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關注中國猖狂的暴力拆遷犯罪(三) 行政復議申請

發表:2004-03-06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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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八大局」公民申訴意見之三

行政復議申請

2004年1月18日下午三點多鐘,瀋陽市拆遷辦的兩個工作人員(其中一個是左科長)來到和平區南四馬路30號樓,以瀋陽市房產局的名義向董國明、王鳳蘭、王麗茹、於學凱送達《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以下簡稱裁決書),在場的20多位居民當即表示抗議,拒絕接收。第二天,上述二人又夥同他人再次來到30號樓,將《裁決書》貼到各家門上強行送達。臘月二十八即在春節前2天送達強制拆遷的《裁決書》,讓全體未動遷居民迎來了一個寒心的春節,更讓我們度過了一個憤怒的春節!這是對人民群眾最根本利益的嚴重侵犯,是對憲法尊嚴和人權的肆意踐踏,是對中共中央的公然對抗。瀋陽市房產局甘願充當開發商高洪波的奴才的行徑令人不齒,瀋陽市房產局敗壞人民政府形象的惡行令人憤慨!在除夕之夜,在滿城的禮花和爆竹聲中,我們仰望夜空,大聲呼號:蒼天哪!睜開你的雙眼吧,請告訴我們公理何在?

且看他們強行送達的《裁決書》是一個什麼東西:

一、《裁決書》事實不清

(一)《裁決書》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簽訂房屋拆遷協議時發生糾紛,」這是瀋陽市房產局公然撒謊,事實上,我們與開發商之間從沒有進入到「簽訂房屋拆遷協議」的階段,更沒有進入到「在簽訂房屋拆遷協議時」的臨戰狀態。就連開發商高洪波本人在《裁決申請書》中都沒有捏造出這等卑鄙無恥的謊言,瀋陽市房產局卻憑空編造出如此惑亂視聽的「事實」狀態,如此作為算是什麼國家機關?算是什麼政府公務員?
(二)《裁決書》稱:「被申請人稱......申請人在裁決申請書中的說法完全是假相」這一事實不清。對同一個事實,一方說真,一方說假,誰真誰假?必須有個說法。可能是一真一假,也可能都是假的,但絕不可能都是真的。事實是行政裁決的根據,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裁決書»是根據什麼作出的呢?簡直是開玩笑!
(三)瀋陽市拆遷辦究竟有沒有進行調解的事實不清;
(四)是36戶拆遷糾紛還是5戶拆遷糾紛的事實不清;
(五)瀋陽市拆遷辦是不是拆遷活動的利害關係人的事實不清;
(六)本案拆遷糾紛是地產糾紛還是房產糾紛的事實不清;
(七)政府有關部門是否違規為「新世紀」發放土地使用證的事實不清,這一事實涉及開發商的拆遷活動是否合法,未動遷居民的土地使用權是否合法的大問題;
(八)遼寧省政府是否在「房改」時因過錯造成居民房屋面積縮水的事實不清;
(九)遼寧省政府是否已經退還居民繳納的剩餘年限的維修費的事實不清;
(十)瀋陽天利房地產評估事務所的評估是否合法有效的事實不清;
(十一)開發商高洪波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的事實不清。《裁決書》故意隱瞞了高洪波原係瀋陽自行車廠(已經破產)的銷售人員,後混到國外加入了加拿大國籍這一身份事實。

在大量的事實不清的情況下,瀋陽市房產局居然能作出強制拆遷的《裁決書》,表明其濫用行政裁決權力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行政裁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

二、《裁決書》證據不足

《裁決書》稱:「申請人向本機關提供了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評估報告、拆遷獎勵辦法、談話記錄、遼寧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證實材料,房屋所有權證存根等材料。」這些材料既沒有向我們居民依法出示,也沒有經過包括被申請人在內的我們居民的質證,就作為這一行政裁決的證據,豈不是太荒唐了嗎!這不是依法行政,這是地地道道的違法行政。

