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中共采用 “政府”谎言欺骗世界,企图依靠世界各国的资金为中共经济“换血”,延续其已濒临崩溃的经济。
一、“政府”承诺言而无信
在中共在的改革初期,被中共推崇为“总设计师”的邓小平为了消除西方社会对中共政府的不信任,曾经向世界各国承诺“我们的改革开放政策五十年不变”。为了吸引各国资金,当时制定了许多“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请大家回过头来看一看,现在还剩下多少?中共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将被逐步取消,仅允许2008年1月1日已经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按原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
据2007年03月04日news.xinhuanet.com 报导,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姜恩柱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中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对内资、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所得税率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内外资企业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有利于统一、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建立,促进国民经济更加健康、协调地发展。”
上述报导内容说明中共的改革开放政策已经变了,这期间还不到五十年,“总设计师”的承诺成了一纸空文。
二、法律成为中共手中的工具,制定和执行缺乏严肃性。
2007年6月1日,中共将生效执行一部新的《企业破产法》,对此一些西方社会也有不少评论。该法的制定存在如下问题:
1、法律适用主体不完整,不能规范社会经济行为。
在西方社会中,《破产法》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少的法律规范,对所有经济主体都应该适用。而中共的《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政府和个人都不适用。用该法起草工作组组长朱少平的话讲就是“第一,它不适用于所有企业,第二,也不适用所有国有企业,第三,有一定的期限和范围。”
试想,用这部法律如何规范中国的社会经济活动,它只不过是中共吸引外资实现“换血”的一张招牌罢了。看,我们也是市场经济,我们也有《企业破产法》,都来投资吧,别再对我们反倾销了。
2、“政府”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滋生腐败。
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是主要清偿对象,破产案件应该委托谁来代理,这些都是债权人的事,由债权人来委托管理人进行清算工作,这是西方社会的一个普遍做法。而中共《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这一规定严重地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企业破产能否公正地进行。
现阶段中国境内社会中介机构承接业务的回扣率一般都在15─30%之间,有的还会更高,法院的这一做法将意味着指定管理人的法官个人将有丰厚的灰色收入。以北京为例,现阶段该地区有会计师事务所400多家,有律师事务所1000多家,而北京一年能有多少破产案件,这些业务给谁不给谁还不是“法官”说了算吗?
据news.xmnext.com网所载,《中纪委最高检深圳法院反腐 5法官落马》,这5名“法官”均与破产有关,其中仅就裴洪泉1人而言,光在他家就查抄出现金2700多万元、美元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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