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时近2005年初夏,东北黑土地上,黑龙江省建国以来最大的一场官场震荡渐近尾声。 上一年的7月,黑龙江省原人事厅厅长赵洪彦腐败案在牡丹江市一审宣判,赵氏本人被判刑15年;今年3月22日,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卖官受贿案在北京开庭,据悉将于5月一审宣判;目前,黑龙江原省委副书记韩桂芝腐败案也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这起官场震荡,正是黑龙江一连串卖官案被揭露、被查处、被清算的过程。如果从2002年4月马德倒台揭开盖子算起,这场震荡至今已历时三年。粗略计算,其间共涉及不同级别的官员上百人:
──省级官员七人,除了省政协主席韩桂芝,还包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范广举、副省长付晓光、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发、省高级法院院长徐衍东、省委秘书长张秋阳、省委宣传部部长孙启文;
──省机关厅局级干部30余人,包括省政法委副书记徐春田、省人事厅长赵洪彦、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王家刚、省司法厅厅长王滨起等关键部门的“实权人物”;
──市级领导若干,在黑龙江省13个地级市领导班子中,目前已确认的,即有绥化、大庆、牡丹江、鹤岗、鸡西、佳木斯、双鸭山、七台河、黑河等九个市的市级主要领导十余人。此外,还有县处级官员多人。
官位买卖的恶性腐败案件如此密集,足以令人震惊且愤怒;而“复合型”、大面积官位买卖发生,更促使人们对这种特殊的交易进行深层次思考。从去年6月始至今,《财经》记者六赴黑龙江,围绕赵洪彦、马德、韩桂芝等核心案件进行采访,搜集了事件发生地有关政经社情大量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财经》研究人员着手对这起罕见的系列卖官案进行实证研究和阐释。
《财经》的调查和研究显示,黑龙江出现的一组恶性卖官案件虽然具体情节有异,但整个交易过程、原因及影响非常相似,同时具备了腐败生态系统环境中的典型特征。随着人们对于卖官鬻爵从惊讶、震怒转至对于司法定性的探究,下一步即应对这一交易行为进行腐败性质判断,剖析其经济学基础、制度特征和经济效应。这一分析的基本框架,应是韩桂芝-马德-李刚等所组成的“三层次官员市场网络体系”。
本文所涉及的官位交易和“卖官链”,只应视为黑龙江政界的局部现象,但仍值得警惕。如果对其不加遏制,便可能由“链”而“网”,发生恶性癌变,最终使政府丧失公信。故此,《财经》的关注已超越新闻事实本身,而至于其间蕴含的本质──官场腐败的结构性危机。只有深入剖析官场腐败的制度特征,方能对症下药,寻求遏制腐败的治本之道。
──编者
从韩桂芝、赵洪彦到马德,黑龙江省的“官位”交易如何实现均衡定价?如何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有何经济学效应?
□本刊研究员陆磊?文
本刊记者段宏庆吴小亮 /采访支持
卖官是腐败的最高形式
低层次腐败是“雁过拔毛”,中层次腐败是权力寻租,高层次腐败是出售委托权,所以“用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人类社会曾经出现过林林总总的腐败现象。对此归纳并抽象之后,我们可以从理论上把腐败划分为低、中、高三个层次。
──低层次的腐败是“流程腐败”,或可以定义为“操作风险”,即当事人处于交易流程的某个环节而发生的寻租行为。常见者如权力部门某些经办人员的“吃、拿、卡、要”,“雁过拔毛”;极端者则如最近发生的张恩照在建行IT采购流程中的腐败个案。
流程腐败的特点在于,规则健全但监督机制存在漏洞,具有较高风险偏好的当事人不惜以身犯险。这种腐败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和偶发性。
