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保釋案終審 法官質疑港府撤保理據(組圖)

發表:2021-02-02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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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日,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押到終審法院出席保釋上訴案聆訊。(圖片來源:STR/AFP via Getty Images)
2021年2月1日,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押到終審法院出席保釋上訴案聆訊。(圖片來源:STR/AFP via 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1年2月2日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名,一度獲高等法院批准以形同軟禁的條件保釋外出,但港府律政司提上訴窮追猛打,令黎繼續被關押,至今已50多天。上訴案2月1日在終審法院正式審理,律政司一方稱國安法不應考慮保釋條件,還引用未立法的「23條」稱不犯法的行為也會危害國安,被法官多番質疑前後矛盾。案件擇日判決,黎智英須繼續還柙。

綜合蘋果日報、自由亞洲電台報導,現年73歲的黎智英,2月1日由最高級別的「鐵甲威龍」囚車送抵終審法院,再經由特別架設的「充氣隧道」入庭。多名民主派人士到場聲援黎智英,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公民黨主席梁家傑、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

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在終審法院外等候進庭聲援黎智英。(圖片來源:宇星/看中國)
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在終審法院外等候進庭聲援黎智英。(圖片來源:宇星/看中國)

民主人士曾健成(阿牛)在法庭外高舉「釋放政治犯」的紙牌。(圖片來源:宇星/看中國)
民主人士曾健成(阿牛)在法庭外高舉「釋放政治犯」的紙牌。(圖片來源:宇星/看中國)

黎智英由8名懲教署人員帶到犯人欄。他甫出庭即展露笑顏,與家人和旁聽的民主派人士等揮手打招呼,精神不俗。他的女兒跑到犯人欄前,隔著玻璃向他問好。

黎智英是在去年12月3及12日分別被控詐騙及勾結外國勢力罪。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一度於12月23日批准黎智英以千萬元保釋外出,條件包括不准離開住宅、不得與外國官員會面、不得接受傳媒訪問和透過社交媒體發言等。李官認為這些條件足以令被告不會繼續作出危害國安行為,符合《國安法》第42條規定。

律政司同月31日提出上訴,獲終審法院受理,令黎智英再度被羈押。終院可裁定撤銷下級法院批准保釋的決定,屆時黎智英可向高院或其它法院重新申請保釋。若終院駁回律政司上訴,黎可獲准保釋。

五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

案件由5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司徒敬。這也是張舉能就職首席法官以來處理的首宗案件。沒有海外法官參與本案。

至於控辯雙方,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及黃佩琪、大律師李少謙及譚俊傑代表;律政司則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等代表。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法庭在詮釋法例時,必須考慮《國安法》的主要目的及特區政府屬下機關包括法庭的憲制責任,是有效保障國安,包括預防、制止及懲罰違反國安法的人,保釋門檻必須比一般刑事案被告更嚴。

律政司:國安法條文以不保釋為前提

代表律政司的周天行說,今次上訴只希望終院詮釋《港區國安法》第42(2)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又認為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在批准黎智英保釋上犯了原則錯誤。

周天行稱,國安法保釋申請必須分兩階段處理,首先只考慮國安元素,法庭評估是否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再犯時」,毋須由控方證明被告重犯的可能性,也不能透過任何保釋條件來消減重犯的風險;其次,法庭才能根據一般刑事案處理保釋。

周天行的說法引來多位法官追問。首席張舉能問,是否要法庭忽視刑事訴訟條例中的保釋程序?周辯稱不是,而是必須先考慮國安元素。常任法官李義直言:「難以理解為何要將保釋條件排除在外。」非常任法官司徒敬也質疑是否公平,反問「若不可藉施加保釋條件以確保被告不再犯,這等同不准保釋」。周不同意,辯稱條文寫的「不是『不准保釋』,而是『不准保釋,除非……』」。

引未立法的23條:不犯法也算危害國安

張舉能再提出,如法庭可控制被告的居住地點、與甚麼人見面,甚至控制其使用的數碼裝置,為何不能保釋?周回應稱,沒有任何保釋條件可消除再犯的風險;如法官覺得要施加保釋條件便有風險,即無法滿足第42條的保釋門檻。張官聞言:「這樣有點矛盾。」

周天行還在法庭上進一步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的定義,稱「行為」不局限於國安法的罪行,還包括本地罪行,甚至任何會「危害國家安全」非犯法行為,還引用尚未立法的《基本法》23條作例子,指與外國政治組織建立聯繫亦包括在內。該說法再次引起法官質疑,反問若不是犯罪的行為,如何會危害國家安全?

辯方:國安法不應凌駕普通法無罪假定

黎智英一方,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強調,《國安法》案件應把保釋條件納入考慮,因第42條提到法官要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黃繼明指出,有關被告會繼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舉證責任在於律政司一方。他又認為,國安法案件的保釋時不應單獨看第42條,亦要看第4及第5條,當中包括應當尊重人權及依法保護居民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制國際公約下享有的自由;第42條不應凌駕普通法的無罪假定原則。

黃繼明指,如果法庭認同只要有充足理由就可容許被告保釋,就應駁回律政司上訴。法庭必須考慮設下的保釋條件,只要拔去黎智英家中電話線等措施,實際上已等同不准他與外界聯絡,條件非常嚴苛,不明白為何仍不准保釋。

終院五位法官聽罷陳詞後,宣佈擇日頒佈判詞,其間黎智英須繼續還柙。

民主派到場聲援 歐盟官員未能入庭

黎智英案件備受外界關注。案件開審前一晚已有大批人帶備睡袋、椅子及食物到終院外排隊輪候入庭旁聽。至周一早上,已有近百市民及傳媒在法院外排隊。但隊伍頭十名絕大部分是南亞裔人士,他們取籌後就轉身離開,未有入內旁聽,被懷疑是「排隊黨」。

《蘋果日報》指,包括歐盟駐香港辦事處代表在內至少兩名駐港領事館人員,因未能取籌無法進場聽審。

責任編輯:李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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