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七年过去,丢丢依然没有得到亲人的关爱,生母先是带着他混迹北京,后又将他抛弃在河南老家,都不曾尽到抚养之责,而老家的舅舅和姥姥也因贫困而不愿承担照顾他的义务。丢丢现在已经十岁了,长期被遗弃遭虐待的生活,对孩子的心灵和健康已造成很大伤害。
像丢丢这样的案例在中国不是绝无仅有,对于毒瘾缠身的母亲、一贫如洗的舅舅、精神不正常的姥姥,再谴责也改变不了他们无力赡养这个孩子的现实。若按中国国家和地方政府、及许多个人目前的财力,不至于没有力量帮助丢丢这样的弃儿,但是对此关注已久的媒体和满怀爱心的人们,居然对丢丢的命运爱莫能助!这是为什么?关于丢丢的报道,是以这样一段话结尾的:
“当记者带着丢丢来到信阳市平桥区民政局要求解决收养问题时,工作人员解释道,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因丢丢的母亲健在,送养丢丢须征得其母同意,否则孩子将不能被他人收养。4年前,一些海内外有爱心的人曾纷纷表示收养丢丢,却遭到郭立芹阻挠。丢丢也无法进入孤儿院,因为他有母亲。现在,摆在人们面前的似乎是一道无解的难题。不知道丢丢的悲剧何时才能结束?谁又能给他一个完整的家?”
上面引用的中国民政人员的解释,说明了中国收养法的一条关键准则:“孩子的生父母决定一切。”也就是说,只要生父母一方在世,哪怕他们虐待或遗弃子女,未经他们许可,社会和别人也无权领养甚至照顾孩子,无法改变孩子的悲惨命运。
这使人联想到另一个同样引起社会关注、却与丢丢的例子形成鲜明对照的孩子的命运,那就是正在美国主流社会和华人社区引起轰动的贺梅案。
贺梅,是个出生在美国的华人女孩。当年她的生身父母因某些原因,将未满月的她交给一对美国夫妇照料,却没想到数年后想要回孩子时会遇到麻烦。华人生父母和美国养父母不得不为争夺孩子的养育权而对簿公堂。美国的法庭,则不管生父母索回女儿的决心和理由,把孩子的监护权判给了已经抚养了她五年的养父母,理由是这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长!
我在此不评说贺梅案双方的谁是谁非,也不理论丢丢亲属的道德行为,只想通过隔着太平洋分处中美异国的这两个中国孩子的不同命运,对中美两国儿童收养制度做一点比较。
中国的文化传统是讲人情,重血缘。立法也常以此“人治”意识为基础,执法过程中则难免“情”大于“理”,“理”大于“法”,导致任人唯亲,丧失原则。然而,这种以“人情”为主导的处事准则,却往往会导致无情无义、丧尽天良的恶劣后果。丢丢的例子就是证明!
以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来说,在中国人的潜意识中,总认为,孩子是父母生养出的骨肉,就如同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如今,虽然父母包办婚姻、买卖子女已不为中国社会所赞许,但父母打骂教训孩子、替孩子做主谋划前程等,仍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甚至被夸奖为关爱严求孩子的典范。打老婆骂孩子还常被认为是自家私事,别人无权干涉。
中国收养法中那未经亲生父母同意他人不得收养的规定,更体现了父母“拥有”子女,如同拥有财产物业--“我的东西,我不同意,别人无权拿走”。
因此,只要丢丢那个根本不称职的母亲不点头,哪怕丢丢被忽视虐待致残致死,十几亿中国人都改变不了他的命运!