──中等层次的腐败是“资源配置权腐败”,或称“体制风险”,其前提是交易规则或交易文化不健全,导致拥有稀缺资源配置权的权力主体利用权力寻租;寻租行为在交易过程中逐步固化为“潜规则”,因而具有连续性、常发性特点,除非出现资源由稀缺而变为丰裕,或发生来自外界的冲击,此类腐败会持续存在。
──最高级层次的腐败是“超越委托权而出售代理权的腐败”,即所谓“卖官行为”。无论“流程腐败”还是“资源配置权腐败”,都是利用代理权进行的腐败交易。如“流程腐败”基于权力部门把某个操作流程环节委托给相应官员,在监督不健全的情况下发生寻租行为;“资源配置权腐败”则是国家或公众把某种资源配置权委托给某一类机构,该机构及其人员利用此种权力进行寻租,在交易过程中并未发生“委托-代理”权限边界的位移。
“卖官行为”则不然。它往往具有两个基本要素。第一,通常,公众与官员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公众通过某种形式选择官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而卖官实际上演变为代理人对委托人权力的侵犯──卖官者把公众的委托权出售了;第二,官位之所以存在市场价格,是因为官位代表着代理权,在当前某些领域意味着具有独家垄断性的资源配置权。因而,卖官不是利用资源配置权寻租,而是直接出售资源配置权。
从上述归纳不难理解,党的文件之所以界定“用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其原因在于卖官行为直接侵犯了社会成员的委托权,并越位出售代理权;委托权的旁落,导致大量不合格甚至直接侵犯委托人利益的代理人(买官者)被源源不断地复制,其政治经济学后果是显而易见的。
从“委托代理”的后果看,卖官者和买官者治下的非盈利性公共资源(权力),直接并全部演化为可供少数人牟利的私人资源;从公共品提供看,公众在纳税的同时,并无法指望官员提供任何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安全保障等公共服务;从发展经济学角度看,由于欠发达地区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官员往往是为数不多可获得超额利润的投资机会,而买官投资的回报必然来自于滥用本已十分有限的公共经济资源。
于是,发展经济学“贫困的恶性循环”理论──“一国之所以穷仅仅因为它穷”,可以进一步阐发为“一个贫穷地区之所以变得更穷,因为贫穷所导致的官位交易腐败”。
微观分析:
韩、马、李三层次卖官黑幕
卖官市场的上游延伸,形成卖官保护伞;卖官市场的下游拓展,形成可持续的卖官现金流
“卖官行为”之所以存在并且体系化、程序化,必然存在着内在的微观基础,对官位的市场需求、供给和市场扩展,都有其相应的内在逻辑。
首先,供求(特别是供给)的存在才能使买官行为成为“有效需求”,官位买卖才得以发生;当这一市场扩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官位才能真正成为市场标的,按照连续交易的形式找到各自的均衡价格;否则,卖官将仅仅停留在潜在需求的层面,或者仅仅是偶然发生的个例──如裙带关系、任人惟亲、提拔后表示好处等等,而非事前明码标价的非标准化交易形式。
这一点,从韩桂芝-马德-李刚为代表的黑龙江三层次卖官黑幕中,得到了充分的印证。
1.市场需求:升官与保官
官位买卖毕竟是违背党纪国法和官场基本游戏规则的地下交易形式,因此,它与任何地下交易形式一样,由于不可能存在一个公开拍卖市场,买卖双方的相互寻找、交易撮合以及均衡价格的形成是其中最关键的因素,交易的最终达成是一个“惊险的跳跃”。
据此,供求关系分析是卖官交易行为模式研究的基础性工作。
从案件显示的情况看,“升官”和“保官”是官位需求的基本面因素。由于众多官位掌控着稀缺资源的控制和配置权,这一需求无疑客观存在,无论省、市、县三级均是如此。
表一显示了韩桂芝、赵洪彦、马德、李刚等在各自的任职期间主要卖官事件。买官者的目的无疑是获得提升或保住现职,买官需求在某种吏治背景下十分旺盛。
需要指出的是,升官和保官无论在健康的官场抑或贪墨的官场都必然存在,这不足以构成官位买卖市场的形成。因而,我们必须进一步分析供给机制,以及市场的存在性和均衡价格形成机制。
