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案的一审判决已经出来了。判决结果完全不出所料。但感觉还是有些话要说出来。
昨天在网上看到了熊培云最近在一所高校的讲座记录。虽然谈话的主题是围绕着如何才能“改造社会”,但基本的线索仍然是围绕着药家鑫一案引起的争议。相对于上次引发社会巨大争议的那篇文字,熊培云这次讲座的基本上并无添加新的内容,主要还是在为自己前次的观点辩护,强调的重点仍然是呼吁重视对人性的尊重,以及“宽容”与“未来”的关系。
看罢熊的讲座记录,联系起自己看到的很多网友留言,不能不承认,在今天的中国,普通网民的愤怒也好,知识分子的道德呼吁也好,实际上都相当的空乏无力。尤其是在谈及“人性”“宽容”这样的概念时,难怪会有很多人怀疑,这于如何改变当前令人绝望的社会现状,又能有多大直接的帮助呢?
这些疑问倒是让我想起了多年前美国发生的一起恶性罪案,和当时全国范围的一次民意大爆发。面对丑恶的犯罪事实,不论是哪个国家的善良人民,都可能会极度的愤怒。但是通过对比就会发现,不同的国家里,同为恶性社会事件,却可能留下完全不同的“遗产”。而这一点是很值得每一个关心这个社会的人去关注与思考的。
《遗产》是美国著名导演迈克•摩尔在1993年的保丽•克拉斯一案后,拍摄的一部纪录影片。其中详细地记载了这一轰动一时的恶性谋杀案件的全过程,从这个天使般的小女孩被绑架,被杀害开始,到地方居民狂怒的搜索,再到后来成为引起全美国大众高度关注的案件,最后成为著名的“三振出局法”的源头。正是通过这部纪录片,我才知道了这一事件的前前后后。导演摩尔的本意是对美国的法律进行检讨,但我由此联想到的,却是另外一个方面。
保丽 •克拉斯是一个12岁的小女孩,家住加利福尼亚的佩特鲁玛。在1993年10月1日那天,她邀请了几个小朋友来家里过夜。在晚上10钟的时候,当她打开门去取睡袋的时候,被一名持刀者绑架。在她失踪后,当地居民发起了声势浩大的集体搜索,数千人参与了寻找保丽的行动。一些全国性的电视节目也纷纷跟进,对这一儿童绑架事件进行了跟踪报道。11月30日,一名叫做戴维斯的男子被警察捕,他的指纹与绑架现场的指纹相符。随后他带领警察找到了埋藏保丽尸体的地方。
这一案件在当时的美国引起了巨大的关注,社会公众对于凶手杀害儿童的极度残忍表示了非常的愤怒,并且进而激发起了一场政治运动。当时的加州州长在保丽的葬礼上,以前所未有的强硬表示,要加强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他的立场得到了很多政治人物的强力支持。总统克林顿也在一次讲话中,提及此次悲剧,表示了莫大的哀痛。在保丽遇害之后,加州的立法机构收到了来自民间非常多的立法提案,要求加强对于儿童的保护和严惩罪犯。
与此同时,在加州的另一个城市,也有一个家庭正在进行着类似的努力。迈克•瑞诺兹是一名摄影师,他的女儿在1991年被一名凶手枪杀。从此以后,他发起了一项致力于对累犯者严加惩治的社会运动,因为他的女儿是被一名累有前科的罪犯杀害的。而杀害保丽的,也是一名正在假释中的前科累累的罪犯。瑞诺兹把自己的想法归结成了一句话,一名罪犯如果三次罪成,就要付出终身监禁的代价。这句话被迷恋棒球的美国人用棒球场上的一句术语表达出来,就是“三振出局”(“three strikes and you're out”)。
虽然瑞诺兹赢得了地方上很多同情者的支持,但他的提案在一开始提交审议时,并未被地方的国民代表大会通过。然而在保丽被害之后,面对诸多的累犯者重新危害社会的事实,瑞诺兹的提案迅速得到了很多人和组织的大力支持,重新回到了立法的程序中。就在这样汹涌民意的支持下,在1994年,“三振出局法”在加州被通过,成为全美国最严厉的地方性法律之一。按照瑞诺兹最初的提议,重犯者第二次受到的惩罚,将是第一次处刑的两倍,第三次就将面临要么三倍刑期的惩罚,或者25年的监禁。而在后来成法之后,该法的基本解释就是,三次罪成,终身监禁。在加州之后,目前美国有20多个州通过了类似的法律。
虽然药家鑫案与这一案件看似相去甚远,但这里的确有很多的问题值得思考。在我看来,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社会能从中得到什么?判一个死刑很容易,处决一个罪犯也很容易,但思考不应止于此处。杀害张妙的药家鑫被一审判了死刑,杀害保丽的戴维斯也被判了死刑。而不同之处在于,保丽被害后,在司法制度一边,通过了“三振出局法”。虽然事实上该法饱受争议,但毕竟也算是一种立法机制上减免犯罪的努力。而在民间一方,保丽的父亲成立了以女儿的名字命名的基金会,从此致力于儿童保护的事业。毫无疑问,这也是促进社会完善的一种努力,使更多的人意识到儿童保护的重要性。但是在药家鑫案之后,目前看来,除了一纸冷冰冰的判决书,社会公众大概什么也没有看到。再往后,药这个名字大概很快就会被人忘记,仅此而已。而这,也就是熊培云一再地追问“这个社会会好吗”的出发点。
在这一对比的背后,最令我感兴趣的,是美国的立法过程。在前面的讨论中,曾经有文章提及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概念。美国属于适用海洋法系的国家。就此查了一些资料,简单而言,大陆法系是使用成文法(完整的法典),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以适用条文为原则,以适用其他判例为例外,而且法官不得自己诠释法律成文的规定,有固定的裁判机关。而海洋法系则采取不成文法(普通法),无非常明确的法律条文为原则,判决时常以先前的判例为依据,同时允许法官在具体案件上有很大的灵活性,使用陪审团制度。
从保丽一案造成的冲击中可以看出,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有着制度化的条件,可以以直接民主的方式,来参与建设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机制。也即是当他们看到当前的法律有什么不足的时候,可以直接行动起来,发起公民运动,来发起新的法案或者修改原有的法条,而不必等专家学者冗长的的讨论意见。立法并不是一件高深莫测的事情。前文中提到的摄影师瑞诺兹,就是在直接向立法机构提起法案失败后,再次转而发起民间倡议的形式,在征集到足够的签名之后,通过现有法律来发起一次公民投票,最终使得自己的提案获得通过,成为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当然如果有人认为不妥,也可以以同样的方式,来对法律做出修正。其结果,是亲手参与制定法律的人民相信法律和司法的独立公正, 从而因突发事件引发社会动荡的几率就不会很大。
而在药家鑫一案中,正如熊培云在这次讲座中所指,药家鑫本身已经被完全符号化了。换言之,民众的怀疑和愤怒,其实真正指向的,是对于中国司法体系廉洁公正的缺乏信心。相对于海洋法系,大陆法系本身虽然也具有着自身的优点,但一旦处于司法体系不能独立运转的情况之下,其公正性和权威性被民众所怀疑就是难免的了。从政治现实的角度看,药家鑫一案肯定不会像保丽案一样,由公众去推动法律体系向着独立公正的方向发展。但作为一起轰动全国的刑事案件,也不可能一点痕迹也不留下。不幸的是,相对于保丽留下的众多对法律和社会的影响,中国社会大众对于本案的极度反应,所折射出对当今司法公正失去信心的事实,大概就是当前中国特色大环境下药家鑫案唯一的遗产。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来源:一五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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