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女持美国绿卡入籍加拿大 法官驳回重审(图)

发表:2017-01-07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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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女持美国绿卡入籍加拿大法官驳回重审
一名来自中国的移民在获得加拿大公民身分后,又被移民局驳回。(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7年1月7日讯】据港媒报道,最新一期的《移民资讯汇编》(Lexbase)披露,越来越多的加拿大移民不仅申请成为加拿大公民,同时也申请成为美国的永久居民。上个月,联邦法庭审理了一宗案例,一名来自中国的移民在获得加拿大公民身分后,又被移民局驳回,因移民局发现,其居住期限不够,且在申请入籍前已经获得美国绿卡。

联邦法庭上个月的判决显示,联邦移民部起诉一名申请加入加拿大籍的女性中国公民,要求联邦法庭司法复核其入籍审批,并对之前公民法官批准其入籍的决定予以驳回,将案件交由另一名公民法官重审。判决结果,联邦法官批准了移民部的司法复核申请。

涉案的华人女士于2012年3月申请入籍加拿大,2015年12月,公民法官批准了她的公民申请,但之后移民部发现,根据该女士提交申请时的旧《公民法》,申请入籍时,应满足在之前4年内于加拿大住满3年(1,095天)的居住期限,但该女士只住满了560天。当时的公民法官是根据她在加拿大的固定住所来评估她的申请的。

公民法官根据之前的判例,认为该女士可以获得一些居住期限不足的豁免,因为证据显示,她来加拿大实际上已有8年,她的父母和姐妹也先后移民到加拿大。她在申请入籍前的几年内之所以离开加拿大,是为了陪伴她的身为加拿大公民的丈夫在国外工作。她在加拿大的公寓由她的姐妹看管。 

公民法官认为,她只是临时性地陪伴在美国工作的丈夫,而加拿大才是她的永久居所。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如她过去曾在加拿大学习法语和法律,也开过便利店,令法官相信她与加拿大的关联,因此批准了她的入籍申请。

联邦法官在接到移民部要求驳回上述公民法官的司法复核后,重新审视案件,认为公民法官将硬性的法律条文与豁免依据混淆,导致最终判决结果出现错误。联邦法官认为,豁免条件只是一些指导性因素,并非决定性因素;法律要求申请人要满足1,095天的居住期,而申请人居然相差了500多天,超过了要求期限的40%。

联邦法官特别指出,公民法官认为该女士只是临时在美国居住,然而在她申请入籍前,她和其丈夫、女儿均已获得美国的永久居留身分(绿卡),这表明,他们一家是自愿在美国永久居住。目前尚不清楚他们是在何时申请美国绿卡的,但可以肯定,是在申请入籍加拿大之前。

虽然不知出于何种原因,该女士自2013年之后又返回加拿大居住,但这已是在提出入籍申请之后,因而与入籍所要求的居住期限无关。联邦法官认为,前公民法官得出的结论是错误的,因此批准移民部的司法复核申请,将交由另一名公民法官重审此案。



责任编辑: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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