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抗訴申請書中,受害女青年曉月(化名)認為,被告冒充警察作案,理應屬於從重情節,但在一審中,卻認定「冒充警察不是構成強姦罪的要件」;到了二審,該事實也未追究。作為受害人,如果不是被告以警察的身份和口氣威脅的話,她又怎會屈服?
此外,曉月還認為被告始終無認罪態度。在案件審理中,被告多次揚言要報復受害人和證人。這到底是符合從輕情節還是從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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