,審視一下當前的政治現實,真是件十分有意思的事情。古人云:民無信不立。為人要講誠信,作為政黨更要有政治誠信。「無信患作,失援必斃」。翻雲覆雨,固然能忽悠於一時,到頭來難免人心喪盡,被歷史所拋棄。
結束一黨治國才有民主可言(解放日報)
目前推行民主政治,主要關鍵在於結束一黨治國。……因為此問題一日不解決,則國事勢必包攬於一黨之手;才智之士,無從引進;良好建議,不能實行。因而所謂民主,無論搬出何種花樣,只是空有其名而已。唯有黨治結束之後,全國人才,才能悉力從公,施展其抱負;而各黨派人士亦得彼此觀摩,相互砥礪,共求進步,發揮政治上最大的效果。有人說,國民黨有功民國,不可結束黨治,使之削弱。不知國民黨今日的弱點,都是在獨攬政權之下形成的。當其他黨派起來競爭時,國民黨只有更加奮勉、添加新血液、振起新精神,日趨進步。因此結束黨治,不會使國民黨削弱,只會使它加強起來。
——《解放日報》1941年10月28日,《解放日報》是在延安出版的中共中央機關報。
一黨獨裁,遍地是災!(新華日報)
打開我國的地圖,睜開眼睛一看,國民黨一黨專政下的地區,哪裡沒有災荒?……
國民黨一黨專政的政府,一面否認經濟危機之存在;一面對救災則完全依靠外國,本身卻什麼也不做,這種不負責任的態度,是不可饒恕的罪惡。……老實說,國民黨內反動派的內戰及維持一黨專政的政策是建立在製造飢餓和災荒上的,所以這些救災的治本辦法,只有國民黨確定的和各黨派一道走上和平、民主的道路時,才能完滿解決。
——《新華日報》社論1946年3月30日,《新華日報》是在國民黨統治區出版的中共中央機關報。
共產黨絕不搞一黨專政(劉少奇)
有人說:共產黨要奪取政權,要建立共產黨的「一黨專政」。這是一種惡意的造謠與誣蔑。共產黨反對國民黨的「一黨專政」,但並不要建立共產黨的「一黨專政」。共產黨和八路軍、新四軍作為民主的勢力,願意為大多數人民、為老百姓服務,為抗日各階級聯合的民主政權而奮鬥。這種政權,不是一黨一派一人所得而私的。八路軍新四軍所到之處,如果能夠建立政權的話,就要建立統一戰線的革命各階級聯合的政權。即或因為人民的組織程度不夠,而不得不委任臨時的地方政府人員的話,那末,只要一有可能,當人民的組織已有相當的程度,人民能夠選舉自己所願意的人來管理自己事情的時候,共產黨和八路軍、新四軍就毫無保留地還政於民,將政權全部交給人民所選舉的政府來管理。共產黨並不願意包辦政府,這也是包辦不了的。所以共產黨很願意一切抗日的黨派、團體和公正的人士來參加抗日民主政權,共同管理政府。只有大多數的人民都積極起來參政,積極擔負政府的工作,並積極為國家民族的利益與大多數人民的利益而努力的時候,抗日民主政權才能鞏固與發展,帝國主義與封建勢力的壓迫才能推翻,中國的獨立自主與人民的民主自由才能實現。這是共產黨的目的,也是全國極大多數人民共同的目的。共產黨除了人民的利益與目的外,沒有其他的利益與目的。
——摘自劉少奇《論抗日民主政權》(1940年12月),原載中共中央中原局刊物《江淮》創刊號,後收入《劉少奇選集》上卷,第176—177頁。
堅持民主政治、反對一黨專政(董必武)
我們在民主方面做了些什麼實際工作呢?中國共產黨在解放區保證人民有民主權利,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信仰等自由,這在上段已經講過了。中國共產黨在解放區保障了人權與財權。人權受到了政府的保障,非依法律由合法機關依照合法手續不能任意逮捕,並且必須依照法律,以合法程序予以審判和處置。財權受到保障,人民的私有財產,完全受到法律的保護。
