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埋病婴”

发表:2003-04-07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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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的南方某媒体报道了河源市紫金县发生的一幕 “埋病婴”的惨剧,而且下此毒手的竟然婴儿的亲身父亲李某,当地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被告人杀害其所生患病婴儿,罪的主观恶念较其他杀人犯罪有所区别,故对李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这幕惨剧到此暂时落下了幕,但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是:为什么抛弃病婴、杀害病婴的现象会屡屡出现呢?我们的政府和社会难道就没有点责任吗? 李某在法庭上辩称,“活埋病婴”是出于无奈 ,婴儿出生后即患有脑积水,无法医治,才将其埋。这些话可能有些人会认为是缺乏人性,脑积水又不是绝症,是应该能治好的,可问题是巨额的医疗费用对一个农家庭来说估计将是个天文数字,也许这个家庭耗尽所有再加上负载累累也不见得一定能把孩子的病治好。在我国多农村的家庭,一个家庭成员如果得了绝症或者大病的话,其他的家庭成员将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亲人被死亡噬,却无力挽回,这是生命的悲哀,也是这个国家的悲哀。 不光是在农村,在一些城市的贫困家庭也有这些现象的发生。没有医疗的保障,也就是没有生命安的保障,当任何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因为疾病而无助地等待死亡时,我们的政府和社会能冷漠的旁观吗?道不应该负起相关的责任吗?

贫困的人群是每个国家都有的,但只要有完善的社会救济措施存在,他们最多只会陷入“贫穷”而至于陷入“困境”,在国外,甚至是许多不发达国家,如果一个患病的穷人无力进普通医院进行治疗时,他们可去一些慈善医院,在那里,慈善医院是穷人生命安全的保障,他们只要交十分低廉的费用甚至无需交纳任何的费就可以得到治疗。不过这样的救济措施离不不开政府和社会的支持。

政府的社会救济主要实施者,可以看到,改革以来,虽然一些地方政府相继投资开办一些慈善医院但这些医院几乎普遍存在资金短缺、运转困难的问题,一直成不了气候。现在又推出合作医疗制度,可根据目前实施情况来看,这已经成为一些地方政府敛钱的手段。所以我们的政府在社会救济方面一直就做得十分差,我常常在城市看到许多无家可归者,看到许多流浪儿,他们都再为生存而挣扎。我们的政府不但不给予有效的救济施,反而动不动就将他们“收容”,剥夺他们自由流浪、苟且生存的权利。

而且,慈善事业由于政府的制约而面临发展的瓶颈,一方面慈善组织官方化倾向比较严重,运行效低下,再加上缺少透明运行机制,可靠性让人怀疑。民间慈善组织发展滞后,公众的慈善意识淡漠,缺乏参与公活动的热情;另一方面,政府对慈善事业不给政策的支持。例如对于慈善捐款,我们的税务机关竟然要征税,这直就是一个黑色的幽默,这样的幽默导致了许多企业家对于慈善机构望而却步。


不光是政府的原因,我们的社会也正在堕落。现在有一种奇怪的现象,一方面,各种高消费场所在国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成为新兴富豪浪费挥霍的乐园,另一方面,公共慈善事业资金奇缺,发展受到极大限制。统计,中华慈善总会成立7年来,共筹集慈善捐款近12亿元(截止2002年底),其中50%来自国外,10%多点来港澳台,而中国 地捐款只占30%左右。中国的新兴富裕阶层充斥着享乐主义情绪,普遍缺乏慈善意识,这也目前社会上出现“仇富”心理的重要原因,富豪们利用社会的资源发家致富,但却缺乏回报社会的责任心,即使们偶尔参加一些慈善活动都带着浓浓的商业味,所以,富人们是不是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呢?

我们看到,“活埋病婴”的背后实际上是社会救济出现缺位,这就导致了一个家庭,一个父亲陷“困境”,杀死自己的亲身骨肉很大程度上是被困境所逼。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困境,我们的政府和社会应该负担主要的责任。要知道,当那些弱势人群为了摆脱困境时而作出种种非理性举动时,这是极其危险的。社会救济措属于基本的国民福利,关键时候一定不能缺位,否则惨剧可能将一幕幕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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