例如天利事務所的評估報告,在動遷大會上,天利事務所自己當場就聲稱有7項評估內容沒有包括在內,這等於直接宣告這一評估結果是無效的。在未經質證情況下,天利事務所完全可以篡改評估內容,繼續侵害我們公民的合法權益。

天利事務所和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一個是與開發商合謀以虛假評估損害我們合法權益的騙子;一個是盜賣我們房產和土地使用權的侵權人。對於開發商高洪波提供的騙子和侵權人出具的證明材料,瀋陽市房產局不但直接剝奪了我們公民質證的權利,而且還據以做出強制拆遷的行政裁決,充分證明:開發商高洪波、瀋陽市房產局、天利事務所、遼寧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穿的是同一條連襠褲。

三、《裁決書》適用法律不當

我們在《答辯狀》中提出了國家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一系列法律依據,其中包括《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民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土地法》第十三條。《答辯狀》明確指出:國務院《拆遷條例》及各省、市房屋拆遷辦法之類均屬於行政法規,必須服從憲法和法律,若與憲法和法律相衝突則當然無效。政府機關的職責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首先是依據憲法和法律履行行政職責。換句話說: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機關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我們在《答辯狀》中提供的5部法律中的10個條款,是公民私有財產的法律保障,是裁決本案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據。瀋陽市房產局本應據此駁回開發商高洪波的裁決申請,以示對憲法和法律的尊重。如果瀋陽市房產局認為這10個法律條款不適用本案,也必須在《裁決書》中逐條列出不適用的理由。那麼,至少可以在形式上表明瀋陽市房產局是在依法行政。遺憾的是,瀋陽市房產局不僅沒有這樣做,而且在《裁決書》中隻字未提這5部法律10個條款,故意隱瞞了這一重要法律事實。瀋陽市房產局如此作為屬於典型的違法行政,是對憲法和法律的公然踐踏,完全背離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宗旨。

在社會現實中,行政法規與憲法和法律相衝突的情況並不少見,在這種情況下,依法行政的正當程序應當是逐級請示上報,直至國務院。瀋陽市房產局無權擅自作出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政裁決,《裁決書》嚴重違反了行政裁決應當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四、《裁決書》程序違法

(一)瀋陽市房產局沒有進行調解就直接裁決,顯然違法;

(二)瀋陽市房產局與開發商高洪波合謀隱瞞了是36戶拆遷糾紛,而不是5戶拆遷糾紛的事實真相;

(三)瀋陽市房產局故意隱瞞本案屬於地產糾紛,而非房產糾紛的真相;

(四)瀋陽市房產局及其拆遷辦是本案拆遷活動的利害關係人;

(五)2004年1月18日,瀋陽市拆遷辦的左科長和另一工作人員送達《裁決書》時,是和「新世紀」的人一起來的,一起走的,「新世紀」的吳哲與拆遷辦的兩個人寸步不離,「新世紀」的副總經理劉生親自駕車護送。

1月19日,他們4人又同姓麥的警察一起強行送達《裁決書》,居民當面譴責他們狼狽為奸時,劉生肆無忌憚的說:我們和拆遷辦的關係就是好,你們能咋的!就是要強遷,就是要攆你們走!就是要5戶、5戶,一批一批的吃掉你們!

事實證明:左科長二人屬於本案中應當迴避的國家工作人員。他們非但沒有迴避,反而親手製作《裁決書》,並私請警察,夥同開發商一起強行送達,嚴重違反了裁決程序;

(六)瀋陽市房產局違反了省、市、區三級政府聽證會的決議。

2003年11月25日,受薄熙來省長的委託並根據李佳副市長的意見,省、市、區三級政府邀請我們居民代表以及省、市人大、政協代表在和平區政府701會議室共同舉行了聽證會。聽證會結束前,主持人表述了聽證會的決議:政府有關部門會後就有關事宜繼續進行協調,如協調不成,「新世紀」公司與居民之間的糾紛通過法律渠道解決,政府不再介入。

