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海“颠覆案”二审辩护词

作者:作者:张宏海辩护人:张思之 阎如玉 发表:2003-11-15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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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一审判决不顾法庭审理的实际情况,不考虑控方的所有主要证据经质疑或被否定或被推翻的客观事实,居然大体上抄录“起诉书”的内容改为法庭的“审理查明”,认定张宏海等人“秘密非法成立了‘新青年学会’组织”;此后“多次秘密聚会,提出改变现政权,实现社会的变革,重新建立一种自由化的社会制度,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该判决断言:“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我们反覆地研究了案卷材料和一审庭审的实际,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统观案情,认为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的描述掺杂了臆测,所持的理由充斥着武断,所谓证据经质证之说,更是在基本方面远离了庭审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对该判决持否定性的评价。以下详予辩析,为张宏海辩护--

先说证据。

一审判决列举的证据包括手稿及日记(证据第13项、14项)及“户籍证明”(证据第20项)共20项,详尽无,我们仅就其中的主要几项再次提出以下质疑:

关于三份证言(即前三项证据):

(一)黄海霞证言。她的证词据判词所引除叙述了杨子立、徐伟的个别言行之外,重点交代了“新青年学会成立的目的是要改变现行的政治、经济体制,改变共产党一党执政的政权,建立新型的民主体制,支援共产党领导的地位,动摇共产党的威信。”这里暂且不论个人的言行与“学会”的言行应加区别,也不论黄海霞所说的“目的”不见于该“学会”的章程,我要着重说明的是:她在作证之后,不久就向一审主审法官发了题为《关于我的证词》的声明,指出:“我的证词中提到的他人思想的内容,都是我根据个人印象作出的推测。”请注意,是“推测”,而不是亲见。亲闻的事实。她还说:“我们中任何一个人从不都没有在公共场合下明确地说要推翻政权的原话,我们从不用‘推翻’这个词。”这就从根本上推倒了上述证言的内容。然而这份重要的关于本人证词的修正声明,一审始终隐而不发,从不出示,更未质证,等到一审案结,方在卷中发现。我们可以不问一审的违规与不公,但问:依据这份声明,一审确认的黄海霞的证言,除了说明控方在取证方面的瑕疵之外,还能说明甚么呢?对于前证涉及的情况和问题,还有甚么证明力呢?

(二)李宇宙证言。李作为“线人”,他对于张宏海等人的揭发,自始有他明显的摆脱自我,戴罪立功的倾向,当庭受到4名被告人的一致质疑与彻底否定。李宇宙证言与黄海霞证言互不一致,大有出入,也暂且不论。他本人在逃亡国外、异国避难之后,就一再通过互联网发表声明,推翻了他前此对国安局作出的一切证言。我们一再要求李宇宙出庭质证,辩明真伪,一审法官避而不答。未置可否,二审以否决,令人遗憾。可是,未经合法程序质证的证言,怎么能作为证据,据之定人以罪呢?

(三)范二军证言。据控方提供复经一审判决确认的范二军证词是:“张宏海全盘否定共产党,在聚会时的言论中有推翻共产党的意思。”这个证词,不仅被辩方才宣读的范二军今年十一月的新证与黄海霞的声明所否定。细审检方所举的这个证词的内容,更不难发现问题。人家言论中有甚么“意思”,是否有“推翻”谁的意思,见仁见智,是听者按照个人的领会或推测而发出的一种感悟,即出自主观上的断定,怎么可以用感悟所得的“意思”加罪言者处以严刑?范二军还证明说:“归纳起来,学会成员两种观点,都是要用不同的形式去推翻共产党的领导,改变中国现在的道路。”哪两种观点呢?范二军没有出证,他那“都是”的判断又证明着不存在两种观点。哪些“不同的形式”可以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呢?范二军也没能出证,证明着他自己或者说不清楚或者根本没有其事。用这样的证词来证实“颠覆案”的成立,有甚么证明力呢?这样的证词毫无根据的价值显而易见。必须指出:范二军当初之所以要这作作证,与他在案中的身份关系密切。他应属“另案处理”的同案犯。至于是否另行立案,如何处理,或者是否立案处理,判词并不涉及,也与他的“同案”的身份无关,那时有没有被人威逼或者急于立功。摆脱自我的情况,请一并予以审查。