2.市场供给:官位的垄断性决定权和收益权
分析案件可以发现,韩桂芝的卖官行为全部发生在其担任组织部长、主管组织人事工作的省委副书记的12年间;而赵洪彦和马德的卖官受贿行为全部发生在二人担任绥化地委书记以及绥化市市委书记期间。也就是说,在成为省级组织部门“一把手”或地方“一把手”之后,官员才拥有了卖官的权力。
由于“一把手”在组织人事方面事实上具备一言九鼎式的最终决定权,且几乎不可能遭遇真正有效的事前监督和权力制衡,官位供给自然成为“一把手”的禁脔,非其他官员所能染指。
韩桂芝、赵洪彦到马德、李刚在不同层次官位市场上的充分开拓,也充分说明黑龙江在官位的市场化供给上已经初成气候。同时,再结合市长、“二把手”王慎义案还可以发现一个现象,即“一把手”可以从事最高形式的腐败──“卖官”,“二把手”以下则从事第二层次的腐败──资源配置权腐败──“卖工程”。
恰恰由于“一把手”具有真正的卖官权,于是才会出现“二把手”为进一步晋升为“一把手”不惜重金买官的“合理现象”。比如,张忠义花钱从副处级晋升处级仅花费3万元,而李刚从同为正处级的“二把手”县长提升为“一把手”县委书记愿意花32万元和2万美元,马德从相同级别的绥化市长提升市委书记出价80 万元。原因就在于“一把手”才具备卖官权,而卖官在黑龙江官场意味着垄断收益。
当然,卖官是腐败的极端形式,仅仅具备个案意义;而“一把手”在组织人事上的垄断权却具备一般性的典型意义。从此层面看,有理由认为,卖官的潜在供给转化为现实供给需要三大条件:
一是通常的竞争性官员晋升机制失灵,官员标准发生质变。政绩和“官声”不再是选拔的条件,而出价高低是首要因素;
二是官员监督机制形同虚设。从马德案并非因买官者出问题而暴露可以说明,没有机构对买官者的所谓“德能勤”进行监控,而事实可以证明,买官者的重大失职乃至违法、犯罪行为,并非罕见;
三是机会成本相对较低。对卖官者而言,其他非卖官性腐败行为收益是卖官的机会成本。我们可以发现,不少发达地区官员往往更热衷于土地转让、政府采购、国有企业转制等领域的腐败交易;这些领域腐败收益越高,卖官腐败机会成本越高。这是因为卖官意味着把上述腐败收益一揽子出让给买官者,这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官员所不愿意做的。因此,卖官在欠发达地区出现概率较高,并不说明发达地区官员具有更低的腐败倾向;两者的差别,恰如当前的房地产投资者所面临的“出租” 还是“转售”的选择。
3.市场形成、延伸和均衡定价:卖官行为的上下游拓展
在卖官的需求与供给都具备的情形下,卖官买官却并不必然形成“市场”。事实上,除绥化的不少地区都存在官员升官与保官的现实需求,也存在“一把手”垄断性地决定组织人事的制度安排,但尚无证据显示卖官市场系统性地存在。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规模化的市场交易和均衡价格是如何形成的。
不容忽视之处在于,在马德案中,除了买官卖官者,上级组织部门至少“不作为式”的庇护和下级官员复制卖官交易,是官位卖买“市场化”、“规模化”的两大必要条件。
众多研究发现,下游腐败拓展几乎是必然的、自发的行为。既然官位可以买卖,则“投资”必然要求“回报”;加上买官属于非法的高风险投资,因而需要更高的“风险贴水”。
在这一套基本逻辑下,下游腐败将更为严重。相比之下,卖官向上游的延伸却存在不确定性。因为上级组织部门毕竟具有两大基本职能:一是决定卖官者本人的权力稳定性,即作为省管干部的马德能否持续拥有卖官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省委组织部;二是决定了卖官交易是否可能被撤销,比如买来的县委书记、县长虽与省级组织人事部门隔了一层,但省级组织、纪检部门毕竟具有对其命运的否决权。
很不幸的是,在马德案中,省级部门的糜烂同样令人震惊。腐败向下游拓展的同时向上游延伸,确保了卖官成为“链条”,偶然交易逐步演变为标准化交易的市场,均衡价格在市场上形成。
至此,我们已经可以大致梳理出买官卖官“市场”发展的基本脉络:
──市场的上游延伸,形成卖官的保护伞。
