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咋了:「反壟斷」再被點名12次……(圖)

發表:2022-07-11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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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22年7月11日訊】平地一驚雷!

7月10日上午10點,中國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其《反壟斷法》中的規定,對二十八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併發布處罰決定書並予以公告。

公告顯示:本次公開案件均為過去應當申報而未申報的交易。所謂字少事大:實際上,在這二十八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中,人們最為熟知的國內網際網路頭部企業騰訊和阿里頻頻現身。此外,平安健康、上海幻電信息科技、上海申通地鐵集團等公司也相繼出現。

然而,騰訊的12次「上榜」,成為了此次公告被「點名」最多以及被累計處罰最重的企業。

一、騰訊被點名12次,發生了什麼?

市場監管總局為何「敲打」騰訊12次?騰訊觸發了《反壟斷法》哪一款?又將吃到多少罰款?

魔鬼往往藏在細節裡。據這12份處罰書顯示:自2011年3月15日到2020年8月24日,騰訊控股有限公司在收購以及聯合收購Okaybuy (China) Holding Inc(好樂買)、聯易融數字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奇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DeepBlue Alpha Inc(小幫規劃)、廣州市有車以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森億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能製造軟體開發有限公司、河北鑄夢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北京龍合田玉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廈門自娛自樂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速波賽爾有限公司(Supercell Oy)、北京北半球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累計12公司股權時,涉嫌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被進行立案調查。

「涉嫌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意味著什麼?

據悉,《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併;(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正因如此,中國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處罰決定書》中,明確指出:騰訊從2013年到2020年累計12次的交易時,完成股權變更登記前未依法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根據上述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將給予騰訊每起涉事案件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據網易科技統計,12起案件中騰訊均受到50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合計60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騰訊單一案件的50萬罰款,已經屬於該類處罰中「頂額處罰」——《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僅如此,騰訊此次被處600萬罰款,則將「上繳國庫」——據悉,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此次《處罰決定書》明確表示: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原則,當事人(騰訊)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此外,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處罰決定書》中就騰訊收購十二家公司股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並指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事實上,這已是騰訊與阿里2022年來第二次因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被予以處罰。此前的1月5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布13起因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立案調查的處罰結果:騰訊、阿里、嗶哩嗶哩等公司相繼上榜。其中,騰訊9起,阿里相關案件2起,每起案件則分別被處以50萬元罰款。

而在去年的7月2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公告,對2016年騰訊收購中國音樂集團案附條件通過:一、調整音樂版權授權模式,允許保留一定形式下部分獨家授權模式;二、因「應報未報」對騰訊進行50萬元行政處罰。

二、反壟斷,只為讓平臺經濟發展與規範並重

騰訊會受到進一步的處罰嗎?

此次市場監管總局通告收尾,則表示:市場監管總局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力支持企業發展,正依法加快完成存量案件清理工作,助力企業輕裝上陣,推動企業和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其餘案件處罰決定書將陸續公開。

「其餘案件處罰決定書將陸續公開。」——這意味著,此次處罰並非最後一次。騰訊是否會再次「上榜」,也將是一個未知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據官方媒體報導:中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6月24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反壟斷法的決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而在此次反壟斷法修正草案中,將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決策部署,根據平臺經濟領域競爭方式和特點,進一步明確了反壟斷相關制度在平臺經濟領域中的適用規則。而反壟斷法修正草案二審稿主要作五方面主要修改:一是根據反壟斷執法體制改革的最新實踐,明確「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是本法的執法部門。二是進一步明確反壟斷相關制度在平臺經濟領域的具體適用規則。三是完善壟斷協議「安全港」規則。四是對未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的調查、處理程序進行完善。五是對經營者集中的審查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除了《反壟斷法》的持續完善,政府各部門一系列指南性質的指導性文件已經發布,或者正在制定:例如,先前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市場監管總局《網際網路平臺分類分級指南》《網際網路平臺落實主體責任指南》等。

此外,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等九部門新發布的《關於推動平臺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了平臺經濟發展及監管的新要求與新舉措。

有觀點指出,這些文件基本構建了國家平臺經濟監管的政策體系,確立了平臺經濟發展與規範並重的政策導向。

此外,2021年當年,中國政府先後分6批對百餘起網際網路領域涉嫌未依法申報案件統一立案調查,合計對98起網際網路領域案件公開作出行政處罰,涉及騰訊、阿里、美團、滴滴、京東、百度、蘇寧、字節跳動等主要平台企業。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責任編輯:宇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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