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峰:23条立法草案令恶法更恶

发表:2003-03-05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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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增加新的恶劣内容

经过一轮“谘询”之后,香港特区政府终于公布了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草案文本,一如舆论所料,此草案文本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批评。因为经过几个月的批评抗争,草案文本虽然在“七宗罪”的定立方面有所收窄范围,但整个立法精神和有关条文依然是中共一党专政“社会主义宪法”的香港版本,而且还增加了不少新的恶劣内容,令恶法更恶。按照这样的文本立法,大陆与香港的两制之间依然会穿通一个大洞,一党专政之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妖风将直吹香港,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香港的人权、自由、法治和可怜的一点民主将受到严重的摧残和破坏。这个结局,香港各阶层人土都看得非常清楚,因此强烈的抗争在恶法订立通过之前和之后必将一浪接一浪的继续下去。若有一天,特区政府用恶法整人治罪,相信将掀起更大的抗争浪潮,甚至会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和介入,届时特区政府和北京当局都将不得安宁!因此我们可以说,订立恶法是中共和特区政府干的一件大坏事,一件损人不利己的大坏事。

香港舆论批评的两大层次

从订立恶法“谘询”期一开始,香港舆论的批评和抗争就表现在两大层次:一是指出此恶法的本质是中共一党专政和社会主义政治文化以所谓“法律包装”介入香港社会,其目的和作用是为了在政治上更有效的控制香港,保护共产党统治中国的“国家安全”也即一党特权利益的“安全”;二是法律界,新闻界、出版界、文化界,政治团体、宗教团体、金融资讯行业等专业界人士,对恶法的具体内容和条文提出严厉的批评和修订意见,希望能把此恶法的“恶言恶行”规范在最小的范围内。

上述两个层次的批评和抗争,一个是战略方面的,一个是战术方面的,是一个整体,都是在对中共和特区政府说“不”,都是在对中共和特区政府表达对订立恶法的深切忧虑和强烈不满,都是在捍卫香港的人权、自由、法治和一点点可怜的民主,都是在捍卫一国两制免受破坏!对于这两个层次的批评和抗争,中共和特区政府是怎么回应的呢?对于战略方面的批评和抗争,中共和特区政府采取了一棍子打死的办法,他们把港人在这方面的忧虑和批评说成是“心中有鬼”,说成是“别有用心的煽动”,是“非理性的讨论问题”;对港人在这个问题上举行的抗议游行,也来个针锋相对,组织左派队伍搞了一个“支持立法大游行”,使出了文化大革命当中“挑动群众斗群众”的卑劣手段。为了达到订立恶法的目的,不惜制造香港社会的大分化。

对于港人战术方面的批评建议和抗争,中共躲在幕后不便直接回应,站在台前的是保安局局长、律政司、董特首和有关政府官员。他们先是采取“打马虎眼”的方法,不断说“信我啦”,“香港现有的自由和公民权利一点也不会减少”,“立法虽严,执法会宽”,等等。继而他们又不断和批评者、建议者“斗嘴”,驳斥别人的批评和建议。引起公愤后,又说会考虑各方面的合理意见,要在“维护国家安全与公民自由之间取得平衡”云云。

不尊重民意,顽固僵化

结果如何呢?谘询期刚过没多久,特区政府就匆匆宣布收到了近十万份意见书,竟说多数是支持立法的,然而其后发现这部“市民意见汇编”错漏百出,将许多批评意见拚除在外,问题暴露后,保安局局长的解释非常儿戏,说是“电脑程序出了错”。如此重要的立法工作,政府官员又口口声声说十分重视民意的收集整理,但在最基本的硬件方面都会出问题,香港市民怎么能信任董特首高官问责制下的政府施政?对他们能不能在立法工作中客观正确的收集民意、修订法案内容又岂能不深表疑虑?

果然,最新公布出来的名曰《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再次受到社会舆论和各界人士的强烈批评。首先政府不肯改变最初的决定,不肯接受本港法律界和广大社会人士的强烈要求,在立法之前出示有完整法律条文内容的“白纸草案”供香港各界人士详尽讨论、提供意见,并不设立法期限。政府拒绝了公众的这一合理要求,顽固坚持“不出白纸,速战速决”的僵化立场,令人感到政府不仅完全不尊重民意、独断独行,而且“心中有鬼”,担心“夜长梦多”。

由于舆论的压力,特区政府推出的条例草案不得不在某些方面作出了一点让步,例如在“煽动性刊物”方面取消了“保有煽动性刊物”将会治罪的条款。然而就在删减恶法内容的同时,政府又为恶法增加了新的内容。例如条例草案引入了比中共司法制度更严苛的审讯机制,也即在国家安全理由之下,法庭可以对被告实施缺席审讯。这是一种彻头彻尾的秘密审讯,是政治黑暗的体现。

