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请求执行长房拆裁字99第47号房屋拆迁安置裁决

发表:2003-06-22 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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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普通老百姓,本来平静的生活被打断,因为拆迁,五年维权没有结果,上访国家行政机关,又遭受拘禁监视。一个老百姓,被迫收听境外的媒体,因为国内竟然没有一个人支持他的基本人权,也许,民运人士就是这样诞生的,我不想闹呀,但一个人总有自己的权利,我只希望有一天,我有自己的房子,我只希望有一天,我在大街上走动,而没有人跟踪
ps 我的多次上访要求 王琳
电话 (略)

请求执行长房拆裁字99第47号房屋拆迁安置裁决

上海长宁区房管局1999年6月30日作出长房99第47号裁决,安置给我户南洋怡华公寓109平方米房屋一套并支付过渡费用。从99年8月6日长宁政府在没有合法的政府责令限迁下,违反法定程序将我户强迁还侵占我户财产,并实施严重侵权行为,到现在依然不肯执行裁决。

依据市府95第13号文规定,2000年6月30日是最后的交房日期,但该地块至今没有开工,既无法提供原地安置房屋,又从不支付过渡期间过渡费用。上海高院2000年第687号文第7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对按规定可以回搬原地安置,但拆迁人无法提供房源的,可参照回搬地区的同类房屋判决货币安置。 中央政府、人大、市政府、建委、市房屋管理局及有关部门都数次按分级负责、归口处理让长宁政府解决并执行裁决;市政府柴俊勇秘书长当面指导长宁区周区长“因该地块至今不能开工,可按相近地段房屋、相近地段房屋价格安置我户”,我当时同意。可长宁政府相关人员阳奉阴违,事后依旧拒不执行不予理睬,不仅任意践踏政府行政裁决给我户的合法权益,而且已然我行我素,藐视甚至对抗中央和市政府的指导意见。其中某些人甚至想利用政府搞诈骗,这些“公仆”渎职腐败,比现在台湾的无赖官员还厉害。政府不是他们的诈骗工具,我再次向诚信政府申请批示执行长房99第47号裁决给我户的南洋怡华公寓109平方米一套,并结清所有过渡费,归还我户财产。如交不出该房屋,按回搬地区房屋安置我户。

申请人: 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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