综合一审的判决认定的上述三份证词,无一能够作为证据证明张宏海有罪,无可争辩。

二、“工作说明”

这是一审判词列举的一项重要证据。我们在一审列举充分理由详细说明该“工作说明”不是书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控方对此在法庭上未能作出哪怕是一语的辩驳,一审判词也未能作出哪怕是一句的否定,但却列为证据之第19项,证明“各被告人在几次集会时的言论及观点,”甚么言论,哪些观点,以统统不能实指,这是在证明甚么呢?我们更有理由质疑:即使发表了言论。阐释了观点,又何罪之有?难道在与时俱进的今日又恢复了“思想犯罪”、“以言治罪”的极其落后的刑事制度了么?这一点,相信合议庭不会准许。

三、涉及“新青年学会”(下称“学会”)的证据,分列6项,综合申辩如下:

(一)判 词给“学会”定性的证据有章程草案、宣言未定稿和誓词,主要是前两项。关于章程,判词只有一句话,即“宗旨为积极探索社会改造之道”。研究章程,宗旨问题当然是关键。卷中另有一份《章程草案》,其宗旨是“解放自己,改造社会”。内容多了自我解放一条。客观地考察这两条宗旨,这即是公民对自我的积极要求,又是对社会承担并力图实现的责任,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构不成对政权的“颠覆”。关于宣言,判决书与起诉书一致,在它的那段“经审理查明”的主要断语中都不涉及,而在证据的第11项中指出:该宣言证明:“学会对现政权不满,并煽动广大青年要有所行动。”对此,有四点质疑:第一、控方在一审中并未出示宣言的原件进行质证,卷中材料又不见宣言全文,显然是胎死腹中的未定稿,不是正式宣言;第二、该示定稿中根本没有涉及对现政权好或是不好的看法,不涉及满意或者不满意的问题;第三、所谓“有所行动”,是判词强加于人的空帽子,而据该宣言未定稿的文字无非是要“从自身做起,解放自己,解放青年,勇敢地担起改造社会,建立新世界……”。试看这些行动果然实施有甚么不好,又何罪之有呢?第四、判词中的“煽动”之说,不知来自何处,根据甚么?列举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煽动青年”的罪行,而又不是写不出“煽动”的事实,于是不得回避“煽动”的罪名,使证词与判词完全游离,这怎么能判定被告人有罪呢?

(二)关于所谓“讨论议题主要包括斗争策略及成为执政党的近远斯规划”,列为证据之9,检方名为“无标题议题”。认为出自张宏海。这份“议题”,原件上没有题目,张宏海方才也断然否认看到过,当然更不是他的手笔,查其内容,应是一份很重要的材料,可是,问题在于:其中的所谓“斗争策略”与“远期规划”看似惊人,与“学会”无涉,与张宏海无关。应当指出:本案在起诉之后一再退侦,不知何以对它不用笔迹鉴定,却硬要强加给张宏海,这当然是不能接受的,建议二审补救。

(三)关于“规定了使用暗语等策略。”这是一审判词的认定。但暗语的符号、标识及其内容都是甚么?何时规定?又为何在20项证据中竟无一项涉及?证据中只有李宇宙一句“会员曾提出过使用化名”的证词,即使该证成立,“使用化名”与“使用暗语”作为策略岂不是风马牛?怎么可以用捕风捉影的手法形成判决治人以罪!

(四)一审认定,张宏海等人于2000年5月“非法成立新青年学会组织”,“8月以来多次秘密聚会”,对此有两点申辩:第一,非法成立组织,与成立非法组织是有原则性的区别。一审判决认定张宏海等人非法成立组织,无非是指他们的学会未经注册登记,然而这仅属违规,构不成犯罪,这是常识,更何况学会存在不足五个月就自动宣告解散,违规行为已自我纠正!第二,“秘密聚会”之说与实际不符,学会仅有的5次聚会,无一没有非会员参加,基中大多还在会上就研讨的学术问题或社会现象发表了意见,仅据卷载的就有熊晋仁、何忠州、刘军宁等十一人,如此松散的、群众性的“聚会”,从哪个角度说都没有理由称之为“密”这是常理。两种情况都易判明,诸位法官定会明察。