從法律角度來看,三級政府的這一決議是明智的,明智之處在於認識到我們居民與開發商高洪波之間的糾紛屬於民事法律關係,屬於司法管轄的範圍,雙方之間的糾紛完全可以通過法院的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瀋陽市房產局濫用行政裁決權力,製作、送達《裁決書》的行為,表明瀋陽市政府仍在以行政權力干預本案,直接違反了三級政府聽證會關於政府不再介入的決議。瀋陽市房產局本末倒置,把自己凌駕於三級政府之上,真是膽大妄為;

(七)瀋陽市房產局違反了《瀋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拆遷辦法)第16條之規定,對開發商高洪波超過申請期限的裁決申請違規受理;

(八)瀋陽市房產局也違反了《拆遷辦法》第16條關於「裁決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之規定。開發商高洪波的申請之日是2003年11月2日,假設應當受理,瀋陽市房產局亦應當於2003年12月2日前作出裁決。瀋陽市房產局的《裁決書》是2004年1月19日送達的,顯然違反了這一程序性規定;

(九)瀋陽市房產局2003年12月15日向我們當中的5戶居民送達了《應裁通知》,而2004年1月19日強行送達的《裁決書》卻只有4戶,故意漏裁一戶,違反了裁決程序。無論是強制拆遷,還是駁回開發商高洪波的裁決申請,即無論裁決的內容是什麼,瀋陽市房產局在送達《應裁通知》後都應當作出《裁決書》,這才是正常的裁決程序。否則就是行政不作為,就是違法行政。

五、瀋陽市房產局違反《拆遷辦法》

(一)《拆遷辦法》第12條規定:「拆遷人......可以委託取得《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實施拆遷,但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裁決書》稱:「本機關查明:......拆遷人是瀋陽新世紀房產開發有限公司,被委託拆遷人是瀋陽市和平區房屋拆遷辦公室。」這段話可謂不打自招,供述了和平區拆遷辦違反這一規定,接受開發商高洪波的委託當上了拆遷人的違法事實。和平區拆遷辦是拆遷人,就等於瀋陽市拆遷辦是拆遷人,就等於瀋陽市房產局是拆遷人。原來,瀋陽市房產局就是拆遷人,就是和高洪波一起暴力拆毀我們樓房的人。現在,這個拆遷人又以政府部門的名義製作了《裁決書》,幫助高洪波繼續實施暴力拆遷,我們堅決不答應!

(二)《拆遷辦法》第16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應當自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拆遷期限屆滿之日前,向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裁決。」

瀋陽市房產局在《裁決書》中,故意隱去了開發商高洪波申請裁決的日期,以掩蓋其故意違法行政的醜惡嘴臉。事實上,開發商高洪波在《裁決申請書》上的落款日期是2003年11月2日,即在拆遷期限屆滿之日後提出的,已經喪失了申請裁決的資格,瀋陽市房產局不應當受理。我們曾經質問:高洪波的裁決申請已經過期了,你們為何受理!左科長對此竟避而不答;

(三)《拆遷辦法》第33條規定:「.......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爭議的,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房屋拆遷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鑑定。」《拆遷辦法》並沒有對提出評估異議的期限進行限制。瀋陽市房產局不但沒有按照這一規定組織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鑑定,反而在動遷大會上擅自宣布把提出評估異議的時間限定在15日內,把被拆遷人僅有的這一點權利也給剝奪了;

(四)《裁決書》稱:「被申請人提出的其他要求,不是本機關裁決受理範圍,本機關不予受理。」

讓我們來看一看「本機關」到底是幹什麼的?«拆遷辦法»第5條規定:「瀋陽市房產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這一規定明確了瀋陽市房產局是對全市拆遷工作負有監督職責和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也就是說,拆遷活動中發生的與拆遷有關的所有問題都在瀋陽市房產局的管轄範圍之內,怎麼能說「不是本機關裁決受理範圍」呢?顯然是公開的撒謊和欺騙!