中國共產黨在解放區保障人民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凡是及齡公民,不分階級、性別、信仰和財產,都有這項權利。中國共產黨在解放區,不論在政府與參議會之中,都實行了「三三制」。什麼叫「三三制」呢?就是:人民選舉出來的各級參議會代表也好,各級參議會選舉出來的各級政府委員也好,中國共產黨自己規定,共產黨名額都不超過總數的三分之一。如果選舉出來的代表或委員,共產黨員超過了三分之一,就有一部分自請辭職,讓給次多數的非共產黨人士。這個制度的目的是什麼呢?就是反對一黨包辦,反對一黨專政,而和各黨派、無黨派的各階級人士,更好地團結合作。中國共產黨是主張民主政治,反對一黨專政的。從共產黨本身起,就不做一黨包辦或專政的事。以上種種措施,保證人民有民主權利,保證政府是民主的政府。這是最好的民主制度。
——摘自董必武《中國共產黨的基本政策》(1945年6月5日),為赴美出席聯合國成立大會期間在華僑舉行的會議上的演講,後收入《董必武選集》,第111—112頁。董必武(1886—1975),中共創建人之一、「一大」代表,歷任中央蘇區最高法院院長、陝北中央黨校校長、中共南方局副書記、華北局書記、華北人民政府主席,建國後曾任政務院副總理兼政法委主任、最高法院院長、全國政協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等職。
不搞一黨專政,建立三三制聯合政權(謝覺哉)
廿九年(引者註:1940年)毛澤東同志在一篇文章上說:「在政權問題上,我們主張統一戰線政權,既不贊成別的黨派一黨專政,也不主張共產黨的一黨專政,而主張各黨各派各界各軍的聯合專政,即統一戰線的政權。共產黨人在敵人後方消滅敵偽政權建立抗日政權之時,應採取我黨中央會決定的三三制。不論政府人員中或民意機關中,共產黨員只佔三分之一,而使其他黨派及無黨無派人士佔三分之二。」
三十年(引者註:1941年)五月一日西北中央局制定在陝甘寧邊區的施政綱領上說明:
「本黨願與各黨各派及一切群眾團體進行選舉聯盟,並在候選名單中確定共產黨員只佔三分之一,以便各黨各派及無黨無派人士,均能參加邊區民意機關之活動與邊區行政之管理。在共產黨員被選為某一行政機關之主管人員時,應保證該機關之職員有三分之二為黨外人士充任。共產黨員應與黨外人士實行民主合作,不得一意孤行,把持包辦。」
拿共產黨在政權上的主張和孫中山先生的主張比較,完全一致,共產黨也和孫中山先生一樣這樣說就這樣做:陝甘寧邊區和敵後各抗日根據地都已實行了三三制。因為他深切知道沒有各階級各黨派的聯合政權,不能發揚全民的民主力量,就不能有全民的民族解放的勝利。如果某黨派佔優勢政權就歸某黨獨霸,那是違反歷史規律,背叛民眾要求,必然要使革命走向失敗。
三三制是共產黨約束自己的一個制度,人民不選或少選共產黨員,共產黨無權去要求他選或多選。但當選的共產黨員若超過三分之一時,共產黨就得辭去一些。為甚麼要這樣?因要革命須要有堅強的領導的黨,而處於優勢的領導的黨,很容易走到把持包辦。把持包辦,不但廣大人民不滿意於當政的黨,黨的本身,也很不利。黨得不到群眾的擁護,其黨必歸於失敗。
——摘自謝覺哉《三三制的理論與實際》,見《解放日報》1942年3月26日—27日。謝覺哉(1884-1971),1925年加入共產黨,歷任中央蘇區政府秘書長、內務部長、司法部長,陝甘寧邊區政府秘書長、邊區參議會副議長,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長,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全國政協副主席等職。
實行三三制,反對一黨包辦(解放日報)
