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贪官送子女出国留学的主要类型(图)

发表:2006-12-20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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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出版的检察日报·廉政周刊报道说,全国近年查办的不少腐败官员都将子女送出国去深造。曾经轰动一时的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首发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毕玉玺因犯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远在英国留学的儿子就是他敛财的最大“动力”。

  就此,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仁善认为,贪官贪污受贿送子女出国留学,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望子成龙型:有些父母怀着让子女成才的良好愿望,像乔文明、刘勇等人,为了使子女能够出国留学,不惜以身试法走上犯罪道路,害了自己也害了子女,最终追悔莫及。这些人是可悲的,也是可怜的。有些高官,如云南省前省长李嘉廷也是从为儿子筹钱出国留学时开始走向堕落的。

  互相攀比型:有些人看到别人子女出国留学,认为是“有能力”的表现,而自己的子女在国内显得“没面子”。为了跟风,他们想方设法贪污受贿,将子女送出国去留学深造。辽宁省原副省长刘克田在案发后说:“看到别人送子女出国留学,特别是进入国外名牌学府,自己也不甘落后,总想为子女多创造一些条件。”正是在这种心态下,他一边把女儿送出国留学,一边大肆受贿,终于落入法网。

  招财进宝型:一些手握重权的人以子女留学为借口,暗示他人送钱送物,达到“创收”目的。大贪官毕玉玺的儿子在英国留学既是毕玉玺敛财的原因,也是其敛财的主要借口。毕玉玺夫妇经常故意在公开场合说儿子留学费用高,暗示他人“送钱”,有求于毕玉玺的人自然心领神会。姜某便以合办公司名义将31万美元存入在国外留学的毕玉玺之子的账户上。


 
资料图:原首发公司董事长、北京巨贪毕玉玺因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刑罚后,其妻王学英和其子毕波相继因涉嫌受贿和转移赃物被司法机关逮捕归案。毕波曾在英国留学。


  转移赃款型:还有一些贪官忙于把子女送到国外,美其名曰出国深造,实际上是转移贪污受贿巨额赃款,将黑钱“洗白”的一种方式,是他们心中理想的赃款“投资”方向。他们比谁都清楚,通过权力寻租换来的金钱是不牢靠的,一旦自己栽了,这些巨额财产不仅不能享用,更是犯罪证据,因此急于将这些钱转移出去。

  为出逃铺路型:国内个别政府官员或国有企业的负责人,通过送子女到国外留学而将在国内的非法收入转移到子女在国外的账户上,有的甚至在国外置办房产,为自己以后外逃铺路。远华案件中的蓝甫就是先把儿子送到澳大利亚上学,再为儿子买别墅,向赖昌星一次索贿30万澳元给儿子汇去。眼看要败露时,他立即仓皇出逃澳洲。

  如何加强对官员子女出国留学行为的监管?张仁善教授建议,应进一步完善并在全国推广领导干部亲属子女出国留学、定居申报备案制度。从2004年7月份起,中纪委已在湖北省襄樊市、山西省朔州市和北京市石油机械厂、神华集团下属的国华电力公司4个地方(单位)开展领导干部亲属出国、子女就业申报备案试点工作。两年多的时间过去了,这项试点工作的结果如何,我们不得而知。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亲属出国留学、定居申报制度,对那些企图借为子女提供巨额学费之名,暗度陈仓、转移赃款、预备出逃的贪官们,无疑是个有力打击。在全国推广领导亲属出国申报制的同时,还需要对领导亲属出国申报在社会上进行公示,形成群众监督与专门机关监督的合力,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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