美国的国情截然不同,“法”高于“情”和“理”。血缘与亲情,动摇不了法律和人权的基础。孩子再幼小,也是个具有生命的“人”,享有与大人同样的人权,更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美国有的州,最近甚至设立“狗儿收养法”,养狗人不能再被称为狗“主人”(Owner),而要称为“监护人” (Guardian),旨在强调对于有生命的“人类之友”,不能像拥有物产那样来确定从属关系,而要像家长与子女一样属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对狗都如此,对人就更不用说了。
像中国那样把子女当私有财产,哪怕家长再失职违法也有权控制孩子命运,让美国人听起来完全不可理喻。美国将欺辱虐待弱势家庭成员(如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的行为,视作 “家庭暴力”,是严重犯罪。美国的民政、社福、司法机构,有权力和责任剥夺不合格家长的监护权或对肆虐的家庭成员进行审判,而不必顾忌有“侵犯隐私或私产”之嫌。
贺梅的命运,就是在这种道德标准和法律准则下确定的。
贺梅的亲生父母所犯的根本失误,也是很多华人可能会照犯的,就是以中国式的观念在美国处世。他们大概以为:“孩子是我的,何时想托出去或要回来,父母都有决定权。”没想到,这放之中国为皆准的原理,在美国却行不通!
因中华传统文化观念误导,而在美国家庭伦理案中一再失误的华人,不仅是贺氏夫妇。
有位华人熊女士,嫁给美国丈夫后生了个儿子,离婚后丈夫得到孩子的监护权,母亲熊女士一气之下带孩子去了中国。后来孩子的父亲因病在美去世,华人母亲以中国式推理:没了父亲,孩子的养育权总该归自己了。便放胆带孩子回到美国,谁知一入境就被以绑架罪逮捕,孩子则被交给美国姑姑抚养。至今这起中国生母与美国姑母的养育孩子争夺战还在继续。
还有位美国女性,在中国河南工作期间与一位中国画家结婚并育有一子。中国爷爷奶奶对这孙子宠爱有加,从小垄断照料权。后来这对异国夫妇及孩子都来到美国,但婚姻以离异告终,孩子判归母亲。父亲及祖父母则以为:孩子生在中国,姓俺家的姓,理应归父亲。中国父亲便趁探视孩子之际,带孩子远走中国,造成轰动一时的跨国绑架案。那美国母亲多方奔走,并追到中国,总算讨回了孩子。
在这些案例中,无论生父母、养父母、祖父母、姑母等,哪怕作出了过份之举,也都是为了孩子的利益。可以相信,不管谁得到孩子,都会诚心诚意尽责任去爱抚养育他们。因此,要追究的,不是这些家长当事人的道德品质孰是孰非,而是误导他们陷入困惑之境的文化渊源。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文化,会使同样的案例得出完全不同的结局。至于哪种法规在那个社会更有效可行,要看其实施后的普遍结果利多还是弊多。
贺梅案,若发生在中国,结果肯定逆转,贺氏夫妇必赢。而丢丢,若生活在美国,命运也绝对改变,早就会被有爱心的家庭收养而过上正常生活。
美国是典型“法制”国家,其儿童保护和收养法规,是以儿童本身的利益(而不是家长的权力)为基础的。孩子不是家长的私有财产,如果父母的行为危害到孩子的安全与成长,他们作为家长的权利将被毫不留情地剥夺,哪还能允许这种人对孩子的归属表态呢!这看起来对家长不近情理,实质上却从人性人情角度考虑到尽可能广大的民众权益--保护孩子,也避免家长进一步滑向犯罪的深渊。
美国有一套儿童寄养、收养制度,在社会福利机构和很多临时寄养家庭(Foster Family)中生活的孩子们,多数并非父母双亡,而只是因为家长不称职或有虐待倾向。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这些家长不能痛改前非,证明自己有资格当好父母,他们就有可能永远失去子女的监护权。孩子们将在合格的永久收养家庭(Adopt Family)找到归宿。
尽管美国的制度也有漏洞,财力人力也还做不到有求必应,因此也仍有孩子被家长忽视虐待致残致死的惨案发生。但这个国家和这种制度,确实拯救了很多孩子的生命,也教育挽救了很多误入歧途的成人。