2004年1月18日,左科長強行送達《裁決書》時,居民們質問他們:我們一直要求對開發商高洪波斷水、斷電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你們為什麼不裁決?他二人回答說:斷水、斷電的事不歸我們管。我們說:瀋陽市拆遷辦主任趙傑在報紙上聲明對未達成拆遷協議的居民斷水、斷電都是違法行為。趙傑是不是你們主任?我們一起去問問他,斷水、斷電到底歸不歸你們管?在20多位居民的譴責下,左科長及其同事不再作聲。隨後,居民們又將《答辯狀》中的主要內容向他們宣讀了一遍,對他們進行法制教育,但收效甚微。看起來他們違法行政由來已久,已經到了無法自拔的地步。

我們當中的4戶居民曾在瀋陽市拆遷辦反映高洪波斷水、斷電問題,拆遷辦的工作人員(一個30歲左右的男子)說:斷水、斷電很正常,這跟過去圍攻日本鬼子的炮樓是一個道理,他不斷水、不斷電你們也不搬哪?我們居民嚴肅的對他說:「你搞錯了!我們居民不是日本鬼子,開發商才是日本鬼子!我們抵制暴力拆遷的居民,就和當年不做亡國奴,堅持抗戰到底的中國人一樣,最後勝利一定屬於人民!瀋陽市拆遷辦的這個工作人員聽了這番話之後,趕緊改口說:我剛才是開個玩笑。

瀋陽市房產局及其拆遷辦的國家工作人員,拿著人民的錢糧,裝聾作啞,非但不為人民做事,反而與開發商串通一氣,站在與人民為敵的立場上共同侵害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這樣的行為令人不齒,這樣的人員應當清除出公務員隊伍;

(五)由於瀋陽市房產局與開發商之間有相互滲透的多重利益

關係,所以,瀋陽市房產局表面上執行《拆遷辦法》,實際上卻是陽奉陰違!根本不去履行法定職責。

《拆遷辦法》第10條規定:「拆遷人必須按《房屋拆遷許可證》

確定的拆遷範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房屋拆遷。拆遷人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前15日內,向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覆。延長的拆遷期限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

「新世紀」的拆遷期限是2003年7月25日至10月24日。拆遷期限屆滿後,開發商高洪波沒有提出延期拆遷申請,瀋陽市房產局自然也就沒有批復和公告。然而,高洪波卻在拆遷期限屆滿後即《拆遷許可證》失效後的10月25日至11月24日組織實施了全面的暴力拆遷。《裁決書》對開發商高洪波的這一違法犯罪事實不僅沒有認定,反而謊稱「不是本機關裁決受理範圍;」

(六)《拆遷辦法》第43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瀋陽市房產局是對全市拆遷活動負有監督和管理之責的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商高洪波在拆遷期限屆滿後,在沒有繼續取得《拆遷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暴力拆遷,既沒有被責令停止拆遷,也沒有被警告,更沒有被處以罰款,證明瀋陽市房產局嚴重失職;

(七)《拆遷辦法》第45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拆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二)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開發商高洪波既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和平區拆遷辦實施拆遷,又擅自延長拆遷期限,卻沒有受到任何處罰,證明瀋陽市房產局嚴重失職;

(八)《拆遷辦法》第13條規定:「......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拆遷辦法》第46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轉讓拆遷業務的,由城市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在拆遷現場實施拆遷的始終是瀋陽市福福拆遷公司,而不是被委託拆遷人和平區拆遷辦,事實證明和平區拆遷辦已將拆遷業務轉讓給福福拆遷公司,違反了上述規定,但卻沒有受到任何處罰,證明瀋陽市房產局嚴重失職;

(九)《拆遷辦法》第47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准文件的,以及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裁決書》自相矛盾

《裁決書》在「本機關認為」的理論裁決部分裡稱:「被申請人提出的在這一類區近處安置住房的要求,符合拆遷政策中產權調換的規定,本機關予以支持。」《裁決書》表明被申請人這一要求的具體內容是:「我們樓房抗八級地震,我們要求在這一類區近處為我們安置同等朝向,同等質量的房子,不要點式,不要電梯,不要物業。」

