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法院百亿版权案枉判纪实》一文中,我对本案事实的来龙去脉做了详细的叙述,明确指出了最高法院的《裁定书》在事实认定上至少有六处错误,而其中的“仍以原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享受原单位工作人员的待遇,程在熔与电力设计院形成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关系”纯系子虚乌有,凭空捏造的事实。可以说本案的不仅实体裁判违法,程序上也违法。
图1: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听证通知书
2008年4月22日最高法院正式签收了我的再审申请,而新《民诉法》是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2009年1月25日收到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寄来听证通知书(图1),定于2月19日举行听证会。可以说从发出听证通知的开始,最高法院在程序上已经违法。因为,案件是否进行再审是由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民诉法》第十六章的有关条款来决定,由听证会来决定再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009年2月18日,也就是召开听证会的前一天,书记员包硕电话通知我说,合议庭不同意亲属旁听听证会,理由是“听证会不是正式开庭。”显然,这一理由是毫无道理的,我当时意识到这是怕见阳光,要搞猫腻,但我不知道最高法院会这样无法无天。
2009年2月19日下午2:00听证会开始,法院出席只有审判长于晓白和主审法官马秀荣(图2)。审判长首先先入为主说本案三个焦点,一是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二是两个合同的效力问题,三是侵犯了著作权的哪些权利。审判长对我在再审申请书中提出的被申请人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的问题,一、二审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字不提。当我的律师提出还有适用法律问题是,审判长于晓白说,这个问题与著作权归属是一个问题。可是本案的著作权的归属主要是有证据和适用法律来决定,从这里可以看出审判长不想查清事实,而且故意的颠倒著作权的归属与合同效力的审理顺序,实际上这就是在颠倒因果关系,这完全有悖于审理案件的常理和常规。
庭审急急匆匆的草草结束,让人感到不清不楚不明不白,有许多想要说的话没有机会说,让我感到被审判长当猴耍了。整个审理并没有说出所查清的事实和谁是谁非,并没提起我父亲任何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问;对我的再审申请指出的被申请人的证据有伪造之处并与事实明显不符问题一字不提。一、二事实的认定错误和使用法律错误一字不提。很明显,整个听证过程并没有围绕那件是否符合《民诉法》所规定的关于进行再审的有关条款进行。
紧接着审判长又问是否同意调解,我说:“同意,但必须依法调解,首先应公布所查清的事实真相。”审判长说:“已查清了是职务作品。”这话让我感到非常吃惊,这明显是在瞪眼说下话,我的两位律师一声没敢吭,直到这时我才明白过来,会前为什么拒绝我的亲属旁听真正原因。于是当即反问,“你认定职务作品的依据是什么?”审判长半天答不上来,主审法官马秀荣把话接过来说“退休职工也是职工,职务行为是广义的,你对职务行为理解的太狭隘,难道你不相信最高法院吗”。
我一看这那里是依法调解,这明显是在欺骗,而且比吉林省高级法院得所作所为更无所顾忌,更为恶劣。其用意明显是想以法庭调解的名义使用欺诈的手段彻底剥夺我父亲依法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我当即说,“既然你们认为是职务作品,咱们可以通过网上公开论证,我不同意调解,尽快下裁定好了。”当时场面显得十分难堪,调解无法进行,然而这些对话并没有写进听证笔录(图3)中。最后审判长宣布听证会结束,并说今天只是个听证程序,通过今天的听证情况决定是否再审,希望双方回去后能再考虑一下调解工作。
听证会就这样结束,从听证的过程上可以说处处违法,而就听证会本身来看,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说从发通知那天起就在违法。
2009年6月10日我收到最高法院的裁定书,裁定依据捏造和歪曲的事实全部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而对听证会中有关调解的情况却一字不提。显然,听证会的调解是违法的,并且见不得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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