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古奇冤:上海维权英雄陈小明死因之真相
暨纪念陈小明被迫害致死一周年
一、反腐败烈士在生前的英模事迹
陈小明为人大度也大有君子之风。诚如《论语》"子曰: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说的那样。
小明是家庭中的长兄,弟妹们为旅日华侨创业有成,他因身体欠佳留守在上海侍奉年迈的母亲和继父,他无须为生活担忧只要为弟妹们聚集的资金作理财,可笑的是他那七张银行卡,差点成为"非法资金"被查没。当然也得为着看守其祖传房产担当责任,竟想不到被遭遇故意非法剥夺生命,其冤屈将成为中国(大陆)现代社会的一大千古奇冤!
1994年8月陈小明在本市长乐路445弄基地的房屋遭遇非法强迁。促使这位并非读法律专业的上访者,从此开始学法懂法用法,并依靠自己顽强好学的精神自学成才。他具备高尚的有利于他人的精神,"为了大家,我愿意留在最后一个解决问题"!这是他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也是我们英雄利人不利己的朴实写照。所以他肯冒风险为许多访民担任公民代理,把所有精力集中花在他人身上,他依法为访民们仗义执言,主动为这个富有"特色"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而代言,从不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其行动使得许多当事人深受感动。大家都是在法院旁听后认识他的,其精彩的代理词为大众所折服。同时,他的辛劳付出也赢得了全体访民们的尊重,他不仅为所有访民们无偿服务,还义务提供各种学习法律的资料,自费制作各种相关卡片送人,许多受益者还来不及说声"谢谢",他已经给管治方逮捕迫害致死。就在成文之际,仍有许多访民强烈要求记者,希望把他的高尚品格告诉给全世界人民听,让那些陷害他的人在人世间无地自容!
必须提及的是,陈小明在上海地区维权的影响是十分重要的,由于是他带头反对上海帮及其利益集团代理人陈良宇才遭遇不幸的。同时他又通过各种渠道积极收集上海帮腐败的证据,正当小明的个人影响在日益增长下,周围聚集了很多被非法强迁的上访者,这使中共上海市、区政法委对他甚感头痛而害怕,更害怕他去接触美国驻上海领事馆时,却遭遇该特务组织批准对他下毒手的指令,小明也无愧于获得国际社会的嘉奖--住房卫士奖!
二、遭遇上海帮恶势力的残酷镇压
事情起源于上海访民陈小明等人,因与美国驻上海领事馆工作人员有限接触下,此举恰被掌控实权的"政法委"认定为矛盾性质的改变,已由人民内部矛盾转化为"敌我矛盾",立即被上海市、区两级政法委正、副书记、主任钦定为"敌我矛盾"的对象。那时上海市政法委的当家书记是刘云耕(现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为此在召开全市政法工作者会议上,不指名地把此说成是"告洋状",实质是想违宪地限制访民们的言论自由,但在现实中上海访民早已冲破了这道非法屏障,人人都敢据实向国际社会的新闻媒体曝光,不断地揭露政府执法违法侵犯基本人权的事实,刘非但不思整饬政法系统的腐败与违法行为,反而特地在会议上公开下达:"凡属于涉外、组织、政治此‘三化'者,抬头就打"的指令,原掌管上海市政法委具体工作的,即属于该特务机构的副书记兼主任,正是江泽民的姨外甥吴志明(原任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并兼中共上海市政法委副书记及主任)马上拾起鸡毛当令箭辅之以实施,当时在中共上海市常委会内就是这俩人滥用国家公权力,一面竭力保护上海帮陈良宇侵害上海人民的既得利益,一面联手领导有组织成系统地直接打压上海人民的维权抗暴运动。
遗憾的是当时美国驻上海领事馆没有因为人权问题,继续经过外交途径给予必要的、应有的、有效的干预!
