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来看一看下面的案例,它一定会让你略有所思。
牵一发而动全身黄华是海南中力不动产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同时又是大连海远广场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1994年,中力公司投资于大连海远广场有限公司,占有25%的股份。
1996年5月,吕岩与黄华结婚。1997年3月,两人有了女儿。1999年4月,海远广场(大连扬帆酒店)申请开业,评估价超过16亿元人民币。2000年11月,吕岩向海口市新华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理由是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一审判决黄华支付女儿一直到18岁的抚养费、教育费和经济帮助共23.6万元。黄华随后提出上诉,2001年5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的教育费和经济帮助,但黄华须支付的抚养费变成了每年6000元。
事情还没有结束,2002年11月吕岩向海南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03年3月25日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在法庭辩论当中形成了如下两个焦点问题:中力公司投资于大连海远广场有限公司价值3亿元人民币的财产是否为黄华个人所有?这价值3亿元的股份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原告方吕岩认为,黄华管理的大连海远公司的25%股份实际是他个人所有,应该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并指出,自己1995年与黄华相爱时,黄华正处于创业阶段,处境非常窘迫,结果是两人一起融资创业,吕岩还声称当时还把自己的积蓄拿了出来帮助过黄华。1996年两人结婚以后,吕岩还从娘家借钱,向父母和朋友借钱来渡过难关。但吕岩所说的多次借款都没有留下借据,仅有的凭证,是一张黄华写下的欠吕岩弟弟80万的借条。
但海南中力公司是否是黄华个人的公司呢?黄华的代理人在法庭指出,海南中力是台湾森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海远广场25%的股权收益是海南中力的财产,与自己无关,黄华仅仅是被授权委托管理这25%的股权。如此一来,黄华就不是那3亿多资产的拥有人,吕岩向黄华要钱纯属找错了人。代理人还认为,即使那25%的股权属于黄华,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黄华还坚决否认自己曾得到过张家的任何资助。至于那张80万的借据,黄华说是用来哄吕岩的,签名是"假的"。黄华进一步向吕岩提出质疑:如果借据是真的,吕岩为何不拿着它起诉要回借款呢?对此,吕岩作出了答复,指出这张借据是1997年写的,当两人离婚,自己想追回这笔借款时,已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在法庭上,为了证明那25%的股权是黄华的个人财产,而非中力公司所有,原告律师出示了两份证据。
一份是由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黄华称中力公司是台湾森达的独资公司,但这份1993年出具的中力公司验资报告显示,注资的账号是中行海南分行14-6845637。但2002年12月海南高院在取证中,却证实自1993年以来,中行并没有这个账号。
第二份证据是1994年台湾森达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这份委托书把对大连海远公司的投资全权交给了黄华。令人寻味的是,这份委托书的期限为50年,而当时黄华已经45岁,这就意味着黄华可以行使对海远公司的投资控制权一直到95岁。
因此原告方认为,假账号、长达50年期限的委托书,再加上其他证据,这一切都足以证明中力公司其实就是黄华个人的公司,中力投资于海远公司25%的股权,也应该为黄华个人所有。
一切变得对黄华越来越不利,但黄华及其代理律师又有了新的说法。认为那25%的股权即便是黄华的财产,也应该是其婚前的个人财产,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为黄华投资于海远广场是在1994年,当时他还没有和吕岩结婚。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一方所有"。黄华认为,投资行为和股权形成都发生在他和吕岩结婚前,股权及其收益应当是黄华一方的财产。
但原告代理人对此另有看法,认为黄华1994年对海远广场的投入在两人婚后有大量的升值,而升值的部分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吕岩还指出,自己和黄华1997年结婚时,海远公司的工程项目海远广场才建成了80%。而海远广场正式开业是在1999年4月,那时自己与黄华已经是夫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原告方的理由,黄华在补充答辩书中又有了新的主张,声称海远广场经营处在资不抵债的现状,尚亏损3亿余元,由于拖欠国家贷款,该公司的全部收入都用于还贷,无任何收益可言。