《裁決書》在第一項裁決內容中對居民產權調換的要求是這樣予以支持的:「被申請人如選擇產權調換,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商定安置地點(當地規劃為住宅的,被申請人可以選擇原地安置),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雙方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按照上述裁決內容,我們居民在履行該裁決時享有下列選擇權利:

A、選擇產權調換;

B、等待申請人即開發商高洪波前來商定安置地點;

C、可以不選擇原地安置(因為「被申請人可以選擇原地安置」的裁決的邏輯含義是也可以選擇非原地安置);

D、選擇同類區域內抗八級地震、同等朝向、同等質量的房子,不要點式樓,不要電梯,不要物業管理。因為「被申請人提出的......要求,符合拆遷政策中產權調換的規定,本機關予以支持。」

E、等待所調換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裁決的這一內容顯然是指非原地安置,因為原地安置的樓房還沒有蓋,對沒蓋的房子,也就是對不存在的房子是無法做出「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

單看裁決第一項內容,這個裁決還不算一無是處,只不過時間長了點,「商定安置地點」、選房、看房、估價、談判都需要很長時間。

《裁決書》在第二項裁決內容中是這樣規定的:「被申請人應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15日內搬出拆遷地,逾期不搬遷,將按有關規定實施強制拆遷。」這就有點混不講理了,前面說得好好的,「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商定安置地點,」申請人即開發商高洪波在15日內連面兒都沒露,怎麼「商定安置地點」?安置地點還沒有商定,怎麼確定所調換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評估價格無法確定,怎麼結算雙方產權調換的差價?明明知道這些繁雜事務不可能在15日內完成,為何又來限定15日內搬出呢!

由此可以看出,《裁決書》的兩項裁決內容是相互矛盾、無法相容的,等於宣布「15日內」的期間作廢,即等於直接宣布裁決的第二項內容完全作廢;如果履行第二項裁決內容,即履行15日內搬出的內容,就等於宣布裁決中的產權調換的內容作廢,也就等於宣布第一項裁決內容完全作廢。

《裁決書》一共作出了兩項裁決,由於兩項裁決之間存在相反、對立的矛盾關係,致使兩項裁決中的任何一項內容都無法履行,更無法執行,只能宣布兩項裁決同時作廢。

事實證明:瀋陽市房產局2004年1月19日強行送達的瀋房拆裁(2003)第0806號、第0807號、第0808號、第0810號《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全都是無法執行的廢品,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每份《裁決書》本身不過是5篇廢紙而已,4份《裁決書》全都是瀋陽市房產局用納稅人的錢製造出來的行政垃圾。

七、到瀋陽市房產局上訪

2004年1月29日上午,我們未動遷居民就《裁決書》一事到瀋陽市房產局上訪,瀋陽市房產局辦公室王主任找來局信訪辦和拆遷辦的工作人員與我們居民代表對話。對話中,我們著重指出了瀋陽市房產局及其拆遷辦的下列失職行為:

(一)瀋陽市房產局違反了《拆遷辦法》第16條關於「當事人應當自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拆遷期限屆滿之日前,向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裁決」的規定。開發商高洪波於2003年11月2日提出的裁決申請,已超過拆遷期限,瀋陽市房產局應當不予受理,或駁回裁決申請。然而,瀋陽市房產局不但違規受理,而且違規作出裁決。我們居民對開發商高洪波也要提起裁決申請時,左科長卻說:那不行,你們已經過了拆遷期限,不能受理了。可見,瀋陽市房產局違規受理高洪波的裁決申請,違規作出損害居民利益的裁決,完全是故意的;

(二)瀋陽市房產局違反了《拆遷辦法》第12條的相關規定,在開發商高洪波沒有申請延長拆遷期限的情況下,即高洪波的《拆遷許可證》屆滿後已經失效即高洪波在沒有《拆遷許可證》的情況下,從2003年10月25日至11月24日,持續進行長達一個月的暴力拆遷,證明瀋陽市房產局已嚴重失職;