卖官出售的虽然是当事人所能掌控的官位资源,暂且不论公众如何监督与评价的现实问题,仅是上级组织部门,就不可能对治下的县级官员情况缺乏知情权和干预权。比如,县级官员虽然是市管干部,但往往也是省管后备干部,正如马德作为省管干部而上过中央党校一样,县级官员也通常要参加省委党校学习。
因此,卖官要想规避上级的监察是十分困难的;或者说,官位要成为市场交易标的,首先必须打通上级监控环节,使上级组织部门主动“失察”。曾任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长的韩桂芝、任省人事厅长的赵洪彦均因卖官落马,且均与马德案有关联,恰恰证明卖官行为对上级腐败的依赖。
──卖官市场的下游拓展,形成可持续的卖官现金流。
以马德卖官为例,一些县级官员高价向马德、赵洪彦买官,然后通过收取下面科、股级级官员的贿银来弥补,更低级的官员财源则来自横征暴敛,于是形成了可持续的现金流。这完全是符合供求逻辑的──由于党政一把手具有垄断官位供给的权力,则买官就是购买这种垄断供给;而只有利用所购得的官位寻求投资回报,整个交易才具有理性。马德案中的“李刚路径”,就是一个可供证实上述判断的依据。
李刚是原黑龙江绥棱县县委书记,因向马德行贿买官而被“双规”。表二显示,李刚行贿开支50万元,依靠受贿所得210万元,在确保财务收支平衡且大有盈余的前提下,还能获得400%的卖官销售收入和300%的净利润(不计来源不明的财产308万元)。
当然,马德的情况也是一样:在向韩桂芝支付了80万元买官投资后,逐年回收了600多万元(一说2000多万元)投资回报,利润率超过600%。
在卖官市场向下游的拓展过程中,有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向上级买官次数少而一次性支出较大;而向下级卖官次数明显增多但单笔交易额较小──李刚受贿 119次,平均每次受贿金额1.77万元,大量受贿金额仅在数千元左右。在李刚治下,几乎县内所有部委办局主要负责人都加入了行贿行列,吏治之糜烂不问可知。
通过向下大量卖官(或其他腐败)敛财,买官者才能保证向上“进贡”并维持官位,上级卖官者也才能向其上级购买“保护伞”。于是,上下游市场通过卖官者实现了“沟通”:
──“均衡定价”。卖官的价码高低与买官的预期现金流高度相关。
首先,卖官者显然可以认定,买官者既然愿意投资,则必然要求回报,因而不会是一个如水清官,要价可以根据官位“缺分”的肥瘠实现差别定价,肥缺的价码自然更高。
其次,买官者一定同样可以预期到自身的现金流,因而均衡定价很容易实现。比如,李刚与其妻商量向马德买官时曾说“送少了不起作用”,最后商定行贿30万元人民币,这就是均衡价格的形成过程。
第三,买卖双方必须对官位买卖的风险贴水有明确而一致的认识。我们可以发现一个事实:买官者必然向下卖官以获取投资回报,而卖官者必然向上买官以消除买卖风险。因此,卖官者所定价格中必然包含了一定的风险贴水。如马德所得的李刚购官款30多万元显然非一人独得,毕竟还需要进一步向上“打点”,以确保自身官位以及其荫蔽下的众多买官者的既得与将得利益。
买卖双方如果具备上面三个共识,则容易达成均衡价格。这并不意味着相似的官位价格必然一致,其间甚或可有较大差异。
──“单一定价”和“一揽子定价”。如果我们把韩桂芝-马德-李刚作为一个“卖官链”进行分析,还可以发现另一个有趣现象:韩桂芝受贿950万元,马德受贿600多万,李刚受贿210多万,接近一个等差数列。
其内在含义在于官位“批发”与“零售”的销售收入差别:李刚是“零售商”,向马德寻求在绥棱县经营官位的特许权;马德则向更大的“批发商”──省委组织部领导进一步谋求在绥化的官位经营权。
因此,下游卖官是零售,属于“单一定价”;上游卖官实际上是批发了买官者治下的全部官职经营权,是“一揽子定价”。于是,上游市场与下游市场自动实现全面出清,达到一般均衡。
体制条件:
马德们为何前仆后继
卖官市场规模越大,利益共同体越稳固,相互掩护的可能性越大,因而很难指望通过当事人举报曝光
卖官、买官行为在理论上是最高层次、最具破坏性的腐败行为,按理说应该是最具风险性的行为,因而容易成立的推断似乎是:卖官行为属于极端的偶然现象,即要么卖官者具有极端的高风险偏好,要么卖官者极度善于伪装。但是,我们从马德案发到受审的全过程可以发现,以上演绎推理并不成立。