如按黄华的说法,那25%的股权早已经是资不抵债,即使吕岩打赢了官司也可能会拿不到钱。并指出这场官司"对原告来说是一起毫无意义的诉讼",但对正常经营的公司而言,如果因所有人离异纠纷而导致财产分割,从而引发公司股权结构变化,乃至公司经营危机,那将是灾难性的官司。
寰球同此凉热同样的麻烦也发生在企业家和经理人的偶像杰克·韦尔奇身上。去年3月13日,据美联社等媒体披露,有商界奇才之美誉的美国通用电气前总裁韦尔奇在与某杂志女编辑发生婚外情后,他的太太正式聘请律师决定和韦尔奇离婚并分享其10亿多美元的家产。达成协议,这将成为美国历史上分割资产最多的离婚案。
在美国,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家庭财产的分割问题。韦尔奇虽然曾经与妻子签过一份婚姻协议,但已经过期失效。按照美国的法律,如果没有其他类似的合法协议,双方将平分家庭财产。
根据GE公司的财务报表,韦尔奇一年的工资收入是1620万美元,拥有2180万股GE公司股票的价值为8.94亿美元,他还拥有价值2.5亿美元的股票选择权以及价值3000万美元的房产。如果按照这个总数进行平分,韦尔奇的妻子将拥有5亿美元的身家,也就是说,仅凭借这次离婚,她就将成为美国最富有的女性之一。
此事的结果目前仍是未知数。但婚姻在法律方面对企业家及其企业所带来的风险,却是"寰球同此凉热"。
律师忠告钱卫清:预警七式对每个人来说,一段婚姻的失败都会牵扯到很多复杂的问题,其中有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有儿童的利益保障问题,有婚外恋的伦理道德问题,也有财产的分割问题。但对于企业家来说,特别是民营企业家,问题还远不止这些。
首先是企业与家庭的关系。民营企业的一大弊端就是家庭与企业的界限不是很清晰,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实际上就一回事。一旦家庭出现危机,其结果往往是殃及企业,有时还会导致企业的垮掉。我们不难想像如果吕岩在本案中最终胜诉而进行财产分割,这对中力公司来说将是一场怎样的灾难!
其次是企业家的角色问题。民营企业家既是"家长",同时也是"厂长",在承担家庭责任的同时也承担着社会责任,比如向国家提供税收,创造社会财富,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等,一旦婚姻家庭出现了危机,就必然会影响到社会责任的承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低效运作。
民营企业家要如何规避这样的风险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呢?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涉讼部主任钱卫清律师认为应该从七个方面着手。第一,要严格界定婚前财产的范围,这对于那些在结婚前就已经很成功的企业家来说特别值得注意,在界定婚前财产后要进行必要的公证或约定;第二,推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问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约定,比如约定哪些是共有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第三,完善财产登记制度,让夫妻双方做到心中有数,在发生财产纠纷时法院也能有所依据,如海远公司的经营效益如何、是否真像黄华所讲的巨额亏损等,对这些情况进行取证,已超出了律师的能力范围;第四,要界定个人财产与其他家族成员财产的份额,这在家族企业中更为重要;第五,民营企业如果采用公司制,应该在公司章程中写明对这种股东婚姻风险的应付对策,赋予董事会在处理这类事件上的一些权利,以最终保护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提出让比尔·盖茨和他夫人梅琳达签订婚前协议的人就不是比尔夫妇中的任何一方,而是微软董事会;第六,资产与债务要明确,比如在本案当中如果真的像被告所说的那些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那就根本谈不上财产的分割问题,相反,应该是一个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第七,财产的担保、抵押、借贷等法律关系要理清楚,免得一旦出现危机时而使得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化。
最后要强调的是,企业家不能因为规避这样的风险而损害妇女、儿童的权益,规避风险应该合理、合法、有预见性地进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的运行不受企业家婚姻危机的影响,千万不要理解成财富在企业家的婚姻里只是个金钱问题,它还牵扯到公司的安危和事业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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