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性侵幼女只判三年半,什么猫腻?(图)

原标题:多次性侵幼女三年半,这是惩戒犯罪?

作者:维扬卧龙 发表:2018-05-17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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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性侵幼女只判三年半,什么猫腻?
(网路图片)

【看中国2018年5月17日讯】陆媒5月14日报道28岁卢某,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本科文化,是宿迁某学校的老师。公诉机关指控,学生麻某出生于2004年1月,2017年5月至8月间,卢某在明知麻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在自己家中的卧室里,与麻某先后发生了6次性关系。近日江苏宿迁市宿城法院对卢某做出一审判决,卢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同时禁止卢某在5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禁止令期限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同时规定:若未满十四周岁,不论是否愿意,都构成强奸罪。该老师明知学生未满14周岁还要与其发生关系,性质就是强奸,按照法律规定当从重处罚。

三到十年的刑期,中位数也该是五年,从重当是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卢某的辩护律师称卢某与麻某某发生的六次性关系中,卢某均未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麻某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显然这位律师的执业证书是花钱买的,法律明文强调无论未满14周岁女孩自愿于否都属于强奸,他竟然以此为辩护的最大卖点,可见其水平之菜。

况且,卢某的自首不是第一次冲动后即歉疚自责,去公安局去自首的,而是在2017年5月至8月长达三个多月期间进行了6次性侵后,才想起去自首,这不是良心的幡然醒悟,恐怕是闹矛盾后怕威胁所致!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一次性关系就符合从重标准,长期多次当更加从重!结合本案,至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才为合理。

《刑法》第67条确实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并不是只要自首就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只有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才规定必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现实都是结合具体的犯罪事实情况而定。就譬如本案,法庭无视了老师卢某法律明确规定当从重情节,只死抠住法律规定可以减轻但并不一定非要从轻的条款,显然当庭法官也是个死背书本的教条主义者。

法律维护的是正义和人性价值所向,对犯罪的惩戒不能一味宽仁,过分的圣母其实是在摧毁这个社会的秩序!然而遗憾的是,现在的这些见诸媒体的法庭判决,都特别在意政治正确,对犯罪者非常宽容,甚至让人以为我国的法律就是为保护恶人权益而设的。笔者认为,这样的断案风气危害巨大,因为它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著名学者胡适曾说过有这样一句话:“你看一个国家的文明,只需考察三件事:第一看他们怎样待小孩子;第二看他们怎样待女人;第三看他们怎样利用闲暇的时间。”现代文明的西方国家,对未成年小孩子保护那真值得我们借鉴,几乎是零容忍。在我国看来司空见惯的触碰小男孩私处,在美国都有可能惹上官司,弄不好就是坐牢数月乃至数年。如果有性侵行为,都可能面临三十年牢狱之灾,即使获得假释,也要佩戴GPS脚环,并且不允许进入学校、游乐场等场所,而且其犯罪纪录都要保存在任何公众可查询的性侵人员数据库,公众可以轻易的知道自家周边有没有住着这类曾经犯过性侵罪名的人,叫什么、长什么样子。

而在我国,性侵的犯罪者隐私权却得到极好的保护,被性侵者反到成耻辱嘲笑的对象,法庭还通常对性侵者不会重判,只要自首态度好,通常也就三五年,哪怕受伤害者是未成年的幼女,也不会影响犯罪的家伙们多少权益。基本上不出人命,就是血赚!这种惩戒力度怎能让犯罪者害怕,又怎能保护得了那些还未成年的幼女?不从各个方面去采取有效措施打击犯罪保护孩子,我们还有明天可言?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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