三、杰出维权英雄陈小明死因真相
当陈小明成为中共上海市政法委钦定的"要犯"后,一切适用条款的法律均不起作用,从此小明被打入"十八层地狱",似乎构成永世不得翻身的罪孽。从此对他实施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如:家属在公安侦查与检察预审阶段,都已口头及书面告知陈小明患有乙型肝病,在预审拘留期间不给予必要的治疗并拒绝家属送药。家属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收到任何的法定手续;借所谓的"监视居所"为名,却把他非法绑架并关押在建国中路22号(原卢湾区公安局老仓库内);由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区分局、刑侦队承办员卢有安、冯骏等人,对他人身故意施加的、残忍、不人道并有辱人格的非同一般性的打骂。据其他警察及其本人的陈述:是被扒光全身衣服用皮带捆绑,不分昼夜地使用酷刑拷打,又据同案者事后告知:"每到夜深人静时,其惨叫声撕心裂肺传遍整幢大楼",该案的承办人员均已构成"暴力取证罪",直至害怕影响太大才转移它处,而且是超过法定期限的关押,欲以刑讯逼供使他承认欲加之罪;为此对他捏造的刑事指控,从"泄露国家机密"无证据,改为"寻衅滋事"不能成立,再改为虚构的"扰乱法庭秩序罪",而且该判例是在当庭缺乏被告在场的现行,缺乏现场摄像证据与无证人质证的情况下被定罪。
被判决后,小明解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35号(邮编:201701),即上海市新收犯监狱、二监区五中队,(2007)新监入字第486号,即"犯罪编号:311100035629"、通信信箱:701-409、邮政编号:201701、咨询电话:60208050。期间小明继续遭遇捆绑对待,在狱内被强迫体力劳动,甚至剥夺允许家属提供现金购买食品的支配权,最糟糕是被迫劳动下得不到营养补充的同时,小明的肝病已趋恶化得不到应有的救治与休养,恶劣的是狱方即不给予任何治疗又拒绝家属送药,不予依法履行家属提出的保外就医的法定手续,更恶劣的是狱方在明知故犯的情况下,于2007年5月10日,把小明移押至安徽省郎溪县特设的上海市白茅岭监狱,也就是令人毛发耸立的白茅岭劳改农场。很显然上述执法实体都明知小明患有严重疾病,陈小明是属于不适宜收下监管的,现在却被违法监管并造成死亡,因此,这些违法执法都是犯有"虐待被监管人罪"!
据资料表明:安徽省郎溪县白茅岭劳改农场,是上海市司法系统即劳改局领导与管辖的劳改单位。早先中共建制后因城市监狱人满为患下,为当年上海市"镇、肃反、反右"等历次运动,所配备的远郊以外的劳动改造场所。这是以原始生产方式加上强体力劳动,利用水陆交通不便条件与难以出入的恶劣的天然屏障,特设为社会另类的自生自灭的用人类尸体来肥沃土壤的场所,我们难以想象那里被"改造"者受尽精神折磨后,还要过着非常人能忍受的高强度的劳动,实施着用杀人鲜血浇灌起来的红色恐怖,其恶名昭著的程度可使人闻风丧胆,这都是效仿苏式的改造即军事管制兼农副业生产的基地。
同年6月10日,小明因病由白茅岭劳改农场送返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医院。6月18日,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医院通知家属病危。白茅岭劳改农场的赵主任给家属来电讲:"陈小明送来时人已经不行了"!至6月29日,毫无人道的是:狱方见死不救,将濒临死亡边缘的小明推给其家属,这是病入膏肓后才允许被保外就医。家属把形骸失真的他立刻送入上海市中山医院急诊室抢救,尽管是上海三级医院最好的医生,也已经对小明无回天之术了。在全身体检时,医生发现小明右侧胯部存有创伤性疤痕,这无疑是在监管期间被打伤的证据。在抢救小明时使人难忘的是,因为必须接受静脉切开打滴时,事先需要数人按着他才可进行,但小明精神的状态立刻失常,马上惊恐万分地讲:"我没有做错!你们怎么又要捆绑我了"?只见他那恐惧万分的神态,使人一辈子都不能忘记!可以说他是长期处在精神被折磨的状态中。就在7月1日这天,竟然成了小明的忌日,作为家属与我们无不为之悲痛至极!最可悲的是,让他带着对现实高度恐怖的心理与世长辞的!