其实美国的制度也并非向来如此,而是长期以来根据时代发展社会情况变化而不断改革才形成的。以牛仔文化起家的美国,也有过家长独断专行的时期,历史上亦不乏儿童因遭虐待遗弃而受到终生伤害的案例。更可怕的是,许多童年受到虐待伤害的孩子,变得仇视社会和人类,长大后沦为罪犯或具有虐待倾向去迫害自己的子女或其他儿童。如此代代恶性循环,将对全民素质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美国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和少儿团体,早已对此提高了警惕,并及时修改策略,开展宣传教育,实施救助领养行动。一旦发现虐待,就立刻隔离受害儿童与施虐成人,以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并避免造成长远危害的后果。
美国经常搜集分析各时期案例、研究调查新兴社会问题,以作为改革和制定政策的依据。尤其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已把家庭暴力和儿童虐待当作主要社会问题之一来重视,很多法规策略和社会服务机构应运而生。
根据美国的研究资料,对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进行的“儿童虐待”(Child Abuse)可分为四种类型:
一、生理虐待(Physical Abuse):如以暴力殴打、推搡、烧烫等造成的身体伤害,也包括因缺乏照料孩子的知识与责任心,在无意之中对孩子身体造成的严重损伤;
二、忽视(Neglect):不肯为孩子提供基本所需--如衣食住行、监护照料,让低龄儿童独处无成人照管,不为孩子提供应有的医疗、教育等;
三、性虐待(Sexual Abuse):包括对身体隐私处性触摸、乱伦、强奸、性暴露,逼迫儿童卖淫或摄制色情影像等;
四、感情虐待(Emotional Abuse):包括会对孩子心理、情感、精神上造成伤害的折磨或企图,如过度惩罚、逼迫、谩骂、恐吓(哪怕是非暴力的),让孩子当父母过错的替罪羊等。
常见的案例多是二种以上虐待形式并存。华人新移民们常以为只有暴力伤害或性侵犯才算“虐待”,而对第二、四类虐待行为缺乏认识,弄不好就可能在不知不觉中触法缸铩?p> 曾有个华人母亲,在地铁车上因嫌两三岁的幼女哭闹而责骂推搡她,使孩子跌倒地上,其他乘客马上来制止并报警,导致孩子被社福机构领走寄养,直到调查清家长确属偶然无意所为,才肯交还孩子。但这类家长会被记录前科,日后有任何涉嫌表现,都会引起麻烦。
还有一对刚生了小宝宝的华人打工夫妇,在纽约与很多打工者同住一栋房内。可能有室友嫌孩子爱哭太吵,趁家长不留神给孩子偷喂了安眠药,因剂量过多对婴儿身体造成严重损害。家长虽非直接作孽者,却也犯了看管不严和未提供合适居住环境的“忽视”罪,孩子也被送走寄养。家长则需参加儿童监护培训班,经过教育,提高觉悟技能后才可领回孩子。
在纽约、加州等新移民聚集处,这类华人犯规的例子很多。有家长抱怨,孩子被送到美国人家里寄养,生活习惯不同,语言不通,对孩子的伤害可能更大。因此近期纽约等地的有关部门在华人社区征求寄养家庭,以便为华人儿童和家长提供更好服务。
“寄养”是临时性的,旨在给予违规家长一个“以观后效”的期限,或是孩子找到终身收养家庭前的过渡。“收养”则是永久性的,需要通过法律手续确立父母与子女的正式收养关系。美国的这种寄养收养制度,还是首先考虑到亲生父母与子女的利益的,在照管被虐儿童的同时,也对“可以教育好的家长”进行辅导,还对有困难的家庭提供福利补助,旨在亲子能尽早团聚并为孩子创造健康的成长环境。确有必要时,则可为孩子妥善安排适合的终生归宿。
如果华人家长被牵扯到儿童虐待案中,可行之策是尽量配合,切忌抵触,尊重当局和法规,纠正自己与美国社会风气相悖的习惯和言行,以行动表示可以作称职的家长,才能保持住孩子的养育权。
