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蛋透顶的央行、银监会
作者:郭庆海
发表:2007-12-23 03:41
今年9月27日,中国央行、银监会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者提高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同时,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9月28日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house/2007-09/28/content_6804607.htm)到了12月11日,中国央行、银监会又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下发补充通知,对"第二套房"问题作出明确界定: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12月12日《信息时报》http://news.sina.com.cn/c/2007-12-12/013114499168.shtml)
中国央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下发上述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制定上述政策的目的在于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具体说来,就是要打击囤地囤房,抑制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但是,在笔者看来,央行和银监会如果是从上述目的出发而联合下发这么一个通知,简直就是混蛋透顶!
理由一点也不复杂,我们去看看央行自己于1997年4月间下发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它上面有这样的规定,"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到了1998年,央行发布正式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其"总则"部分有如下的规定:"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怎么来理解上面的这些规定呢?"自用"这个词非常重要!你买下房来不住,让它空着,等升了值再卖,这是"自用"吗?你买下房来倒没有让他空着,只是把它租出去了,这是"自用"吗?显然都不是。那么也就是说,央行当初的规定其实严厉得很,即无论你是否曾经贷款买过房,只要你买房不是自用的,是用来炒,或者出租,商业银行就不得给你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当然,这或者的确是个有一定执行难度的规定。不过,所谓"有一定执行难度",应该只是针对第一次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人而言。因为当人们第一次向银行申请贷款买房时,银行依靠自身或金融系统的业务记录无法对申请人买房是否"自用"作出判断。但是,如果申请人已经从银行贷过一次款,那么,毫无疑问,银行便可以依靠自身或金融系统的业务记录对申请人买房是否"自用"作出判断了----有谁会同时买下两三套甚至更多的住房,今天住这一套房,明天便搬到那一套里去,后天再搬回来,就为了折腾着玩吗?那岂不是开国际玩笑!而即使现实中真有这种古怪的人,但是,从有效配置资源的角度出发,银行也不能对此行为进行支持。也就是说,他们的古怪行为也许应该得到尊重,但他们只能用自己的钱,而不是银行的贷款去埋单!
所以,依照"自用"之原则,最基本的、在央行规定基础上后退一步的操作规范应该是:只要申请人已经从银行贷过一次款购买住房,那么商业银行就不得再对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当然,也可以有个例外,那就是第二次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人,必须有第一次利用银行贷款所购买之住房已出售的证明(过户手续之类)。
那么也就是说,根据央行自己制定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带有强烈炒房意味的"第二套房贷"根本就应该被禁止,这样才能称得上是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当然也才是最有效之打击囤地囤房,抑制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之措施。而现在央行下发的这个通知则明显完全颠覆了其曾经作出的规定----目前它依然是商业银行办理该项业务时所依据的规范----,颠覆了个人住房贷款之"自用"这一基本性的原则,却又被冠以"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打击囤地囤房,抑制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之名号,能不让我说他们混蛋透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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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下发上述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制定上述政策的目的在于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具体说来,就是要打击囤地囤房,抑制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但是,在笔者看来,央行和银监会如果是从上述目的出发而联合下发这么一个通知,简直就是混蛋透顶!
理由一点也不复杂,我们去看看央行自己于1997年4月间下发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它上面有这样的规定,"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到了1998年,央行发布正式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其"总则"部分有如下的规定:"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怎么来理解上面的这些规定呢?"自用"这个词非常重要!你买下房来不住,让它空着,等升了值再卖,这是"自用"吗?你买下房来倒没有让他空着,只是把它租出去了,这是"自用"吗?显然都不是。那么也就是说,央行当初的规定其实严厉得很,即无论你是否曾经贷款买过房,只要你买房不是自用的,是用来炒,或者出租,商业银行就不得给你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当然,这或者的确是个有一定执行难度的规定。不过,所谓"有一定执行难度",应该只是针对第一次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人而言。因为当人们第一次向银行申请贷款买房时,银行依靠自身或金融系统的业务记录无法对申请人买房是否"自用"作出判断。但是,如果申请人已经从银行贷过一次款,那么,毫无疑问,银行便可以依靠自身或金融系统的业务记录对申请人买房是否"自用"作出判断了----有谁会同时买下两三套甚至更多的住房,今天住这一套房,明天便搬到那一套里去,后天再搬回来,就为了折腾着玩吗?那岂不是开国际玩笑!而即使现实中真有这种古怪的人,但是,从有效配置资源的角度出发,银行也不能对此行为进行支持。也就是说,他们的古怪行为也许应该得到尊重,但他们只能用自己的钱,而不是银行的贷款去埋单!
所以,依照"自用"之原则,最基本的、在央行规定基础上后退一步的操作规范应该是:只要申请人已经从银行贷过一次款购买住房,那么商业银行就不得再对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当然,也可以有个例外,那就是第二次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人,必须有第一次利用银行贷款所购买之住房已出售的证明(过户手续之类)。
那么也就是说,根据央行自己制定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带有强烈炒房意味的"第二套房贷"根本就应该被禁止,这样才能称得上是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当然也才是最有效之打击囤地囤房,抑制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之措施。而现在央行下发的这个通知则明显完全颠覆了其曾经作出的规定----目前它依然是商业银行办理该项业务时所依据的规范----,颠覆了个人住房贷款之"自用"这一基本性的原则,却又被冠以"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打击囤地囤房,抑制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之名号,能不让我说他们混蛋透顶吗?
来源:《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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