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报告(5):中共的封网法律规定

发表:2005-05-13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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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帕尔弗雷(John Palfrey), 哈佛法律学院博克门社会与网络中心(Berkman Center for Internet & Society)执行长, 4月14日在美中经济与安全审议委员会(China Economic and Security Commission)有关中国的控制机制及手段(China’s State Control Mechanisms and Methods)公听会上的演讲,大纪元将分次刊载帕尔弗雷博士报告的内容。

哈佛报告(5): 中共为封锁网络的法律规定

中共复杂的网络封锁技术是以同样复杂的控制网路连结及资讯公布的系列法律及规范作为依据的,但是没有任何一项法规特别描述了国家会以什么方式实行它的过滤封锁制度。很多法律-包括媒体法规、“国家机密”保护法、对网路服务供应商及网路内容供应商的控管、针对网上聊天室的法律等-提供了东凑西凑的理论根据。总结来讲,那是国家过滤封锁制度的法律后盾。

但是所谓中共的法律也包括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如中国宪法对个人隐私权的的保障, 这些规章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反制中共过滤及监督网络的行动,但是这些保护法律并未清楚叙明,而这被中共以不能引用为借口,大部分的中国法律制度并不透明,因它未叙述网络封锁过滤制度。

我们对中共法律制度的分析指出很大部分网络封锁的法条、规范、及立法机关是自二000年开始增加的,以监督及控制网路连结及内容,这些规则通常看起像是专断的且的确超级麻烦,如对网路内容供应商多重证照及注册条件的要求。

中共的法律制度将被禁网站内容的义务加诸于多方:作者服务、主办服务的供应者及末端使用者,有令人惊恐的效果。

虽然我们很重视对书上所载的中共过滤制度的法律面分析,我们了解我们的报告也许不能形容在中国本地实行的法律,在将中共的网络封锁过滤制度与对应的法律架构作一个比较时,可以看出所谓的政治稳定很显然地比国家行动的合法性还要重要。(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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