很多华人尽管承认美国民政司法机构作了不少善事,但仍对其常视血亲父母为敌的做法不甚理解,尤其一些有学识身份的富裕阶层,更为不小心背上虐待子女嫌疑而叫屈。不可否认,美国现行的某些法律制度并非十全十美,执法过程也难免有偏倚和不公,正因如此,立法部门还在根据时代发展不断提出议案,修订改革规章制度。实际上,美国每一政策措施的制定,不是凭空异想天开或来自少数“专家”的闭门思考,而都基于对无数社会实例的深入调查分析追踪,全面权衡利弊和对社会民众的长远影响。因此,法律虽铁面无私,却并不冷酷无情,而是自有其道理在其中。
根据调查结果,虐待儿童犯在任何经济或教育阶层、种族或宗教群体中都存在。更触目惊心的是:在所有虐待案中,87.3%的受害儿童是被家长(至少父母一方)所虐待;最常见的虐待模式(占44.7%)是由女性家长独自虐待孩子;对比男性与女性家长,女性常采取忽视和生理虐待,而男性则多进行性虐待;虐待犯中,女性有41.5%、男性有31.5%是30岁以下的青年人。
了解以上事实,就会理解为何美国法庭不相信“血浓于水”的亲情,而且当发现儿童虐待案件时,还往往把家长列为首要嫌犯。
从数年前曹姓华人因涉嫌性侵犯继女并反抗警察被击毙,到贺氏家长争夺女儿的抚养权败诉,在华人社区和媒体的讨论中,不少人以中国式的思路认为:“父母最疼爱自己的子女,怎么会虐待侵犯遗弃他们?”但这样的论据,丝毫不会引起美国法庭的同情。
对照美国通行的“儿童虐待”定义,可以看到,无论有何理由,曹姓继父对女儿的触摸已引起孩子的不快,符合“性虐待”的标识;而贺氏家长将刚出生不久的女儿就交予他人抚养,则有“忽视”之嫌。这既成事实一旦形成,就很难再洗清。案子审判的结果也可想而知!
在美国这样一个多种族的移民国家,执法人士不可能都熟知外国文化风俗,也不可能按外国的人情法则给予通融,他们能遵照的唯一标准就是美国的法规。常有华人在美国输了“看似有情有理”的官司,有人抱怨是“种族歧视”,有人认为是“不懂美国法律游戏”。其实最致命的,是一些华人不合时宜地把在中国行得通的方式拿来美国乱用,在败诉之后,还拿中国道理去骂美国法庭,只会越抹越黑,适得其反。
这些华人们所犯的最大的(也是本可避免的)错误,是对很多在美国应是家喻户晓的社会常识(如“儿童虐待”的定义和收养原则)一无所知!“不知者不为过”的中国式信条,在美国照样行不通!无知,是很多华人家庭悲剧的根源!
小到个人官司案例的异见,大到中美两国政策法规的对立,在很多时候,其实并非来自政治、种族、信仰、贫富、权势的势不两立,而只是东西文化传统的差异,造成处世方式的大相径庭。
到什么山上就得唱什么歌,但首先要搞清歌词曲谱,才能保证不唱错!对生活在美国的华人来说,必需尽快多方面了解美国国情,尤其要通过主流渠道,而不能只听一些社区团体或个人(包括律师)的从本族裔立场或其他利益出发的片面建议。尽管一些华人当事人及其支持者们,可能对美国的制度法律不满,但这些法规确实久经考验,能够保护最多人民(尤其是儿童)的最大利益。
在这种制度保护下,小贺梅的命运不会不幸,无论被生父母还是养父母抚养,她都会得到最好的关照而健康地成长!贺梅,该是幸福的,因为有那么多人在真心实意地关心她!然而,当孩子长大后,将会回顾和思索自己的生平,也会渴求生养双方家长给出合理的解释,否则,她的心灵依然会蒙上阴影。此案的当事双方,真该为了孩子的未来,协商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法。
相比之下,大洋彼岸的丢丢则有着相反的可怜命运。中国还发生着很多令人伤心的类似惨剧。从那个因吸毒母亲被关押而活活饿死的小女孩,到艾滋病人们缺乏照管的子女,到被一些坏人当作乞讨摇钱树的苦命儿童,到被生母弃置不顾的丢丢……想要帮助他们的善心人们居然无法伸出援手!造成孩子们悲惨命运的主要根源,已不是他们的家长,而是社会制度的缺陷和不公。
每个国家都有各自的国情,政策法规的制订不可照搬效仿外国,但却要考虑本国人民的基本利益。中国目前的收养法规显然已不能保护儿童最基本的生活权益。对陈规旧矩及时进行修改,将对国家、人民和培养健康的下一代有利。否则,还会有很多像“丢丢”这样的小生命,在无法摆脱的苦难命运中,长成对社会怀有仇恨的成人!这将是中国未来的不幸!
华夏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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