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伤害我们的自由?

发表:2003-12-03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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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一时的“黄碟”风波终于划上了一个合理却不美满的句号。

2002 年8月18日夜晚,四个没有穿警服的人员冲进张磊夫妻居住的窑洞,以“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为由,将张磊抓走,并搜走他家中的电视和影碟机。其间,派出所所长贺红亮亲自前来指挥,张磊受到了残酷的殴打。8月19日,在缴纳了一千元暂扣款之后,张磊被释放回家,其头上、胸口和背上都有被打过的黑红色伤痕。

几天之后,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许多法律专家也就此进行了讨论。本来人们以为事情已经过去了,没想到两个月后的10月21日,宝塔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突然以“涉嫌防碍公务”为由将张磊刑事拘留。风云突变,当事人再度陷入深渊,于是各大媒体再度聚焦。11月4日,宝塔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11月5日,被拘留16天的张磊以“取保候审”的方式被释放回家。张磊出现了精神异常,蹲在地上不断发抖,把自己的手指头都咬破了。延安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的病历上明确写道:“患者受精神刺激后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不眠,发呆,有时哭笑无常,感到害怕,生活不能自理,反应迟钝,有自伤行为,有时还捡烟头吃,问话不答,不能进行交谈。”对此,看守所的高所长则坚持说,张磊并没有受到过任何的虐待,“他百分之两百是装的!”

12 月31日,宝塔区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几名官员与张磊的律师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决定给予张磊两万多元的赔偿,并对责任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宝塔区公安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孙书记代表公安机关向张磊夫妇赔礼道歉说:“这也算是我们的一次教训,我们要认真剖析案情,举一反三,总结经验教训。我们对当事人造成的痛苦非常内疚,今天向你们赔礼道歉。”

权力机关向受到伤害的普通公民赔礼道歉,对于前者来说是一次良好的开始,对于后者来说则是一种合理的需要。在“大国寡民”的中国,权力机关向来高高在上、说一不二,即使错了也要坚持到底,绝对不会拉下“面子”来向小民道歉;而普通百姓也习惯了忍气吞声、忍辱负重,即便被打掉牙齿也往自己嘴里咽,连吐都不敢吐出来。因此,这次“破例”,“破”得让人欣慰,正如《南方都市报》评论员子曰的评论:“这一处理结果无疑符合公众的期待,当然,更主要的是它最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司法公正,体现了公民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尽管如此,我想指出的是,这一结果其实并不“完满”--我们还没有一部真正完备的“国家赔偿法”,当公民受到国家权力伤害的时候,所能援引的法律资源依然十分匮乏。这一次,由于媒体的声援,张磊找回了部分的公正,他算是一个不幸中的“幸运者”;那么,还有更多的、自始至终都处于不幸状态的“不幸者”们的命运,有多少人知道呢?

在这个事件中,我最关注的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神圣不可侵犯”--既然法律并没有规定公民不能在自己家中看所谓的“黄碟”,那么警察就没有权力闯入公民的家中,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在宪法和法律面前,政府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与公民个体都是平等的。政府不应当行使公民没有授予它的任何一种权力,比如充当道德法官、开设宗教裁判所等等。我认为,这个口子一点也不能开,这个底线一点也不能让。一旦开了这个口子、让了这个底线,国家的权力就会迅速地“恐龙化”,而公民的权利也会相应地“蚂蚁化”--那么,我们每个人都会像张磊一样,永远生活在“夜半敲门”的恐惧之中。

在一个现代文明社会里,公民自由的内涵之一是“免于恐惧的自由”。1941年1月6日,美国总统罗斯福在国情咨文中,采取了最为精湛的语言,表述了一个基于四项“人类最根本的自由”之上的世界秩序。“四项自由”即: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和免于恐惧的自由。此后,在不同的场合,罗斯福将“四大自由”和圣经中的十诫、英国的大宪章和林肯的解放黑奴宣言进行类比,他认为这四大自由是“所有信仰、所有种族、无论在何处生活的人都应该拥有的权利”的具体体现。这一理念在日后的联合国宪章中得到了认同。因此,包括张磊在内的所有的中国公民,也就天然地拥有了“免于恐惧的自由”。

那么,下面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就是:究竟谁在伤害我们的自由呢?在“黄碟”事件以及一系列相似的案件中,明目张胆地伤害我们自由的“主犯”,居然是那些“执法者”。令人遗憾的是,那些实行暴力、践踏法律、凌辱公民的基层干警,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事后,派出所所长贺红亮还盛气凌人地对记者说:“我可以坦然地说,撤销案件就是怕报纸和网上乱炒,是为了缓解矛盾。”对上级作出的待岗处理的决定,他显然还很不服气:“我犯了哪一条错误?这不过是象征性处理一下,这个所长我还是要当的。”而宝塔区公安分局魏士平副局长也愤愤不平地对记者说:“这是为了迎合‘大众心理’。”由此不难推测:如果这些警察依然处于这样一种精神状态的话,下一个类似于“张磊”的受害者,随时可能从他们的手上产生。

比“黄碟”事件更加恶劣的,还有多起屈打成招的“处女卖淫案件”,以及若干起令人发指的警察(乃至所长、局长)杀人、强奸案件。这里,我想追问的是:作为执法者,他们为什么要选择暴力手段来伤害公民的自由呢?我认为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这些执法者自身的精神处于极不健全的状态,他们必须通过暴力来证明自己的安全乃至强大;其次,他们又充满着极度的道德自信和权力迷恋,认为自己既然拥有了警察的身份,便能够左右他人的命运;第三,他们还有非常明确的“创收”的目的,需要不断地制造“罪犯”来获得经济的来源以及向上级邀功请赏。而对更深层次的文化历史内涵,学者唐逸在《暴力的根源》一文中分析说:“暴力的根源是感觉和心灵的隔绝。在人与人隔绝的状态下,任何常规在事实上或想象中的错乱,皆可引起恐惧。这种恐惧的程度,与社会或环境提供的安全感,适成反比。‘常规’可以是既定的传统,也可以是理念或意识形态的‘应然’。法西斯认为亚利安种族的优异是应然。‘堕落的犹太人’在不安定(‘优异种族’并无保障)的战争环境中,可以引起极端的恐惧和仇恨,导致极端的暴力:屠杀。文革中的暴力也出于类似的意识形态应然的破灭。执法暴力是这种恐惧在小范围内的摹仿。警察个人暴力也可能是在这个大环境下,个人心理因素中的恐惧和狂乱之结果。”在我们的文化传统中,“拳头”是内在的真实,“仁爱”是外在的装饰。近代以来,“成王败寇”的流氓史观与“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一拍即合,给百年来的中国带来了无穷无尽的灾难。执法者的暴力化仅仅是其“后遗症”之一。

让我们从捍卫无数个“张磊”的自由开始做起,同时捍卫的也是我们自己的自由。

2003年1月15日

作者:余杰 为自由撰稿人,居北京

转载自《观察》(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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