首先,马德并不是一个心智不健全的狂人;其次,马德也不是一个心理素质超乎常人的善于伪装者。要理解这种矛盾,有必要深入探究一个普通官员涉足最高层次腐败行为的体制基础。
1.卖官与风险偏好无关
卖官者的心理倾向是我们关注的内在因素。从韩桂芝-马德-李刚案发前后的若干细节看,当事人并非风险爱好者,甚至可以说是风险回避者。案发后,韩桂芝曾寄希望于佛祖神灵保佑,体现了寻常老妪的无奈。
马德则是“懂法”的,不仅仅在于他的妻子是法官,而且在案发前,已经有过很多腐败官员锒铛入狱甚至被送上刑场的结局给予他警示。
2001年12月19日,沈阳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在南京市被执行死刑。马向东是马德1997年7月到中央党校中青班脱产学习一年时的同学。看到昔日的同学被枪毙,马德感觉到“太可怕了”。据说,他曾经连续几天没睡着觉,还将收受的钱款归在一起,写了一个明细,准备交给纪检部门,以避免与马向东一样的下场,但后来他并没有那样去做。
马德的“懂法”、看到马向东被惩处后的惶惶不可终日,以及被“双规”后的重大立功表现,都说明马德并非具有极强心理素质和反侦察能力的冒险者,而是一个具有心理弱点和风险回避倾向的普通人。
但是,如果我们从这一个案发现卖官与当事人的风险偏好无关,则必须从其他渠道寻找更为合乎逻辑的解释。
2.卖官腐败的低发现概率
黑龙江官位卖买网络的破获,完全是由一连串偶然事件所促成;而这一系列偶然事件竟然牵连出一张卖官网络,足以说明卖官行为本身是具有低发现概率的。这也就证明了卖官的低成本;作为推理,也就能说明马德这样的普通官员如何具备了猖狂卖官的貌似高风险的行为倾向──低发现概率足以证明,卖官甚至是十分安全的腐败手段。
马德案发肇始于远在哈尔滨的一起与卖官毫无关联的娱乐场所嫖娼、袭警案;随后,由该娱乐场所牵扯出了一起陈年信贷问题,并引出了原先任牡丹江市副市长马德在协调贷款时的受贿行为。案件本身并不涉及买官、卖官,但由此使卖官腐败案件暴露,并引发了全省组织人事系统和相关地市大吏的成建制毁灭。
官位买卖的低发现概率,固然足以说明卖官腐败具有天然的自发性,但当前的案例似乎不足以支持卖官现象的普遍性。作为理论延伸,有理由认为,更多的官位买卖不是以直接现金交易的方式完成的。因为现金交易仍然可能导致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牢狱风险。
因此,买官者采取跑官、要官等方式实行非现金支付,卖官者采取送子女出国读书而由买官者出学费、生活费等非现金方式获得实利。
从更为广义的角度看,任用私人以为退休后的利益谋划,依托裙带以构织“门生故吏”官场关系网,无疑都是利用官位交易以牟取私利的行为,在本质上与卖官并无差别──在经济学意义上,卖官是比较极端的现金流大而不稳定的短期收益模式,而“任人惟亲-跑官要官”则是短期现金流小但持续且稳定的长期收益模式。
之所以卖官现象相对于裙带现象更为极端,原因在于官位恰如土地,具有很强的稀缺性,且一旦出售则很难回收,因而选择提携私人也是不错的选择。同时,后者显然更为技巧,也更容易逃避惩处。
3.交叉掩护:卖官的外部支撑
任何腐败都需要具备基础设施──市场,市场规模越大则交易费用越低。当然,风险因素是不得不考虑的。
一般腐败,包括“流程腐败”和“资源配置权腐败”,都是市场规模越大则腐败风险越高,即参与腐败交易的当事人越多,被发现、被举报的概率越高。由于在交易中增加了交易对手的成本,且往往是一次性交易,吃亏的一方很可能倒打一耙,因而存在着较大的被出卖和曝光风险。这意味着腐败的事后成本。
但是,与其他腐败行为不同,卖官腐败除了具有类似的风险和成本,同时具有“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跨期交易”的特点。
一是规模经济。卖官只有形成规模,才能使官位真正成为通常可交易的商品,因而也才能发现市场价格,出现市场均衡。
二是范围经济。通过卖官体系,马德这个市委书记才能真正分享所辖县的民脂民膏,否则最多只能在市区百姓头上打主意,比如市政工程、土地转让等。
三是跨期交易。卖官所出售的不是一次性权力,而是一个任期,这导致了买官者可以在一个时间段内享受官位受益;而卖官者通常是买官者的上级,具有直接的监控权。