(三)瀋陽市房產局違反了《拆遷辦法》第47條有關核發《拆遷許可證》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規定,嚴重失職;

(四)瀋陽市拆遷辦聲稱選擇天利評估事務所是經搖號抽籤確定的,而實際上是「新世紀」雇佣的,我們居民代表根本沒有參加搖號抽籤儀式,既違反了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也違反了《拆遷辦法》第33條的規定,顯然是無效的。

另外,天利事務所的評估價格並未包括我們每家每戶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價格,其評估結果當然無效。

天利事務所與「新世紀」相互勾結,偷偷摸摸搞出來的這麼一個違法違規的評估價格,居然成了《裁決書》確定每平方米3,033元最低補償標準的惟一依據,簡直是胡作非為;

(五)省、市、區三級政府聽證會上已經明確政府不再介入開發商與我們居民之間的糾紛,瀋陽市房產局應當遵守聽證會決議,保持政府的中立立場,讓開發商高洪波與我們居民依據《合同法》協商或通過法律渠道解決問題;

(六)《裁決書》兩項裁決內容相互矛盾,是無法執行的廢品。對此,瀋陽市拆遷辦的左科長居然解釋說:「15日內必須搬出,商定安置地點是以後的事。」左科長以為,他們是拆遷辦,他們是房產局,《裁決書》是他們製作的,他們說了就算。但他們忽略了一個常識:《裁決書》一旦送達,就與法院的《判決書》具有形式上的同等意義,就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文件。不僅當事人要受《判決書》的約束,而且製作《判決書》的法官本人也要受《判決書》的約束,既不能任意更改,也不能胡亂解釋。《裁決書》也是如此,理解《裁決書》的內容,必須符合中國語言文字的表達方式,必須符合邏輯,符合常識,即符合智力正常的普通人的理解程度。左科長的解釋,類似精神病人的思維,正常人無法苟同。

有左科長這樣不懂政策、不懂法律、不懂漢語、不懂文字、不懂道理、不懂邏輯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管號稱大都市的瀋陽的拆遷裁決工作,那麼,在全國拆遷領域發生那麼多驚天大案也就不足為奇了。說穿了,《裁決書》的所有文字都是假的,只有15日內搬出,只有強制拆遷才是真的,因為這才是開發商高洪波和瀋陽市房產局的共同目的;

(七)要求瀋陽市房產局撤銷《裁決書》。如不撤銷《裁決書》,一意孤行強制拆遷,瀋陽市房產局必須承擔一切後果;

(八)如在瀋陽解決不了問題,我們居民將一起到北京上訪。

八、《裁決書》與《中央紀委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報》

我們未動遷居民當中,有的房主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奉獻了青春年華的工人,他們曾經是多年的先進工作者或者技術革新的能手。在「房改」時,他們根本沒有積蓄,但為了支持國家的「房改」政策,東挪西借,把錢交給了國家。領回了《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契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了完全產權。有的房主是省委、省政府機關的在職公務員或離退休幹部,他們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權建設貢獻了自己全部的才華。他們雖然清貧,但深知「房改」政策是國家財政和社會進步的雙重需要,毫不猶豫的把錢交給了國家。有的房主是少年不做亡國奴,離開東北淪陷區,1936年加入「民先」,1937年奔赴延安,與日寇打了八年仗,又為中國共產黨打下了紅色江山的革命傷殘軍人。一生追隨中國共產黨,一生只相信中國共產黨的這樣的老幹部,從來沒有追求過私有財產,但在「房改」中,就因為這是中國共產黨的號召,他們便率先交上了「房改」款。

可是今天,在加拿大的資本家面前,在省、市、區三級政府面前,在所謂的城市執法部門面前,在人民警察面前,在人民法院面前,即在我們的紅色政權面前,這些為奪取這個政權、鞏固這個政權、維護這個政權獻出熱血、青春、力量與智慧的公民,自己的合法財產和權利不僅得不到法律的維護,卻反倒要被違法者所剝奪。我們的憲法怎麼了?我們的法律怎麼了?我們的政權到底怎麼了?

