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缘由自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当时美国南方的黑人民权运动搞得热火朝天,为了扩大影响,争取社会支持,1960年3月29日,曾做传世演讲"I have a dream"的这位黑人民权领袖及4名牧师联络64位著名民权人士购买<<纽约时报>>的一个整版篇幅,刊登了题为<<请倾听他们的呐喊>>(Heed their rising voices)的政治宣传广告,为民权运动募捐基金。这幅广告猛烈地抨击了美国南方各级政府镇压民权示威的行径,其中特别谴责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方以"恐怖浪潮"对待非暴力示威群众的行为。广告还称,这些"南方的违宪者"正在一意孤行地镇压和消灭黑人民权运动及其领袖马丁·路德·金.
可是,后来发现广告中有个别细节不够真实。比如,广告称阿拉巴马州立学院的"全体学生"都抗议警察的这一行动,实际上只是大部份学生。还有,马丁*路德*金被捕过4次,但广告上却说有7次等等
由此一个人要登场了,他叫萨利文(L. B. Sullivan),是南方的蒙哥马利市民选市政专员(elected commissioner),负责当地的警察局,虽然政治广告并无一处提及他的尊姓大名,这位老兄却打上门来对号入座,先是写信给<<纽约时报>>抗议,继之干脆上法庭,控告阿伯内斯等4名在广告中署名的黑人牧师和<<纽约时报>>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有些国家叫公安)首脑的名誉,犯有诽谤罪,要求50万美元的名誉赔偿费。在他的带头下,其他一些被批评的官员也纷起效法,控告北方自由派的新闻媒体,要求巨额赔偿。一时间,<<纽约时报>>总计被要求索赔达5百万美元之巨.南方阿拉巴马州州长约翰*佩特森(John Patterson)也步萨利文后尘对<<纽约时报>>提出抗议,<<纽约时报>>不得不在1960年5月16日以"撤回广告中的声明"为题刊登对佩特森州长的道歉.
根据美国法律,只有原告和被告双方完全属于不同的州才可以由联邦法院审理。现在,除了<<纽约时报>>作为附带被告外,原告萨利文和四名被告都是本州人,所以此案遂由充满本土偏见的当地法庭审理.而根据阿拉巴马的法律,只要证明出版物的文字是"诽谤",即使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金钱上的损失,原告也可以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据此,蒙哥马利市地方法院陪审团判决被告<<纽约时报>>应付原告50万美元名誉损失费.
<<纽约时报>>不仅不服,而且作为自由派的大本营表示愿意奉陪到底,把官司闹大,否则,以后类似的因报道有误而产生的官司还会接踵而来.并说:对报纸的诽谤罪裁定违反了宪法第1条修正案.
这场令人头疼的官司打了两年,才打到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1962年8月,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并给诽谤罪下了一个很宽的定义:"任何刊出的文字只要有损被诽谤者的声誉,职业,贸易或生意,或是指责其犯有可被起诉的罪行,或是使其受到公众的蔑视,这些文字便构成了诽谤......".
<<纽约时报>>还是不服,聘请哥伦比亚大学著名宪法权威维克斯勒教授(Herbert Wechsler)和前司法部长布鲁内尔(Herbert Brownell)为律师,把官司一直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一官司事关重大,涉及到对公职人员的舆论监督,更涉及到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中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这样的基本公众自由问题,二者都要保护,遂接下了这一案子.
1964年3月,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一致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
本来,如此重要的判决肯定会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亲自起草,但他当时被约翰逊总统任命为调查肯尼迪总统遇刺(1963年)事件委员会的主任,忙得不可开交,分身乏术,只好把撰写判决书的任务交给他最信任的同事以倡导公众自由,保护个人权利而闻名于世的大法官威廉*布伦南(William J. Brennan, Jr.). 老布时为首席大法官沃伦最信任的左膀右臂,最高法院倡导民权的一面旗帜.
在3月9日宣读的判决书中,布伦南首先指出了问题的重要性:如果阿拉巴马州的做法"适用于公职人员起诉那些评判其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者的话,那么,由相关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否会因此受到损害"?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在大法官们看来,美国宪政史上没有任何判决"赞成以诽谤罪压制对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他们裁定,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道都真实无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美国上下普遍认同的一项原则是,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的,它可以是针对政府和公职官员的一些言词激烈,语调尖刻有时甚至令人极不愉快的尖锐抨击."
判决还进一步引用以前的有关判例,指出"本案涉及的政治广告,就是对当今一个重大的公共问题表示不满和抗议,它显然有权得到保护".即使它的个别细节失实,有损当事官员名誉,也不能成为压制新闻和言论自由的理由,仍然应该得到宪法第1修正案的保护,只有这样,"言论自由才有存在所需的呼吸的空间(breathing space)".
很显然,百姓无权无势,在揭发批评政府官员滥用权力时怎么可能百分之百的准确呢?"如果以法规强迫官方行为的批评者要保证其所述全部情况属实,否则动辄即判有诽谤罪,处以不限量的赔偿,则可能导致‘新闻自我检查'(self-censorship).如果要求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其所述情况属实,被禁锢的则将不仅仅是不实之词,......更令官员行为的潜在批评者噤若寒蝉.即便他们相信自己的批判并无不实之词,也会因为他们无法确定自己在法庭上能否证明所述情况属实,或是担心付不起诉讼费用,而在发表言论时多半会‘远离非法禁区'.这种法规阻碍公共辩论的力度,限制公共辩论的广度."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不仅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而且针对公职官员提出的诽谤案,第一次申明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当政府公职官员(public officials)因处理公众事务遭受批评和指责使个人的名誉可能受到损害时,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公职官员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Actual malice (译做"真正的恶意"或"故意的恶意").什么是"Actual malice"呢?最高法院解释说,那就是"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最高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如果公职官员一挨骂就以诽谤罪起诉并要求巨额赔偿,那做官招骂,上告索赔岂不成了政府头头脑脑们先富起来的捷径?如果新闻媒体对政府的批评稍有失实,立马就招来巨额索赔,那还谈得上什么言论自由和新闻独立,干脆每天给政府歌功颂德算了.
根据最高法院对<<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的判例说明,政府官员不但要在法庭上证明新闻媒体的报道失实,而且还要同时证明新闻媒体怀有"Actual malice",以及它的确对自己造成了具体的伤害,才能谈得上诽谤罪.
所以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判<<纽约时报>>胜诉.
就在判决公布后几个小时,<<纽约时报>>发表声明,称"法庭的意见使得新闻自由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有保证".
<<纽约时报>>案确立的这一原则起初只适用于担任公职的政府官员,但最高法院以后又通过其他几个判决,将"Actual malice"原则的适用范围从执行公务的政府官员,扩大到为公众所知抛头露面,出尽风头的人物,即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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