综上,规模和范围的扩大、跨期交易的形成降低了暴露的可能性,原因在于,只有(或最好)所有的下级官员都是通过买官获得晋升,则买卖双方会构成利益共同体而不是利益对立体。在利益共同体博弈中,攻守同盟、没人举报是稳态均衡解,因为一旦曝光对双方都没有好处,既葬送了卖官者的职位,也剥夺了买官者的跨期投资收益。
诸多的买官者足以构成卖官的规模经济;卖官范围主要分布在市所辖的县级一把手或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并进一步扩散到下游各行政和经济管理部门,意味着卖官的范围经济得以实现;买官买到的是一个或多个任期,这导致了买官者实际上获得了在若干年之内的法定搜刮权,因而这种交易远比一次性腐败交易(如流程腐败或资源配置权腐败)更为恶劣。
上述特点决定了卖官市场规模越大,利益共同体越稳固,相互掩护的可能性越大,因而很难指望通过当事人(被寻租一方)举报曝光。因而,卖官链虽然不会无限扩大,但一旦形成便会自我复制,从而达到相当庞大的规模。
经济学效应:
30万元买下县委书记之后
“贫困-腐败恶性循环”,“劣官驱逐良官”,这是卖官现象丛生的直接结果
卖官行为在黑龙江省绥化这样的地方发生并非偶然。作为经济欠发达省份的欠发达城市,绥化可获巨额收益的寻租机会并不多。在上文所述的体制存在缺陷的背景下,官位买卖很自然地成为最具备超额利润挖掘潜力的市场,因而也成为寻租、寻利的重点领域。
但是,官位买卖造成的“劣官驱逐良官”效应,却直接导致了两大经济效应:一是发展经济学意义上的“贫困-腐败恶性循环”问题;二是行政资源配置效率损失,作为委托人的公众最终丧失了委托权,其政治和经济生态环境相应变得十分恶劣。
1.发展经济学效应:贫困-腐败的恶性循环
越是贫困地区,行政权越是成为最主要的经济与社会资源配置权,在体制转型和市场机制引进过程中,加上因“天高皇帝远”而缺乏监督的背景下,从供给看,卖官成为最便捷的生财渠道;从需求看,买官成为最便捷的掌控资源并以此获利的投资手段。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的青年学者孙天琦等人的一项比较研究显示,改革开放25年间,黑龙江省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增长率居于全国最后一位,按1978年不变价格计算,两项指标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7.63%和4.87%,远低于全国和该省所在的中部省分平均水平。
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则更为糟糕。1978年,黑龙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领先于全国,分别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28.74%和107.58%;但到了2003年,两项指标分别为95.68%和85.51%(见表三)。
虽然不能简单断言经济发展落后完全是买官卖官者之过,但经济水平低下却必然造成三个基本后果:
一是企业和市场发展滞后,资源配置权集中于官员,致使当官成为具有相对优厚回报的投资手段;二是收入低下导致的投资不足,使官员腐败无法分散到其他寻租领域,竞争官位成为主要寻租模式;三是经济落后致使企业、公众的经济地位不足以与政府官员形成对等博弈关系,投资(特别是外资)增长较慢造成政府没有任何积极性推动自身的政务公开以改善投资环境。这导致来自市场和公众的监督能力相对不足,当官成为不受监督并可大肆纳贿的良好手段。
从绥化市的情况看,该市辖10个县(市)区,3.5万平方公里,人口550万。全省66个县排名,综合经济实力最差的10个县,绥化占了4个。其中有两个还是国家级贫困县。另外,绥化总计有527个省级贫困村,农村贫困户15万户、贫困人口46万人。
据绥化市统计局提供的资料,绥化市收入完全依靠农业,1999年以前几乎没有工业。绥化市一名老干部感叹道:“经济发展至此,除了买官卖官,当权者还有什么别的生财之道?”