为“颠覆罪”增加内容

又例如在所谓“颠覆罪”方面新加了“国家稳定”的内容,增加了不得“恐吓中央政府”的内容,将“颠覆罪”的法网大为扩张。什么叫“国家稳定”?什么叫“恐吓”?词义极为含糊,可作无限引伸。对此,香港大律师公会代表指出,按照这样的条例,八九民运时上街游行示威喊口号的百万民众全都可以被治罪,因为当局可以说示威者破坏了“国家稳定”,示威者要求“李鹏下台”就是在“恐吓中央政府”。与此同时,所谓“颠覆罪”的定义内容还包括“废止国家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这一条更是明目张胆的要对异己进行政治迫害。谁都知道,中国大陆的国家根本制度就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党专政的制度,对此是明确写在中共制订的“国家宪法”中的。这是中共“党国不分”、“党就是国,国就是党”的最高体现。这是封建社会集权政治文化“朕即国家”的现代翻版,早为人们所诟病,这也是阻碍中国走向民主自由法治社会的最大障碍。对此连中共内部的改革派和有识之土都认为问题严重,非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不可。

然而荒谬的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香港特区政府却要以此向人民治罪,充当镇压人民追求民主进步的打手,这是何等的可耻可悲可恶!这也再次证明了中共要维护的所谓“国家安全”就是共产党一党专政的安全;香港特区政府根据基本法二十三条要立的法就是保护一党专政的安全法!如此而已,岂有他哉!

可将组织团体一棍子打死

为了保护共产党的“国家安全”,香港特区政府推出的《条例草案》依然是法网密布,陷阱处处。在“禁止内地从属组织程序”问题上,只要中央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理由,向特区政府发出证明书,本港和保安局局长就可以对香港的“从属组织”发出禁令,根本无需经过法院审理。被取缔的组织只有在被特区政府认为“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有“陈词或书面陈述的机会”。什么叫“切实可行”?完全没有标准,可任由特区政府随心所欲!根据这样的程序,只要“中央政府”和“保安局局长”一□合,香港的组织团体就有可能在“保护国家安全”的大帽子下被一棍子打死,而且可以不经过香港的司法体糸,这不是赤裸裸的人治、一党专政的集权政治又是什么?这不是在摧残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又是什么?

在这样的条例之下,本港的社会组织、宗教团体将人人自危,毫无安全保障。本港一位有声望的宗教领袖表示,我们面对香港和大陆,北京随时可以说某组织危害国家安全,要禁止,不用证据,我们就是不希望这套东西被引入到香港来。

北京港府紧抓“煽动罪”利剑

在《条例草案》中,香港的新闻、出版、言论自由也置于所谓“保护国家安全”的威胁打压之下。所谓“煽动叛乱罪”极容易令到新闻、出版、言论坠入法网,因为所谓“煽动”往往是和言论及消息联系在一起的。一篇批评中共集权体制、要求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或者主张群众抗争黑暗暴行的文章或有关言论,都有可能被视为煽动叛乱。这样的恶例在中共无产阶级专政的“光辉历史”中屡见不鲜!鉴于此,香港新闻出版界人士曾强烈要求在有关条例中写明“煽动引起即时暴力的言论”才能考虑触犯法律的规定,以避免政府任意滥权、胡乱“砌罪”,然而这个最基本的合理意见却遭到政府的拒绝。这只能说明政府不想放下手中那把随时砍杀香港言论出版自由的利剑。政府和北京要用这把利剑威慑港人,威慑香港的新闻出版媒体。

北京主导下恶法速战速决

在政府公布的《条例草案》中还有多项内容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批评,其中包括:坚拒“白纸草案”谘询,漠视民意共识;在所谓“煽动叛乱”罪中拒绝引入“约翰内斯堡原则”,即“煽而不动”不可入罪;坚持未经授权披露消息仍可入罪,大大损害新闻自由;坚拒以“公众利益”作为未经授权披露消息的抗辩理由;警方仍然可以毋须法庭手令就入屋搜查,大肆扩张警权,严重侵犯基本人权;坚拒限制检控时限,企图无休止的秋后算帐;一些所谓罪行的刑罚过重,等等。

很明显,经过几个月的所谓“谘询”和“听取民众意见”之后,政府要为恶法立法的决心丝亳未减,对许多非常关键的合理的重要意见也不予采纳。新公布的《条例草案》只是在很少的地方听取了社会人士的修订意见,而在许多重要的关键问题上添油加醋,令恶法更恶,又或者拒绝修订,顽固坚持原有立场。

特区政府如此对待民意谘询和《条例草案》,当然不完全是自已的主意,其中北京的指示占了主导地位。恶法之源就在北京。在这个“安身立命”的问题上,相信中共只会力挺董建华政府用快刀斩乱麻的方式速战速决。不过,可以肯定,这将不是他们的胜利,而是更多更大麻烦的开始!

2003年3月争鸣(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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