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刘红英強迁被打手脚致残(图)

作者:刘红英 发表:2012-01-30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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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对越还击战英雄李粉宝烈士的母亲刘红英是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新家弄村13号村民含冤控诉建设单位:闵行区房地局把我们闵行区华漕镇新家弄村发包给上海博锦房地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博锦房地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为利又(贩卖)出让给上海盛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闵规建[2008]137号)进行商品房开发,早在2007年8月24日,他们未经批准在无照无许可证的情况下,他们就用抓斗机把我们的围墙、楼梯、阳台砸掉、堵路、断水、上门盗窃、把我从二楼推下。使我多处骨折,住进医院后拆迁实施单位-上海闵行闵一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趁我住院,家属在医院护理烈属刘红英期间家中无人。上海闵行闵一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趁机抢夺霸占我们房屋,如同因犯罪被赶出公安队伍后被腐败官员从新启用的徐春根在网上发表的“对动迁(对百姓)要用高压政策(即惯用的打砸盗徐春根手下有一百人左右涉黑打手)”一样。再有不是建设单位的无照无许可证的早已(贩卖)出让给上海盛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海博锦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向是建设单位的闵行房地局申请我们13号房屋拆迁裁决进行强迁。我们到闵行区法院起诉,闵行区法院行政庭长黄江讲百姓有天大的理也打不赢闵行区的行政官司。

华漕镇新家弄村13号户主汪家善本是农民,从小出生在新家弄大队、新建生产队,堂哥汪家文新家弄大队大队长,因为都是农民,小时候每年读书放假都要叫他们到田里去农忙、秋收劳动。再说按虹桥综合交通枢纽闵行农村居住房屋拆迁方案{闵分办(2006)1号}第三条、第五款“农转非的家庭也享受同等待遇。”等等法规法律都要求一定的安置补偿、但动迁办为克扣安置补偿费,某些承包人就是不按规定安置补偿,克扣离谱(动迁大承包是违规违法的)。 因此我们被迫走上慢慢的上访路。从镇、区、市、中央几年里上访无数次。都要叫基层政府纠错解决,而基层政府不受理、不解决,诸翟派出所所长讲话更是狂,说再上访关你们九族。我们要他帮我们解决被抢房屋与财产。他说你们人也是中共闵行区的,给什么房屋与财产。家人被非法拘留后『拘票(第2000913392号)可以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诉讼』所以向闵行区法院起诉而法院不受理,(闵行法院起诉状不受理的投诉号『2009』闵法信第1749号,起诉状双挂号,收件人回邮号1117)闵行法院院长讲起诉中共闵行官员有关之事我院有三不,1.不给回复2.不讲理由3.不讲案情大小。现在腐败正“潜伏”在闵行区每一个角落,闵行区打着拆违、拆迁旗号、对百姓,打砸抢遍地存在,勾结公安警察上门用警棍、手铐相威胁,非法绑架、关押、非法拘留,是家常便饭的。闵行区当官的抢百姓的财产、勾结公安非法拘禁是公开的、是赤裸裸的、是无法无天的。它抢你财产与土地,还不许你声张,滥用职权,欲加“你”罪,何患无辞,你正常走路、乘车、讲话、都有错有罪。他宁可以100~200元一班雇佣涉黑人员对你全天候寸步不离的监控,也不愿按国家标准给你。

房屋是每个人的根本需要,是老百姓能生存的主要财产,谁都知道受宪法和物权法的保护。祖宗前辈买地建造的房屋小辈经过翻建是受村委会讨论,由国家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因此有独立的合法利用权,这种权利是排除他人干扰的。物权法、行政许可法规定:政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必须在许可前听取有关群众的意见。现在闵行区政府居然代表“国家”,作为土地所有人,不听取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就强行决定将本户土地使用权,发包给了中标的开发商,建造商品房,这是公共利益需要还是强夺民财。

上海市房地局的沪房地资综[2007]A002号批准,本房屋地华漕镇,新家弄的建设单位是闵行区房地局建造商品房,其可能是不好明目张胆地违反《实施细则》,改由开发商出面作拆迁人,滥用职权,为自己发放拆迁许可证。堂堂的政府机关成了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商人,今天又摇身一变,进行裁决,这自拉自唱能公正吗?

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沪府土[2007]167号本房屋地属闵行区政府2007年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须按《土地管理法》实施征地。闵行区房地局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却不组织实施征地补偿,成了商品房建设单位,转让了拆迁业务,而受理自己委托的代理人申请裁决,自己实施强制拆除。

拆迁是拆除和迁移的组合,是要消灭一个权利,创设一个新权利,就必须尊重权利主体的意志,消和创形成合意才能顺利进行。也就是拆迁应当是平等权利主体的行为即民事行为,就不应用公权力规定在2008年以2004标准评估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价格,凭什么规定被拆除房按2004年标准补偿,而同年的同区域商品房价格不到2000元/㎡,即规定安置房却要3200~7000元/㎡,进行强买强卖。

《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明确了征地补偿的条款,闵行区政府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不实施征地补偿,即以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强制裁决,勾结公安与涉黑组织强制拆除。难道凭公权力就能改变建设单位在集体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的事实,这显然违反《土地法》第四十三条与物权法等法律法规。

最后我作为因动迁被打残的烈士母亲希望:依法动迁,补齐拆迁人的拆迁许可要件,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平等洽淡补偿安置事宜。不能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的保障。並赔偿由于以前非法拆迁时造成被拆迁人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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