由于记者无法涉足中国的劳改场所,似乎是因为采访风险造成这一情节的缺位?其实并非!当陈小明被保释后,不过就在其生命存在的48小时中,家属与记者已经了解到所受迫害与虐待的具体情况,再从紫外线照射人体皮肤变色的常理判断,他是不该在任何劳改场所从事体力劳动的,他的身体上不该被监管场所烙上并已成为陈旧性疮疤,对他百般折磨已成为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中国大陆的劳改场所对于关押的病人来讲是座死亡地狱。得不到治疗且不算,可怜的小明耗尽了自身的肌肉营养,忍受着精神与肉体上的虐待就像一盏油灯,把小明的身体能量慢慢地煎熬贻尽,虽然刑期不长但打击报复的性质极其恶劣,却是属于故意非法而残酷地剥夺了他的生命。
陈小明原来就患有乙型肝病在身,在上海家化集团工作期间,亦以此为由告请病假在休养。众所周知中国大陆劳改农场,限制营养摄入强制定量供应食品,强迫在野外从事超强体力劳动,缺乏应有的休息调养,这是导致肝病迅速恶化的原因,其责任在于侦查与公诉方的起诉阶段就是明知故犯,拒绝家属及其本人合理合法的要求:即启动对陈小明因患重病交保的法定程序。该错误一直坚持到明知至死神降临的前夕,这是对服刑人员缺乏起码人道主义的关照!所以上述事实与保外48小时后死亡有着直接的关联性,这是中共上海市政法委及其属下相关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事实证明陈小明当初的"涉外"关系不深,尚且得不到国际人权组织的充分关注,否则就不至于惨遭精神与肉体上非人道虐待而致死。
四、烈士身后留下的相关法律问题
陈小明是不幸生存在现代式封建专制的中国权贵政治利益集团的环境中,在现实中必然遭遇到特定社会背景下所产生的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小明也因为被强迁成为上访队伍中的访民,面对着强权政府与奸商们的权钱交易,在不法勾结下明目张胆地侵害人民利益,况且大陆司法是不能独立审判的,行政各部门有法可以不依,政府信访渠道形同虚设,社会普遍存在分配不公,物价飞涨股票暴跌,人民已经到了怨声载道、水深火热的地步,统治者犹如坐在即将爆发的火山口,为了随时要提防这座火山的爆发,只得使用讲不完的谎话哄骗人民,用不尽的暴力镇压的各种措施与手段,只要访民们稍有风吹草动,它们就惊恐万分必然要防患于未然,最好的办法就是抓几个典型"杀鸡儆猴",无疑小明是最容易被认定为"对象"的。
陈小明问题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更是个要打引号的政治问题。单从社会问题来认识比较好办,只要运用正确的法律手段就能理顺的。而所谓的"政治问题",是被中共地方政法委,缺乏对政治问题的正确理解所造成的,硬把普通的人民内部矛盾,在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升格为敌我矛盾,属于个别领导人既曲解"政治"的定义,又缺乏政治修养所造成的冤假错案!同时,这判断结论与小明案由判例存在自相矛盾!
综合上述各种问题,其中有内因与外因素、有主观与客观、有主要与次要等方面的问题,把陈小明问题归纳起来,英雄品格人人都会学习,不抓捕他无法终止所谓"涉外化"活动的扩展,不判处他徒刑该处"世博"动迁址就无法开展,不治于他死地上海"国资"严重流失势毕就会泄密,小明之死是被上海陈良宇之流的一小撮人所害死!
