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樟法:为罪恶立碑

发表:2003-12-02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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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导斌“落网”前夕,曾在《应该入狱的是审判长曹洪光》一文中指出,被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的罗永忠只不过是在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讲出了自己的内心话,“如果行使公民权利要受到法律制裁,那么,这并不能说明该公民有什么罪恶,只能说明罪恶滔天的是那个与宪法精神直接违背恶法,以及依靠恶法维系的秩序和强权”、“这样的恶法,曹洪光之流居然奉若圭皋,只能说明由审判长曹洪光、代理审判员刘兵、陪审员林智琛所组成的法庭违反了宪法”。

曹洪光等人不仅触犯了宪法,而且践踏了人类的良知,即康德所说的道德律令,犯下了双重的罪恶。有人说,在司法不独立的专制制度中,他们不过是无辜的工具而已。当上级命令(或相对于宪法这部母法而言的子法律)与个人良心发生冲突时,他们不得不以上级命令为准。这种辨护虽非毫无道理,却是苍白无力的。

良知,是萌发自内心的一种善良觉悟和道德意识,是所有的正常人--不分种族、民族、职业分工--都具有心理共性,是人之所以为人、人之区别于禽兽的根本所在。有古代西哲说过,每一个人都是善恶行为的判断者,一个人违反良知意识和道德规则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是罪恶。每个人都有选择的可能并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在现代社会法律应是公众的良知意识的体现,是一切合理、公正、美好的事物的保护伞。如果法律明显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和公众的良知意识,如果政府或上级的指令严重违背道德律令,那么,实施者执行者就有必要作出自己的选择:是服从邪恶的法律、命令还是坚守道德规则正义原则。制定恶法下发恶令是犯罪,遵从恶法服从恶令也是一种犯罪,都是对宪法和良知的背叛。

1989年2月,柏林墙。十岁的克利斯和高定在逃亡时被击倒,克利斯当场死亡,高定足踝中枪。1991年9月,统一后的柏林的法庭上,举世瞩目的柏林围墙守卫案子的结论是:以枪射击高定脚部的士兵判两年徒刑,可以假释;开枪射杀克利斯的士兵,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法官这样对被告解释他的判决:“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唾弃暴政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这个东西。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原则;你应该早在决定做围墙士兵之前就知道,即使东德国法也不能抵触那最高的良知原则。”

当政府命令(或法律)与个人良心发生冲突时怎么办?爱因斯坦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很明确:“我相信个人应当根据他的良心行事,即使这种行为势必要触犯国家的法律。我相信他应当这样做,即使他明明知道他会被当局判罪,他也应当如此。这种态度最符合我自己的道德感……盲目服从那些我们认为是不道德的国家法律,只会妨碍为改革这些不道德的法律而进行的斗争。”爱因斯坦在1950年7月19日给美国科学工作者团体的公开信中写道,“一个人,如果政府指示他去做的事,或者社会期望它采取的态度,他自己的良心认为是错误的,那幺他该怎幺办,这实在是一个老问题。很容易这样说:对于在不可抗拒的强迫下所做的事,个人是不能负责的,因为它完全依赖于他生活在其中的社会,所以必须受它支配。但这种推理的表达方式本身就说明了这样的概念同我们的正义感矛盾到了怎幺样的程度。虽然外界的强迫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一个人的责任感,但绝不可能完全摧毁它。在纽伦堡审判中,这种立场实际上被公认为自明的。我们目前制度中存在着的道德标准,以及我们一般的法律和习俗,都是各个时代的无数个人为表达他们认为正义的东西所做的努力积累起来的结果。制度要是得不到个人责任感的支持,从道义的意义上来说,它是无能为力的。这就是为什幺任何唤起和加强这种责任感的努力,都成为对人类的重要贡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纽伦堡审判法西斯战犯时,各国政府的立场不约而同:不道德的行为不能借口他们是奉政府的命令干出来的而求得宽恕。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界线。英国学者鲍曼在研究纳粹大屠杀《现代性与大屠杀》一书中昭示我们:人类记忆中最耸人听闻的罪恶,并非一群无法无天的乌合之众所为,而是由身穿制服的惟命是从的人完成的;它不是源自秩序的败坏,而是源自一种完好的秩序统治。书中称引麦克唐纳于1945年的警告说,“现在我们必须提防的是守法者,而不是违法者。”

书中问到,忠诚与服从由来是公民尤其是军人的天职,执行命令者的罪恶隐藏在什么地方呢?鲍曼提到米格拉姆的关于“责任转移”的实验,它表明:一旦经过行动者的同意而将责任转移到上级命令的权力之中,行动者就被投入了一种“代理状态”,即把自己看作是给别人执行意愿的状况。代理状态与自主状态是相反的,实质上是逃避个人良知的责问。这样一种连续的、普遍的责任转移,结果造成一种“自由漂流的责任”,造成一种情境,在这一情境之中,组织的每个成员都相信他是受人操纵的。所以,鲍曼说:“组织在整体上是一个湮没责任的工具。协调行动之间的因果链条被掩饰起来,而被掩饰的事实恰好就是这些行动产生效力的最有力的因。”由于纳粹大屠杀的参与者都相信责任在别人那里,在上级那里,或者简直就是命令本身,集体执行残酷的行为便变得更容易了。(《南方周末》2002年6月21日林贤治)。