解放區為什麼採取三三制呢?道理很簡單,因為共產黨主張實行新民主主義的政治,要廣大人民及愛國黨派、民主人士都來管理政權。中國人口很多,共產黨員佔一小部分,為了要使黨外的廣大人民都有他們的代表來共同管理國事,所以中國共產黨在解放區的政權機關裡,自己約束人數,不超過三分之一。中國共產黨反對一黨專政,反對象國民黨那樣,由一個黨的少數人來包辦政府,主張各黨派、各階級都有代表參加的聯合政府,中國共產黨和全體人民,現在都在努力爭取實現全國範圍內的聯合政府。現在,全國範圍內的聯合政府還沒有實現,只有解放區實行了三三制政府,這就是地方性的聯合政府。
——《解放日報》1945年12月7日
黨不能對政府下命令(董必武)
政府是政權機關,它必須真正有權,而黨是領導政府工作的。我在這裡想談一談黨與政府的正常關係問題。
黨對政府的領導,在形式上不是直接的管轄。黨和政府是兩種不同的組織系統,黨不能對政府下命令。黨的構成分子——黨員,在政府機關中工作,同時就是政府工作人員的一員。黨和政府這樣就發生了有機的聯繫。黨在政府中來實現它的政策,是經過和依靠著在政府內工作的黨員和黨團。黨只能直接命令它的黨員和黨團在政府中做某種活動,起某種作用,決不能駕乎政府之上來直接指揮命令政府。這是我們同志應當清楚瞭解的。
政府在黨領導下所頒行的法令,所公布的佈告,所提出的號召,我們的黨組織和黨員首先應當服從那些法令,遵照那些佈告,響應那些號召,成為群眾中愛護政府的模範。黨包辦政府工作是極端不利的。政府有名無實,法令就不會有效。政府一定要真正有權。過去有些同志以為黨領導政府就是在形式上直接指揮政府,這觀點是完全錯誤的。
——摘自董必武《更好地領導政府工作》(1940年8月20日在陝甘寧邊區縣委書記會議上的講話),發表於黨刊《共產黨人》1940年第10期,後收入《董必武選集》,第54—55頁。
政黨不是權力機關,不能凌駕於群眾和政府之上(徐特立)
政黨在政治上起領導作用,第一是政治上的領導,第二是組織上的領導。前者的任務,第一是政治理論的建立,第二是政綱的制定,第三是政策的決定,第四是正確領導方式的確立。它應當因此而得到群眾團體和政府深刻的認識和自動的執行,而不含任何的強迫與命令,這便是平常所說的黨的領導權。黨是沒有強迫執行命令的權力的,所以它沒有武裝,沒有監獄,也沒有法律上的制裁;它本身不是一個權力機關,只能靠它的黨員在政府機關中,群眾團體中普遍的發生核心作用。
政黨的每個黨員都應該忠實於國家,忠實於民族,忠實於黨的政綱和政策的執行,在群眾中成為一個最前進的模範人物,然後能在群眾中建立自我的信仰,建立黨的威信,然後能使群眾團聚於黨的周圍,這就是所謂「起核心作用」。但這裡並不是用拉夫式強迫群眾擁護黨,群眾擁護黨是出於他們的內心作用。因此,我們領導群眾是要靠政綱政策的正確,在事實上要成為廣大群眾生活意識所反映的要求。黨在群眾的意識中要能夠使群眾認為黨是民族的,國家的及自己的救星,這才是真正的領導權。
至於普通所謂爭領導權並不是爭取政權,而是爭取自己所提出的政綱政策的實現。所謂「以黨治國」並不是用黨來代替議會,也不是以黨來代替政府,包辦一切政治,成為黨的專政。把領導作用與政權混合起來,這在實際上便等於取消了黨。
……
黨的任務是在領導;政府的任務是在行政,司法和立法;群眾團體的任務是在使群眾自治。三者的任務各有差別和範圍,而且互相聯繫著,缺一不可,兩兩侵犯也不可。政府有強迫作用,拿孔子的話來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即是政府的強迫作用;而「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深入群眾的內心,卻是今日政黨的作用。在政府有上下級官階之分,對於群眾有官民之分,這裡便含著名分的差別。可是在黨內,一切黨員都是同志,無所謂官階,也無所謂名分,更無所謂同鄉和同姓,一致統一在相同的政治主張下,沒有任何猜疑,而只有平等的批判和說服:就是黨內的處罰也只有勸告與警告,到了開除黨籍已是無以復加了,同時自己也可以自由退出所入的黨......
