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特别法庭的法律的制定和量刑的标准,是用现有的法律,还是新制定的法律?
答:从实体法的角度,我们准备适用的有以下几类:
一类是人类已经创制出的,被国际社会和现代人类的良知所普遍接受、认同的那些国际法的法典,比如《联合国人权宣言》、各种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等。
第二类是人类到目前为止所创制出的保护人权的案例,其中包括纽伦堡法庭、东京法庭,还有对米络索维奇的审判,所有这些法庭所创建的案例,都是我们的法庭的实体法依据。
第三类是一些法学家和法律思想家的著述中所提出的法律原则。从古罗马开始,法学家和法律思想家的著述就成为一种法的渊源。这是有传统的。我们准备把这样一些体现人类良知和理性的,体现人类现代法的精神的法学家和思想家的著述作为我们法律的依据。
第四类是判例法原则。判例法在相当程度上,法官就是有创制新的法律原则的权力。当然他在创制新的法律原则的时候,必须依据现在人们普遍认同的现代法的精神,必须依据基本的人性的原则。
特别要强调的是,我们不会适用专制的法律。我们审判的对象,无论是中国共产党、江泽民,还是610办公室,它们都是和中共有关的。为什么我们不适用中共的法律?道理很简单,中国共产党用暴力攫取政权,用国家恐惧主义维护政权,他们对政权的掌握没有经过人民的同意,因此他们掌握的国家权力是非法的,非法的国家权力所通过的法律也是不具有合法性的。
而从事实的角度讲,在中国共产党56年的统治中,他们往往依据他们所制定的恶法来屠杀人民,来审判那些有正义和良知的人。所以我们不会用中共的法律。
从程序法的角度,我们准备运用海洋法系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当然,在法律原则的具体应用上,根据实际的情况,我们肯定会有一些创造性的理论的突破。
问:什么叫“当事人主义”?
答:当今被普遍适用的两大法系,一个是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 一个是海洋法系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是一种抗辩式的诉讼,它是在相当一些国家普遍采用一种诉讼模式。
问:从法庭的组建到法官的任命,到预计正式开庭的时间是否过于匆促?
答:对共产党进行审判的思想在二、三十年前就已经有人提出。我到国外以后,也有许多朋友有同样的想法。这个想法的酝酿在一年多前就开始了。到今天,这个思想终于比较成熟,一些有志之士终于达到了共识。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还是有比较长时间的思想准备的。
问:特别法庭第一步是审中国共产党这个整体,还是审共产党的一些官员?
答:我们的法庭分为两级。第一级是对中国共产党在56年中所犯下的所有反人类罪行进行系列审判。这个系列审判会逐步展开。
在系列审判中,我们第一步要审判的,就是共产党迫害法轮功的罪行。当前,中国共产党对法轮功的迫害是人类最大的一场人权灾难,所以对这样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有它的急迫性。
那么在审判的过程中,我们到底审判什么、审判哪些人,这个要由控诉方提出。
据我了解,控诉方准备起诉的被告人,大概有三类。第一个是中国共产党,因为整个迫害法轮功的罪行都是以共产党的名义进行的,它不是以任何个人的名义进行的;第二类可能就是包括江泽民在内的一些迫害法轮功、反人类罪行的犯罪集团的首犯和主犯;第三类可能是作为共产党建立的专门针对法轮功进行大迫害的法西斯组织,也就是610办公室。
问:如果以共产党或610办公室作为被告人,谁为这些组织的罪行负责?
答:一个组织作为刑罚的对象,在各国的刑法中已有先例。按照刑法发展史,近代社会以来,人们公认的刑罚对像只能是自然人──虽然古代的刑罚对像有很多,在古代,尸体都可能成为刑罚的对象,但在近代史上一般都认为只有自然人才可以成为刑罚的对象。
但是,按照现代的刑法理论,一些单位和组织也可以成为被告,成为刑罚的对象。
所以我们把中国共产党和610办公室这两个组织作为刑事指控的对象,和将来可能的刑罚的对象,这是有法律先例的。
问:如果通过法庭的判决,中国共产党和610办公室是有罪的话,是否意味着法庭就可以发出强制令,强制它们解散呢?
答:现在审判还没有进行,我不知道审判结果,我只能说,假如宣布它是一个犯罪集团、犯罪组织的话,一个犯罪集团是不允许在一个合法的社会中存在的。
问:那这样的话,对于现有的共产党员和610的工作人员有什么影响?
答:这里一定要有一个明确的区分。从整个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来看,一方面共产党是一个邪恶的组织,这是一个历史的结论,没什么可说的。但另一方面,它的内部成员中,很多人都是有自己的良知和理念的。为了中国的自由民主,为了反对共产党的专制统治,很多中共党员恰恰表现出极大的道德勇气。像张志新,像我过去的朋友柴治国,他们为了反对共产党,在关键时刻,都做出了极其英勇的行为。
所以,对共产党的有罪判决,只是对这个罪恶的组织。另外,这个罪恶组织的上层,共产党的领导集团,必须承担这个罪责。
但是这个判决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意味着对广大普通党员的政治歧视,我们不能这样做,也没有理由这样做。
我相信,随着共产党被宣布为一个罪恶组织,普通党员会逐渐地抛弃它。我相信他们的理性和良知。因此,这个判决只是针对共产党的,只是针对共产党的上层集团的。当然也针对在共产党内直接残害了人民的人,比如对法轮功学员实行酷刑的那些恶警,那些极力地掀起对法轮功的社会仇恨的所谓的新闻工作者,他们是要承担罪责的。
但对于普通的共产党员来说,这种判决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意味着政治歧视或法律歧视。(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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