日尔曼式的清算,让杀人者被迫承担起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罪恶的制度有罪,罪恶的参与者是帮凶,也有罪。有罪,就要得到清算,尽管在清算时也应考虑到时代和环境的局限性。一九八四年。在围墙的脚下。两名士兵射杀了一个名叫米夏的年轻人。法官认为被告有罪,因为他们做了违背良心的事,取人性命,可是判得很轻,十六个月,而且缓刑。法官说,被告在一个极权社会中成长,没有学习到以良知判别是非的能力;而且,大多数人是弱者,怕事、随俗……能够抵抗大环境的只是少数的英雄,我们不能要求大家都是英雄。

而我们中国式的清算呢?给受害者平反,恢复名誉,然后就万事大吉,皆大欢喜。只有受害者,全是受害者,迫害者和实施迫害者全都不见踪影了。只因对反右和批判彭德怀有异见而被捕入狱北大才女林昭,在狱中遭到长达八年的非人折磨,后在上海被杀害。据《林昭,不再被遗忘》披露,自林昭获平反以来,其亲友一直上访相关部门要求查清事实真相。欲查清当年发出钉舌、反铐、虐杀、灭尸等残忍命令的人到底是谁--即使死了,不能绳之以法,至少也要让世人知道他们的名字。其实要查清真相并不难,只需在当年任职于上海法院、监狱等部门的人中寻找即可。然而上海相关部门对这一诉求一直采取推诿态度。对新华社记者的公务采访也是采取“不说、不让、不给”的不合作态度,具体的做法就是既不接受采访,也不让别人接受采访,更不提供相关材料。

为此,渔翁先生在《不能向社会发出这样的暗示》(2003、12 《杂文月刊》)中指出:“上海有关方面对林昭遗案的态度至少向社会发出了如下负面暗示:一、作为社会基层成员的老百姓,无论如何都不能产生与当权者思想相左的思想,否则,即使真理握在你手里,也难逃被消灭的命运;即使获得平反,也仅仅是平反而已,休想追究具体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二、请在公检法等国家机器部门任职者放心,面对一个‘犯人’无论怎样实施虐杀都无妨,若干年后即使真相大白,证明被害人是无辜的,各位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你们依然可以尽情地享受生活,因为有人会全力保护你们。”

岂止上海“有关方面”?全国各地的“有关方面”在我党统一领导下,都是不允许揭露残暴、不支持实现公正伸张正义的。十年文革千古浩劫,一切都往在权力斗争中失败的四人帮身上一推了事;灭绝人性地对待张志新、李九莲们,对她们割喉钉舌的下令者和实施者,还不都一样“隐姓埋名”?别揪住历史问题不放了,团结一致向前看吧。

为善为恶,是正是邪,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负责,上级命令不能成为超越伦理底线充当恶政帮凶的借口。对丧心病狂的恶人和违反宪法的罪人的纵容就是对良知的犯罪、对人民的犯罪。杜导斌 “揪”出了在罗永忠一案中触法犯罪的审判长曹洪光、代理审判员刘兵、“人民陪审员”林智琛,余杰在《让我们记住那些参与罪恶的人--有感于“新青年”案件维持原判》中“揪”出了新青年四君子案中“专制权力的帮凶和帮忙、罪恶的主动或被动的参与者们”:审判长金星、审判员张永忠和仁民宾、检察员张晓霞,以及安全的线人李宇宙,负责逮捕、关押并折磨四位青年的安全部特务等。余杰说得对,“不能谅解和宽恕这些罪恶的参与者们”。建议海内外有能力的热心肠人士或单位在网上建一个“恶人”榜或罪恶碑,通过各种渠道和民间力量,把那些以“维护国家安全”为名破坏国家安全的罪人,把那些滥施酷刑伤人害命伤天害理的恶人,把那些公民权利的剥夺者、国家利益的损害者、民众苦难和志士冤案的制造者,把所有丑类败类凶手帮凶刽子手们的恶名和罪行收集起来,推上道德法庭,钉入历史耻辱柱,让子子孙孙世世代代记住他们,并在条件成熟后由独立法院举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还公道于人民,昭罪恶于天下!

东海一枭2003、11、12

附言:本文观点与我全民族大和解的主张并不矛盾。“在一个极权社会中成长而没有学习到以良知判别是非的能力”的罪人也并非绝对不可以得到人民的原谅,但宽容和仁恕应该有个前提,那就是他们必须对自己所犯下的罪恶有清醒的认识和深刻的忏悔,如柏林墙倒塌之后在街头被人民包围了的莱比锡警总头子那样,对着摄影镜头和电视机前几百万的人民道歉,说:“我错了,我为我过去的所作所为感到羞耻。”  

作者为自由撰稿人,居中国

原载(《观察》)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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