然而,贫困绝对不是买官卖官的原因和理由,却一定是官位买卖导致经济与社会资源配置的进一步扭曲的结果。官员的目的是为了赚取买官投资收益或卖官以寻租,因而没有真正推动经济发展的任何积极性,经济发展进一步陷于停止。
从黑龙江的情况看,在官员动辄百万千万地进行官位腐败交易的同时,居民生活日益困难。国家统计局于2005年4月22日发布的对黑龙江省2150户城镇居民家庭的抽样调查报告显示,2005年一季度,占城镇居民家庭20%的低收入家庭出现入不敷出现象: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88.04元,人均消费性支出为711.77元,人均消费性支出超过可支配收入23.73元;收支不平衡导致人均提取储蓄存款108.36元,比去年同期增长98.46%。
低收入家庭开始动用“过去的存款”来过“今天的日子”,濒于破产。至少可以断言,代理人的腐败无度是委托人陷于困境的直接原因之一。
绥化的情况也与此类似。1995年-2002年,也就是赵洪彦、马德当政的八年间,绥化市地区生产总值翻了一番(153亿2243万元-320亿 2128万元);但八年间,农村人均收入几乎没有任何增长,甚至还有所下降。1995年农村人均年收入为2135.5元,到2002年只有2024元。这八年中,最低的是2000年,农村人均年收入仅有1980元。
如同赵洪彦、马德没有为绥化市发展作出贡献,李刚也并没有给绥棱县留下什么值得纪念的东西。位于绥化一隅的绥棱县是绥化东北最边远的县,整个县的财政收入只有6500万元,县城里的马路是十多年前修的,城镇面貌极度落后。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李刚落马当年,该县有15000多名下岗职工需要就业,3500多户贫困户急待解困,有700多名学生面临失学,64个村的生活用水都得不到保障。
2.公众委托权的丧失:“劣官驱逐良官”
在经济学意义上,官员是公众的代理人,官员的选拔过程在理论上是公众把选拔权委托给选举或选拔机构;后者作为代理人,进一步选择行政操作的代理人──官员。无论按照明示还是默示的操作规则,代理人必须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且不能伤害委托人的权益。
如果上述规则事实上成立,则能在总体上保证官员的“德、能、勤”。但是,“卖官链”一旦形成,官员选拔必然出现“劣官驱逐良官”现象。那些进入买官卖官行列的人,已经不可能具备称职官员的基本素质,其原因在于委托人的权益从人事选拔之处,就被另类交易规则所损害殆尽。
除非良官有幸出身豪门而拥有大量遗产,或者官员由企业家转型而来且之前享受了市场化的薪酬,在目前的公务员工资机制下,“良官=清贫”是大多数情况下的基本规律。作为推论,在官位市场化背景下,良官不可能以自有资金购买官位,因而必然被排斥于市场之外。
当然,在理论上,如果资本市场比较发达,良官可以通过借贷投资于官员市场。但是,他们用什么样的现金流确保投资偿还是一个基本问题。由于我们假定其为良官,则其当政后不可能盘剥无度,更无法卖官鬻爵以复制卖官手段,因而这样的投资必然破产。所以我们可以推断,良官没有任何可能进入“官位市场”。
基于此,通过“逆否命题真则原命题必真”的数理逻辑,我们的结论是:“既然良官没有任何可能进入官位市场,则买官者必然全是劣官”。
原因很简单,只有劣官才会预期通过当权后的腐败来偿还投资,并获得超额利润──作为月薪不过1000元的市委组织部小吏李刚可以筹集十多万元买县长,作为年薪不过数万的县长李刚可以筹资30多万元买县委书记,本身就说明其投资预期。而事实也证明,其210万元的贪污所得和308万元的不明来源财产,正是投资官位、腐败操作的投资回报。
正是基于这一判断,我们甚至可以解释:何以在最单纯、最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公权买卖是绝对不允许的,官员间私相授受被视同丑闻。
“劣官驱逐良官”不仅仅表现在无能或无德者居高位上。买官卖官链一旦形成,那些本来正直的官员要么只能选择同流合污,要么选择退出。从李刚119起腐败行为可以看出,我们不能论定绥棱县各局长都是昏官、庸官、贪官,但是“一把手”要敛钱,作为属下,为了保住安身立命的饭碗,只有认捐,只有另开财路,于是一县一地吏治必然大坏。
“县积而郡,郡积而天下,故郡县治,天下无不治”;反之,郡县官吏买卖横行,则天下民生岌岌可危。尽管黑龙江的官场交易只是局部现象,但不可不防患于未然。
基于是,直面官位交易疾患,痛除此疾,不允重现,已成当前反腐防腐之头等要务。
“黑色档案”
黑龙江“卖官链”核心人物提示