我们的烈士陈小明在身后遗留下的法律问题,简单归纳为:第一是一审判决[(2006)卢刑初字第580号]和二审维持原判[(2007)沪二中刑终字第126号]所认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缺乏必不可少的直接的行政证据来证实,属于侦查与控方联手故入人罪,涉嫌故意滥用职权与报复陷害,又被二审渎职故意放弃审核证据,错误地经法定程序固化为"法律证据",该案经不起历史检验将反而成为时代的见证!希望能经过更高级的法定程序重新给予认定。第二是追究陈小明死亡原因的法律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七条规定:小明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不收监",而现在已经造成他的死亡。这是存在涉嫌玩忽职守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罪,需要检察行政方的作为追究一系列涉案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第三是造成陈小明问题的起因,即始于1994年8月,长乐路445弄动迁基地上被强迁,至今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未予结案,也就是构成他家房屋被非法强迁的赔偿问题。从中说明问题的是:涉及分管动迁的原(徐汇区)区长张正奎已被双归、原地块的开发商被抓、该动迁组也被解散,原强迁令已被判决撤销,需要重新审核的是:�!
年事已高的陈小明母亲为法定代理人,现已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处提请控申已有一年之久,却始终如泥牛入海音讯全无,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显然这是政府部门无权干预该特务组织所干的坏事!说明在上海帮势力范围内当事人的继续上访或控申实属无效,上海市"人民"政府是不可能会依法行政作为的!
要是承认地方政法委如此做横行霸道,必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话,那是仅属于主观认定的合理、合法和必要性,但并不能说明其法定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况且人总是能够为其违法与犯罪的行为找到理由,所是贼有贼的道理、强盗有强盗的逻辑,至所以会出现"我是痞子我怕谁?"的执法违法,这是种强盗加上无赖的表现形式,是与普世理念相悖的社会集团性犯罪的另类刑事犯罪形式,历史将会证明这要被人类文明社会所唾弃的!
五、为烈士及家属的平反昭雪呼吁
上海市全体访民为了陈小明非正常死亡,正长期处于群情激动在义愤填膺之下,团结一致共同严厉谴责中共上海市政法委!故意制造无辜的维权访民蒙受冤狱的冤假错案,无权故意剥夺访民们的生命权,这种新型的反人类罪尽管隐蔽性强,其手段之卑鄙与成熟却消除不了极其恶劣的国际影响,都应该同样受到全世界人民的谴责!如果体制内现行法律不予追究其直接责任者,不启动检察问责主要责任人的话,对上述问题探究的真实性倒反而得以反证,那将是进一步证实记者依据事实给予客观分析的正确性!
在大陆僭主政权条件下,所产生的统治人物以及衡量标准十分怪诞,统治者及其统治集团的道德标准属于:谁更坏,谁当统治者!那么,在道德标准上不与国际上人类文明真正进步的社会保持一致,哪有可能为我们的杰出的维权英雄平反昭雪呢?所谓的"法制社会、司法公正"都是含有极其虚假的成分,为了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各级政府说尽了欺骗人民的谎言,所谓的设置各种行政与司法渠道,都成了维护统治者权钱交易的利益机构,对待访民们一贯采用敷衍塞责甚至侵权的非法行为,这正是我们今天在现实社会中,着重揭示与需要呼吁的方面。
据了解,反酷刑日是在1997年联合国通过决议制定;1998年正式实行反酷刑公约。中国政府作为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签署国,记者指出:上述暴行完全违反了相关义务和承诺,要求中国改善访民"刑事犯"的处境。同时呼吁国际社会,深切关注访民"刑事犯"所遭受折磨下被酷刑与虐待致死的真相揭露。
我们希望中共中央纪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依法受理该案法定代理人所提出的控申。为了解决中共党内派性所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势力,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情况,代理人应该考虑越级控申,要争取由中央级的纪检、检察机关受理或指定异地受理为好。
我们强烈要求:中共惩罚职务犯罪者违法的暴虐的行为,务使陈小明善良的冤魂得到安息!
此时此刻我们必须大声疾呼:呼请全世界爱好自由民主的人民与国家及世界人权组织,共同关心中国杰出维权英雄陈小明非正常死亡问题的查处,希望对此给予合理与合法的解决,这就是关注中国大陆的人权问题之一!也就是关系到每一位中国人所应该享有的基本人权问题,更是关联到中国未来发展中的社会性质的重大问题!
来源: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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