黨的專政只能說是黨的政治主張透過政府而達到實現,並不是用黨來代替政府執行政權。而透過政府也是由自己的黨員在政府中起核心作用,而不是黨對政府下命令和強迫政府執行。更不是政黨駕乎政府之上,而是各別的獨立機關,各有各的上下級關係。即黨被群眾和政府所推重,也不是認為黨是他們的上級,在組織應該服從,而是為著黨綱及政策的正確,是一種救國救民以及救自己的主張,同時黨員也是群眾所推崇的模範;因此黨的「黨德」和黨的政綱不是在群眾和政府機關之上。倘若認為「黨」是組織上在群眾和政府之上,那就必然會走到強迫群眾和命令群眾的路上去,而使一個國家形成兩重政府的形態。如果黨的命令和政府的命令是一致的,則成為屋上架屋;如果黨的命令與政府的命令是岐異的,則群眾無所適從。故此政黨必須集中精神於分析國際國內形勢,而決定正確的政綱和政策;不可降低自己的工作重心,而替代政府執行一切政務。——摘自徐特立《政黨與政府》(1938年3月8日),後收入《徐特立文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版。徐特立(1877—1968),早年參加辛亥革命,長期從事師範教育,1927年加入共產黨並參加南昌起義,後歷任中央蘇區政府教育部副部長、陝甘寧邊區教育廳長、中共中央宣傳部副部長、全國人大常委等職。
以上引文作者董必武、謝覺哉、徐特立,都是當時中共的元老,和林伯渠、吳玉章並稱為「五老」,在黨內有很高的威望,而且身居高位,他們的言論體現了黨的立場和主張。
希特勒的「民意」(新華日報)
希特勒是個法西斯大獨裁者,但是,他還是安排了一個國會。一切事情都是希特勒獨裁,有的時候,他開次把國會。議長是戈林,議員都是納粹黨員。開會也很簡單。希特勒去咆哮一陣,戈林去重複一陣,不待討論,也用不著討論。納粹黨魁的話,納粹黨員組成的國會,問題已經很清楚了。議員的責任,是在他們兩位唱過雙簧後喝一聲彩,「哪」的一叫之後,什麼都通過了,國會的責任盡了。希特勒還是希特勒。但是,有一點很不同。走進國會後再走出來,已經得到了「民意」的擁護。這戲法早已戳穿,希特勒卻常常要玩玩的。大獨裁者是總要玩這套把戲的。昨天報載:慕尼黑在上週末暴動,「革命精神熾烈」,這是真的民意了,「納粹調集坦克出動鎮壓」。希特勒要有他自己的「民意」,就叫戈林去說話。真的民意出現了,希特勒就派坦克去說話了。——《新華日報》1944年3月15日短評
切實保障人民權利(解放日報)
從來的革命運動都是人民爭取民主的偉大運動,革命與反革命的分野,只在於要不要民眾,給不給民眾以民主自由。對於英勇鬥爭中的中國,民主始終是團結與進步的基礎,因為離開了民主就不能團結全國人民起來戰勝日本帝國主義,沒有民主也就沒有新民主主義在中國的勝利。而民主與不民主的尺度,主要地要看人民的人權、政權、財權及其他自由權利是不是得到切實的保障,不做到這點,根本就談不到民主。
這是為什麼邊區施政綱領明確的規定:「保證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資本家、農民、工人等)的人權、政權、財權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居住、遷移之自由權」,責成當選為行政人員的共產黨員應堅決執行之,並指出「人民有用無論何種方式控告任何公務人員非法行為之權利」。可以想像得到,在帝國主義借戰爭的掩護把人民從多年鬥爭中獲得的民主權利剝削殆盡的時候,在中國大資產階級實行高壓政策以致人民的人命、財產、自由沒有一點保障的時候,在陝甘寧邊區從過去的民主傳統向新民主主義的路程前進的時候,這樣的尊重民主自由與保證它的徹底實現,是具有怎樣偉大的意義。
中國共產黨一向是忠實於它對人民的諾言的,一向是言行一致的,因此它的綱領中的每一條文與每一句語,都是兌現的。我們決不空談保障人權,而是要尊重人類崇高的感情與向上發展的願望,對犯過錯誤而願走向光明的份子採取寬大的態度,禁止不經過法定手續來逮捕、審問、處罰任何人,反對把人拖到卑鄙無恥的道路上去,用這些事實來使得人權得到充分保證。我們決不空談保障政權,而是真心誠意地要人民起來參加政權的管理,承認各抗日黨派的合法地位,提高民意機關的職權與威信,建立普遍直接平等無記名的投票選舉制,並實行三三制,保證民意機關與行政機關中的人員有三分之二為黨外人士充任。我們決不空談保障財權,而是要在實際行動中做到保護私有財產,獎勵私人企業,嚴禁隨意動員征發,實行合理的統一累進稅收制度,維護農民從過去土地革命中獲得的利益,保證佃農債戶向地主與債主交租交息,使得一切抗日人民都能安居樂業。這樣就不只是給人民帶來了美麗的希望,還真正地要他們享受到新民主主義的果實。
對於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居住、遷徙之自由權,邊區過去早已注意保護,今後仍當循此前進。只要是抗日的有利於中華民族解放事業的言論與出版物,無論是出自任何抗日黨派與團體個人,都有發表與出版的自由,政府還給予使用會場與印刷機器的便利條件。在這裡,不會有思想的統制,我們鼓勵自由研究,尊重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歡迎邊區境外願做抗戰工作人士來此開辦學校,設立出版機關,組織文化團體,並且給予必要的幫助。人民不僅有集會結社的自由,還有武裝自己的權利,我們不怕人民的組織與活動,只怕他們不能積極動員起來。我們要保障的居住與遷徙的自由不是消極的,因此我們幫助外來移民解決他們各種困難,保護因革命行動被迫來到邊區居住的人民,救濟流亡學生與災民難民使得他們不僅能夠自由地生活,還可以幸福地生活。只有這樣,才真正的保障了人民的自由權利。讓全國人民看到我們高舉起來的民主旗幟,是飄揚著多麼鮮明的色彩!
