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保释案终审 法官质疑港府撤保理据(组图)

发表:2021-02-02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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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日,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被押到终审法院出席保释上诉案聆讯。(图片来源:STR/AFP via Getty Images)
2021年2月1日,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被押到终审法院出席保释上诉案聆讯。(图片来源:STR/AFP via Getty Images)

【看中国2021年2月2日讯】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被控《港区国安法》下的勾结外国势力等罪名,一度获高等法院批准以形同软禁的条件保释外出,但港府律政司提上诉穷追猛打,令黎继续被关押,至今已50多天。上诉案2月1日在终审法院正式审理,律政司一方称国安法不应考虑保释条件,还引用未立法的“23条”称不犯法的行为也会危害国安,被法官多番质疑前后矛盾。案件择日判决,黎智英须继续还柙。

综合苹果日报、自由亚洲电台报导,现年73岁的黎智英,2月1日由最高级别的“铁甲威龙”囚车送抵终审法院,再经由特别架设的“充气隧道”入庭。多名民主派人士到场声援黎智英,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区荣休主教陈日君枢机、公民党主席梁家杰、民主党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等。

天主教香港教区荣休主教陈日君枢机在终审法院外等候进庭声援黎智英。(图片来源:宇星/看中国)
天主教香港教区荣休主教陈日君枢机在终审法院外等候进庭声援黎智英。(图片来源:宇星/看中国)

民主人士曾健成(阿牛)在法庭外高举“释放政治犯”的纸牌。(图片来源:宇星/看中国)
民主人士曾健成(阿牛)在法庭外高举“释放政治犯”的纸牌。(图片来源:宇星/看中国)

黎智英由8名惩教署人员带到犯人栏。他甫出庭即展露笑颜,与家人和旁听的民主派人士等挥手打招呼,精神不俗。他的女儿跑到犯人栏前,隔着玻璃向他问好。

黎智英是在去年12月3及12日分别被控诈骗及勾结外国势力罪。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一度于12月23日批准黎智英以千万元保释外出,条件包括不准离开住宅、不得与外国官员会面、不得接受传媒访问和透过社交媒体发言等。李官认为这些条件足以令被告不会继续作出危害国安行为,符合《国安法》第42条规定。

律政司同月31日提出上诉,获终审法院受理,令黎智英再度被羁押。终院可裁定撤销下级法院批准保释的决定,届时黎智英可向高院或其它法院重新申请保释。若终院驳回律政司上诉,黎可获准保释。

五名国安法指定法官审理

案件由5名国安法指定法官审理,包括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非常任法官陈兆恺、司徒敬。这也是张举能就职首席法官以来处理的首宗案件。没有海外法官参与本案。

至于控辩双方,黎智英由资深大律师黄继明及黄佩琪、大律师李少谦及谭俊杰代表;律政司则由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等代表。

律政司一方陈词指,法庭在诠释法例时,必须考虑《国安法》的主要目的及特区政府属下机关包括法庭的宪制责任,是有效保障国安,包括预防、制止及惩罚违反国安法的人,保释门槛必须比一般刑事案被告更严。

律政司:国安法条文以不保释为前提

代表律政司的周天行说,今次上诉只希望终院诠释《港区国安法》第42(2)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又认为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在批准黎智英保释上犯了原则错误。

周天行称,国安法保释申请必须分两阶段处理,首先只考虑国安元素,法庭评估是否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会再犯时”,毋须由控方证明被告重犯的可能性,也不能透过任何保释条件来消减重犯的风险;其次,法庭才能根据一般刑事案处理保释。

周天行的说法引来多位法官追问。首席张举能问,是否要法庭忽视刑事诉讼条例中的保释程序?周辩称不是,而是必须先考虑国安元素。常任法官李义直言:“难以理解为何要将保释条件排除在外。”非常任法官司徒敬也质疑是否公平,反问“若不可藉施加保释条件以确保被告不再犯,这等同不准保释”。周不同意,辩称条文写的“不是‘不准保释’,而是‘不准保释,除非……’”。

引未立法的23条:不犯法也算危害国安

张举能再提出,如法庭可控制被告的居住地点、与什么人见面,甚至控制其使用的数码装置,为何不能保释?周回应称,没有任何保释条件可消除再犯的风险;如法官觉得要施加保释条件便有风险,即无法满足第42条的保释门槛。张官闻言:“这样有点矛盾。”

周天行还在法庭上进一步扩大“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定义,称“行为”不局限于国安法的罪行,还包括本地罪行,甚至任何会“危害国家安全”非犯法行为,还引用尚未立法的《基本法》23条作例子,指与外国政治组织建立联系亦包括在内。该说法再次引起法官质疑,反问若不是犯罪的行为,如何会危害国家安全?

辩方:国安法不应凌驾普通法无罪假定

黎智英一方,资深大律师黄继明强调,《国安法》案件应把保释条件纳入考虑,因第42条提到法官要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会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黄继明指出,有关被告会继续干犯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举证责任在于律政司一方。他又认为,国安法案件的保释时不应单独看第42条,亦要看第4及第5条,当中包括应当尊重人权及依法保护居民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制国际公约下享有的自由;第42条不应凌驾普通法的无罪假定原则。

黄继明指,如果法庭认同只要有充足理由就可容许被告保释,就应驳回律政司上诉。法庭必须考虑设下的保释条件,只要拔去黎智英家中电话线等措施,实际上已等同不准他与外界联络,条件非常严苛,不明白为何仍不准保释。

终院五位法官听罢陈词后,宣布择日颁布判词,其间黎智英须继续还柙。

民主派到场声援 欧盟官员未能入庭

黎智英案件备受外界关注。案件开审前一晚已有大批人带备睡袋、椅子及食物到终院外排队轮候入庭旁听。至周一早上,已有近百市民及传媒在法院外排队。但队伍头十名绝大部分是南亚裔人士,他们取筹后就转身离开,未有入内旁听,被怀疑是“排队党”。

《苹果日报》指,包括欧盟驻香港办事处代表在内至少两名驻港领事馆人员,因未能取筹无法进场听审。

责任编辑:李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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