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女持美國綠卡入籍加拿大 法官駁回重審(圖)

發表:2017-01-07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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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女持美國綠卡入籍加拿大法官駁回重審
一名來自中國的移民在獲得加拿大公民身份後,又被移民局駁回。(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7年1月7日訊】據港媒報導,最新一期的《移民資訊彙編》(Lexbase)披露,越來越多的加拿大移民不僅申請成為加拿大公民,同時也申請成為美國的永久居民。上個月,聯邦法庭審理了一宗案例,一名來自中國的移民在獲得加拿大公民身份後,又被移民局駁回,因移民局發現,其居住期限不夠,且在申請入籍前已經獲得美國綠卡。

聯邦法庭上個月的判決顯示,聯邦移民部起訴一名申請加入加拿大籍的女性中國公民,要求聯邦法庭司法覆核其入籍審批,並對之前公民法官批准其入籍的決定予以駁回,將案件交由另一名公民法官重審。判決結果,聯邦法官批准了移民部的司法覆核申請。

涉案的華人女士於2012年3月申請入籍加拿大,2015年12月,公民法官批准了她的公民申請,但之後移民部發現,根據該女士提交申請時的舊《公民法》,申請入籍時,應滿足在之前4年內於加拿大住滿3年(1,095天)的居住期限,但該女士只住滿了560天。當時的公民法官是根據她在加拿大的固定住所來評估她的申請的。

公民法官根據之前的判例,認為該女士可以獲得一些居住期限不足的豁免,因為證據顯示,她來加拿大實際上已有8年,她的父母和姐妹也先後移民到加拿大。她在申請入籍前的幾年內之所以離開加拿大,是為了陪伴她的身為加拿大公民的丈夫在國外工作。她在加拿大的公寓由她的姐妹看管。 

公民法官認為,她只是臨時性地陪伴在美國工作的丈夫,而加拿大才是她的永久居所。還有其他一些因素,如她過去曾在加拿大學習法語和法律,也開過便利店,令法官相信她與加拿大的關聯,因此批准了她的入籍申請。

聯邦法官在接到移民部要求駁回上述公民法官的司法覆核後,重新審視案件,認為公民法官將硬性的法律條文與豁免依據混淆,導致最終判決結果出現錯誤。聯邦法官認為,豁免條件只是一些指導性因素,並非決定性因素;法律要求申請人要滿足1,095天的居住期,而申請人居然相差了500多天,超過了要求期限的40%。

聯邦法官特別指出,公民法官認為該女士只是臨時在美國居住,然而在她申請入籍前,她和其丈夫、女兒均已獲得美國的永久居留身份(綠卡),這表明,他們一家是自願在美國永久居住。目前尚不清楚他們是在何時申請美國綠卡的,但可以肯定,是在申請入籍加拿大之前。

雖然不知出於何種原因,該女士自2013年之後又返回加拿大居住,但這已是在提出入籍申請之後,因而與入籍所要求的居住期限無關。聯邦法官認為,前公民法官得出的結論是錯誤的,因此批准移民部的司法覆核申請,將交由另一名公民法官重審此案。



責任編輯:蔣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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