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抗诉申请书中,受害女青年晓月(化名)认为,被告冒充警察作案,理应属于从重情节,但在一审中,却认定“冒充警察不是构成强奸罪的要件”;到了二审,该事实也未追究。作为受害人,如果不是被告以警察的身份和口气威胁的话,她又怎会屈服?
此外,晓月还认为被告始终无认罪态度。在案件审理中,被告多次扬言要报复受害人和证人。这到底是符合从轻情节还是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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