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日报报道,1998年下半年,江西长江干流江岸堤防加固整治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长江九江永安段加固整治工程的招标工作,并将此项工程向全国公开招标,时任江西省财政厅基本建设财务处副处长的罗贤椿代表江西省财政厅参与此项工作,并担任指挥部招标领导小组成员。
为谋取私利,罗贤椿将此事告知其同学叶某。叶找到刘某,刘通过关系找到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某公司,约定先以十二局名义投标。得到工程后,罗让叶、刘向十二局下属某公司提出要“中介费”。该公司分三次付给“中介费”120万元。罗贤椿让侄子熊洪飞虚构事实,到案发时共收取“中介费”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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