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实在是一场不小的误会。无论是一些媒体的聚焦,还是一些专家的评说,一个普遍的问题就是视点错位和言不符实。一些人可能并没有细读该联合国公约的具体规定,而是一见“跨国”二字,即迅而望文生义,贸然认为它适用于一切形式的跨国犯罪。
其实,只要稍微用一点心,看一看该公约第3条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规定,即可知悉,该公约所适用的犯罪原则上不仅要求具有跨国因素,而且要求有关犯罪必须是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犯罪。即便某一犯罪带有跨国因素,但如果不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在对之进行打击的问题上,依据该公约,缔约国之间并不存在相互给予合作的义务。况且,腐败犯罪(仅占两条)只是公约所适用若干类犯罪中的一种。然而,我们的一些媒体在报道或谈论该公约时,却大多只冲着外逃贪官。这实在很难说是一种客观、全面的报道或分析。在中国的外逃贪官中,其实很少有属于或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从一些媒体提到的中国外逃贪官的案例来看,绝大部分其实并不属于此类犯罪。把两个基本不相干的东西生拉硬扯在一起,并予以渲染,只能是一种虚张声势。
至于一些媒体连带提到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先不说该公约的拟订尚未最终完成,即便该公约有望于2003年内由联合国大会通过,但该公约将于何时生效?中国又将于何时签署、批准该公约?关于此等具体问题,都还是未知数。群起而欢呼之,显然还没到时候。
有的人虽然认识到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旨在建立打击跨国犯罪的国际合作机制,但未必认真想过该公约本身的局限性,尤其是该公约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和所具有的弹性;虽然知道中国外逃贪官主要逃窜到了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但未必清楚这类国家中现已批准该公约的国家仍然寥寥(目前仅有西班牙、加拿大、新西兰和法国等4国而已);有的人虽然明了打击外逃贪官最有效的途径是与有关国家签订双边引渡协定,并据此将贪官们引渡回国,但未必知悉目前在中国与之签订有引渡条约的19个(有的媒体将此错误地报道为40多个)国家中,没有一个属于欧美发达国家;有的人对美国局部地区最近发起的移民和海关执法(ICE)特别行动(指对涉嫌腐败的外国高官的财产采取没收措施)赞赏不已,但未必知道至少近期美国并没有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的打算。
至于长期以来在国际引渡合作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障碍,如关于双重犯罪、政治犯罪不引渡、国民不引渡和死刑犯不引渡等问题,以及近几十年来在西方国家的引渡制度中新兴的人权障碍,如关于酷刑危险不引渡、歧视危险不引渡和公正审判无保障不引渡等问题,不可能仅因为《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生效而得到清除。即便将来有《反腐败公约》再添一臂之力,也仍然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各种问题。为在引渡问题上建立全面、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国际社会仍然需要做出不懈的努力。
正是由于在打击外逃贪官的问题上,包括我们在内的整个国际社会还有许多艰苦细致的工作要做,所以,我们现在需要的不是浮于表面和虚张声势。浮夸除了麻痹人们的意志以外,对我们长久的反腐斗争并无助益。而这场戏剧性的“误会”之所以能够产生,其原由很大程度在于我们的一些同志并没有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的了解、研究。因此,为避免类似的误会再度发生,我们的一些媒体、专家以及我们这个社会理应再多一些庄重、严谨,少一些轻率和浮躁。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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