●韩桂芝
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省委副书记
女,生于1943年2月,黑龙江哈尔滨人,1965年10月入党,1965年4月参加工作。
1965年东北林学院机械制造系林业机械专业毕业后多年在大兴安岭林区工作。
1988年回哈尔滨任省监察厅副厅长。1991年起任省委组织部副部长,1996年担任中共黑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1997年起任中共黑龙江省委副书记。2002年2月在政协黑龙江省第八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当选黑龙江省政协主席。
2004年2月被“双规”。
●马德
原绥化市委书记
男,汉族,1949年11月生于黑龙江省克东县。1968年10月参加工作。
1988年12月任牡丹江市副市长,1991年5月任省电子工业局副局长,1992年11月任牡丹江市副市长,1996年11月任绥化行署专员,2000年2月任绥化市委书记。
2002年4月被“双规”。
●赵洪彦
原黑龙江省人事厅长、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前黑龙江绥化地区地委书记
男,1944年1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1978年进入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工作。1992年2月调至绥化任地委副书记,1995年任绥化地委书记。2000年4月回到哈尔滨任黑龙江省人事厅厅长、省委组织部副部长。2002年5月任黑龙江省人事厅党组书记。
2004年7月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李刚
原黑龙江省绥棱县县委书记
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县。1995年,任绥化地委组织部副处级组织员兼部长助理。1996年3月,李刚任庆安县县委副书记。1998年7月,任绥棱县县长兼县委副书记。2001年2月任绥棱县县委书记。
2002年8月被“双规”。
●徐发
原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男,1945年10月生于辽宁沈阳。1970年参加工作。1983年5月,任哈尔滨市委常委,1989年5月,任哈尔滨市委常委、纪检委书记。1992年9月,任佳木斯市委书记。1998年3月,任黑龙江省委党校党委书记。2000年1月起,任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
2004年10月被免职,2005年3月被“双开”。
●徐衍东
原黑龙江高级法院院长
男,1949年12月出生,山东东平人。1968年参加工作。1985年-1990年,任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副局长、党委委员;1990年-1992 年,任黑龙江省鹤岗市委书记;1992年-1998年,任黑龙江省省长助理、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兼省公安厅厅长;1998年1月起,任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04年10月被免职,2005年3月被“双开”。
●付晓光
原黑龙江省副省长
男,生于1952年5月,黑龙江肇源人。1968年10月参加工作。1990年-1992年任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党委书记。1992年-1995年任省交通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1995年-1999年任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1999年12月起任省长助理、省政府党组成员。2003年1月14日起任副省长。2004年10月辞职。
2005年04月30日《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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