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扇了《中國憲法》的耳光?

作者:童言 發表:2005-01-12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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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中時候就學習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 法》(本文中其他地方一律稱作《中國憲法》)中的有關條款,其中最讓人不能忘記的是:第二章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第一章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在學習時總覺得《中國憲法》是非常完美的法律,現在再翻《中國憲法》,仍然可以找到同樣的條款,讀到這樣的條款時,心裏總是暖乎乎的:中國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他們可以平等地學習、平等地工作,可以平等 地……

  但在現實中,又總覺得:中國公民之間 不是如同《憲法》規定的那麼平等,感覺如此,又覺得沒有什麼依據能說明中國公民之 間不平等。有一天,在學習《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 下一律簡稱《選舉法》時才恍然大悟--

  一、1人城市 居民=4個農民:

  1、《選舉法》第三章第十 六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4倍於城市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分配條 款中可以明明白白看出:1個城市居民=4個農民。

  2、《選舉法》第二章「地 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中第十二條規定「自治州、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4倍於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第十四條規定: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 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4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從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 條款中又可以明白看出:1個城市居民=4個農民。

  「1個城市居 民=4個農民」寫得簡單點就成:1=4。這種連小學三年級學生都能看出是錯誤的東西,居然能成為一部重要法律的條款,成為法律之後且又經過四次修正都修而不正,我真是不明白得很 --在中國一部法律的頒布實施,一般要經過三個環節: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表決通過,國家主席頒布實施。三個環節中不管哪個環節都是中國的精 英們(往往是大學本科生)在把關,難道他們連1=4這種錯誤都看不出來--我實在不敢相信可又不能不相信!

  當然真正的原因也許是:這是他們有意 這樣做的!那就實在太可怕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家主席等聯合起來未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判決就剝奪了四分之三農民的選舉權,當然四分之三農民的選舉權被剝奪了,被選舉權呢自然也就消失了--連選舉權都被剝奪了,誰還耐煩來 投票選舉你做代表呀!

  也許這種條款的規定還留有一定各級人 大代表名額給農民,體現出一定的人權:使農民的代表能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上發言,闡述農民的意志,維護農民的利益。但另外一個條款的規定則使得那尚未被剝奪掉選舉權的可憐的四分之一農民的代表在各級人大發言機會都喪失殆盡了!那就是:

  二、間接選舉=0個農民代表

  1、《中國憲法》第三章 「國家機構」第五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第九十七條規定「省、 直轄市、設區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不設區的市、市 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可見《中國憲法》直接規定了省級、市 級(地區級)人大代表由下一級人大代表選舉產生。有了這樣的規定,《選舉法》就毫 不猶豫、當仁不讓地把它用夠用足。

  2、《選舉法》第一章第二 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 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所謂「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說穿了就是間接選舉,即全國人大、省級、市級(地區級)人大代表實行間接選舉。這種間接選舉很容易就會把那些吃得不好、面黃肌瘦、穿得破爛、說話結巴的農民代表給 選掉了,不然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一下3000名全國人大代表中,有哪一位是直接從事農業勞動且現在仍然從事農業勞動的農民,更不用說常委會 的委員們了。

  這樣一來,間接選舉這種方式就把農民 代表選到銀河系之外去了!農民能當上市(地區)級人大代表就已經是新聞了--新鮮 而且少聞!至於當全國人大代表,不知那些修了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國農民何時才敢有的 念頭了。

  這樣一來,那僅剩的四分之一的農民的 選舉權又被剝奪得一干二盡。當然被選舉權也同樣被剝奪一空了,連選舉權都沒有了, 誰還耐煩來投你們的票呀!。

  三、誰扇了《中國憲法》的耳光?

  《選舉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我實在不知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在制定《選舉法》時,根據的是哪個國家的《憲法》,不然,怎麼連《中國憲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樣的條款都沒有讀過?如果沒有讀過,那就麻煩了!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嗽筆卦頡返諶(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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