我們的口號是執政為民,執政為民的中文含義是執政為了中國人民,執政者是為中國人民服務的。而現在,我們的政府部門卻在為了滿足開發商高洪波即加拿大資本家的暴利需要,故意破壞我們的家園,肆意驅趕我們人民群眾,包庇縱容開發商高洪波毆打我們居民,暴力拆毀我們的樓房。我們的口號是立黨為公,讓我們問一問和平區拆遷辦、瀋陽市拆遷辦、瀋陽市房產局以及省、市、區三級政府中對本案負有責任的那些中國共產黨黨員,究竟是立黨為公還是立黨為私?究竟是代表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還是另有他圖?

我們未動遷居民中,還有一位80多歲的離休老幹部,她因患病已連續昏迷了三年,在動遷開始前的某一天,這位「植物人」忽然甦醒過來,身體狀態也恢復得越來越好,至今仍然與家人一起堅持住在沒水、沒電、沒有暖氣的30號樓裡寸步不離。有一次,開發商上門催促她們辦理拆遷手續時,這位老人平靜的說:「這是我的家,我哪也不去。」

臘月二十八瀋陽市房產局與開發商以及姓麥的警察一起強行送達《裁決書》後,開發商高洪波更加有恃無恐,存心不讓我們過年。白天剛貼上的春聯,夜裡就被「新世紀」的保安偷偷扯掉,貼一回扯一回,貼十回扯十回,一直扯到現在。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我們只得在「共產黨萬歲」的橫批下,貼上了這樣一副對聯:「寫了撕、撕了寫、寫了又撕;撕了寫、寫了撕、撕了還寫」。一個加拿大的資本家憑幾個臭錢開道,竟敢明目張膽的破壞我們中國人春節貼春聯的千年傳統,簡直是中華民族的奇恥大辱!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於2004年1月11日至13日在北京舉行,會議通過併發表了《中央紀委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報》。全會提出了2004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六個要點,其中第三個要點是加強黨風政風建設,切實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並明確提出「堅決糾正城鎮拆遷中侵害居民利益的問題,嚴肅查處拆遷中不依法辦事、濫用強制手段等行為。」公報發表的第6天,即春節的前2天,瀋陽市房產局就頂風而上,違法裁決,濫用強制手段,侵害我們居民利益,這不是明目張膽的對抗中共中央又是什麼?!

綜上所述,和平區拆遷辦接受開發商高洪波的委託成為拆遷人是非法的;和平區拆遷辦把拆遷業務轉讓給瀋陽市福福拆遷公司是非法的;開發商高洪波於2003年10月25日《拆遷許可證》失效後擅自實施拆遷是非法的;天利事務所的虛假評估行為是非法的;瀋陽市房產局作為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是違法的;瀋陽市房產局既是拆遷人又是裁決人是違法的;瀋陽市房產局與開發商高洪波系同一個拆遷項目的共同拆遷人是違法的。

瀋陽市房產局為了討好開發商高洪波這個加拿大強盜資本家,在一個拆遷項目中就違反了《拆遷辦法》的第5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6條、第33條、第43條、第45條、第46條、第47條共10個條款,佔《拆遷辦法》全部50個條款的20%,表明瀋陽市房產局已由一個國家行政機關蛻變為一個違法亂政的黑窩。

開發商高洪波在沒有《拆遷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實施的暴力拆遷,是刑事犯罪行為,瀋陽市房產局局長馬英與瀋陽市拆遷辦主任趙傑對此應當承擔玩忽職守、瀆職犯罪的刑事責任。

在此,我們要求行政復議機關依法行政,撤銷瀋陽市房產局瀋房拆裁(2003)第0806號、第0807號、第0808號、第0810號《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並對相關責任人員作出相應處理。


此致

遼寧省建設廳

復議申請人:
瀋陽市和平區南四馬路
26號、30號全體未動遷居民

二OO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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