以上是关于证据问题的申辩。应当补充说明的是:一审不将被告人的辩解作为证据,不符合《刑事诉论法》的规定,应请二审予以补救。

再说案涉的被告人言论与观点等问题,分四点:

一、首先应着重说明:判词中涉及的“言论”与“观点”,除学会的章程与宣言外,都分属于各被告个人,不是也不能视之为四被告人的统一的言论与观点,更不是“学会”的言论与观点。举如判词提出的《怎么办》、《做新公民、重塑中国》两篇文章,出自个人,第一篇甚至不是学会成员的著作,至于文中的观点,四被告人并不一致。卷有记载,2001年6月14日,预审员问作者:学会会员对你的文章中的观点有甚么看法?他明确答道:“杨子立对此不是很赞同。”这就充分证明我们的立论符合实际情况,判词的断法不合事理。

二、 关于“积极探索社会之道”以及“假民主”和“结束老人政治”等三个观点与言论,我们在一审辩词中已详予辩析,说明被告人的无辜,不作重复。

三、关于“重新建立一个自由化的社会制度。”所谓“自由化的”社会制度,是一审判决的概括性提法,语出第17条证据之中,而张宏海,杨子立等人的提法仅限于自由主义,并非“自由化”。他们是把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理论来探讨的。众所周知,自由主义即是一种学说,又是一种哲学思想,或是一种经济观点,有时也用来说明一种社会政治制度,总之不是一个局限于政治范畴的概念,更不好引申为政治上的“自由化”而视为异端邪说予以讨伐,甚至加人以罪。富有激情的青年人,对这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重大理论性问题进行研究,即便在探讨过程中有其失误,即使他们的观点不能为人所容,似也应予以鼓励与引导而不宜约束与惩治!陈寅恪大师倡导的“自由思想,独立精神”是治学的圭臬,做人的准则,至今熠熠生辉,光照后代。多少代人向往着,追求着自由!几个青年人追求一点自由,主张一下自由主义,怎么就该诉诸法律,予以严惩呢?相信各位法官能以明鉴。

四、关于“提出改变现政权”。这个提法也出自一审判词的概括。所谓“改变”与“颠覆”决非同义。“改变现政权”更是意思含混、极不明晰的一个没有确切含义的概念。“颠覆政权”则不同,它在法律上有着确定的含义与法定的条件,一审判词任意换置概念假人以罪,是真的应予推翻的,请求改判,理在其中。

最后陈述本案焦点,提请审查。

审判长:根据全案材料客观地研究案情之后,可知本案焦点在于几个青年草创了一个学会即“组织”,又曾在网上和5次聚会中发表了关于社情与国情的言论,此外别无行为或行动。这就产生了三个问题:第一、该学会始终没有一个正式的章程,因而还不能认为是一个正式的社团。第二、一个学会是否能构成对国家安全的危害,应从其宗旨与会构成和他们的言行中具体加以分析,方能得出实事求是的判断。考察“新青年学会”,是几个青年基于热情而成立的,以学习研究主要活动方式的,极其松散的小小团体的雏形,他们在成立之后总共有5次聚会,讨论关于社情、国情的学术性问题,目的在于“探索社会改造之道”。众所周知,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举国下下,正在为实现“振兴中华”的目标而努力。振兴的提出,说明诸事待兴。而在这“待”与“振”的过程中必然有许多重大问题需要探索。试以本案为例,宪法明定的结社自由不正需要人们去探索实现之道么?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不能对国家安全的危害,第三,各会员即本案被告人的言论是否危害国家安全也应从言者的动机、目的审慎考察,有此言论、有些思想观念,有人有权断为“反动”,但退万步说即使是“思想反动”,也还是思想性质的问题,毕竟同犯罪无关,按照政策,只能予以教育或是批判,决不该绳之以法,严予镇压。这是在研究本案的犯罪构成要件时必须把握的原则性界限,万万不能混淆或者偏离。一审判决的错误明显,恳请纠正,另作明断。

合议庭:本案超期羁押。超越严重,至盼二审对此给予关注,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更指望二审能够排除干扰,秉公执法。

张宏海辩护人:张思之 阎如玉

2003年11月3日(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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