僅僅政府明令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是不夠的,公務人員知道要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還是不夠的,必須人民自己珍貴這種只有在抗日民主根據地的邊區才能獲得的權利,要求它在邊區得到切實的保障,並把它推到全國的範圍裡去。當廣大的人民掌握到民主自由的權利時,它不僅成為物質的力量,還將成為不可戰勝的力量。——《解放日報》1941年5月26日
人民基本民主權利的保障——論張君勵先生的建議案(新華日報)
憲政實施協進會第二次會議裡,通過了張君勵先生提出的《人民基本權利三項之保障之建議》一案。早在一月三、四、五日,張先生就曾在成都的新中國日報發表了《人民基本權利三項之保障》一文。這次提案的內容,是和那篇文章相同的。
張先生所說的三項人民基本權利是:一人身自由;二結社集會自由,三言論出版自由。第一項自由,是為了人民不致遭受非法的秘密的拘捕、限制、審判和處決。第二項自由,是為了「第一,可使人民以集體發抒政見;第二,各種政治結社可以互相切磋;第三,養成民間領導政治之人,使其發為負責的言論;第四,在朝黨在野黨各有互相監督之機會。」其主要建議,是人民可以組織團體、政黨可以合法存在公開活動。第三項自由,是為了人民能夠發表意見、批評,監督和改進政治及社會等等的各種設施。其主要建議是實行圖書雜誌新聞的事後檢查。張先生所提出要保障的三項人民基本權利,雖然並不包括全部民主權利,卻已經涉及了重要的三項。一個國家是否民主,必須以此三項為重要的標幟。因此,我們和張先生一樣,很重視這三項人民基本權利。
……
儘管中國的民主政治要根據實際情形、循著自己的道路發展,可是,人民必須有民主權利,民主必須以廣泛的人民為基礎,卻是不能改變的原則。這樣,人民必須獲得基本權利,並予以保障,難道還有懷疑和猶豫的餘地嗎?為了抗戰勝利,為了戰後和平,為了政治的進步,為了國際的地位,必須從保障基本的民主權利開步走。恐懼是懦夫,疑慮是自私,反對便是倒行。我們再度呼籲:保障人民的基本民主權利。——《新華日報》社論1944年2月1日
趕快釋放政治犯(新華日報)
政府早經明令公布釋放全國政治犯,但直到今日仍有成千上萬的人被囚冤獄,未獲釋放;並且仍有成千上萬的無辜被囚的人,在遭受著非法的毒刑拷打,甚至暗地慘遭殺害。今日何日,人民仍受此荼毒?啊,死者不得瞑目,生者能不刺心痛憤!
杜重遠先生不明不白的死了,今又聞得羊棗先生含冤歿世,中國呵,你的優秀的兒女究竟犯了何罪?抗戰勝利、和平建國開始,國家正在用人之時,他們卻竟屈死冤獄,怎能不叫人感到萬分痛心!成千成萬的學者、專家、教授、進步的青年,無故被捕入獄,受著非人的待遇。他們正是中華民族的精華,才高有能的優秀兒女,他們為國家為人民奔走呼號、不遺餘力,不但不得國家的敬重,反而治罪下獄,有些害民禍國的敗類,不但不遭誅戮,反而冠戴優加,橫行不法。這樣下去,民心怎能得乎?我大聲呼籲:立即實行蔣主席四項諾言,立即釋放全國政治犯!嚴懲虐待犯人、毒殺犯人的凶手!未獲釋放的政治犯應切實保證他們的生命安全,不准再有虐待和私刑拷打犯人的非法行為。——《新華日報》1946年2月18日
(以上均引自笑蜀編《歷史的先聲——半個世紀前的莊嚴承諾》,文末的註釋為引者所加)
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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