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悔抗爭 女大學生:若要重判悉隨尊便(圖)


圖為2019年11月12日,警方闖入香港中文大學校園鎮壓示威學生。(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圖為2019年11月12日,警方闖入香港中文大學校園鎮壓示威學生。(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看中國2021年10月19日訊】編者按:2019年11月11日,因港府遲遲不回應民間的「五大訴求」,示威人士計劃將抗爭升級,發動「黎明行動」堵塞香港交通要道,以癱瘓交通形式迫使政府回應訴求。香港中文大學地處香港東北要道吐露港公路之上。當日清晨,示威人士在吐露港公路上設置路障,引發大批防暴警察圍堵校園,在中大入口處的二號橋上和示威學生爆發激烈衝突。事件中5名中大學生被控參與暴動、蒙面等罪,經審訊後5人被裁定所有控罪罪成。10月19日,法庭宣判5人分別被判囚4年零9個月~4年零11個月。

其中被判刑最重的次被告是現年23歲的符凱晴。案發時她年僅21歲。在給法庭的陳情信中,符凱晴表示,對自己的行為並不後悔。對於所謂「犯法就係犯法,就係要負責」(犯法就是犯法,犯法就要負責),她認為,權威不代表正確。她又指,已經不再相信香港的司法制度,只是希望籍此機會表達不滿,若法庭認為重判可令她後悔及反省,「悉隨尊便」

符凱晴陳情信全文如下:

致法官閣下:

首先表明,我無意以這封求情信來博取法官閣下的憐憫。在還柙期間,感化官向我索取背景報告時,我坦言對於自己的行為並無後悔,亦沒有說話要向法官閣下求情,因為我並不認同法例本身,亦不覺得自己有做錯的地方。簡單而言,我不認為這是合理的判決。

在某部分人眼中,示威者「犯法就係犯法,就係要負責」,有些人亦可能認為法庭的裁決證明了示威者的行為是錯誤的、是徒勞無功的。但我認為,權威並不代表正確。

首先,香港現時的法律並非由人民共同認可,社會並沒有空間討論現行法律合理與否。其次暴動條例的定義本來就模糊不清,以便政權靈活解釋和操控。2019年後暴動案件急升,法庭因時而重新詮釋暴動定義,令更多行為被列為「法律不認可行為」,從而令更多人入罪,令政權得以打壓異見者。

極權下的法律只是政權用以規範人民行為的不流血暴力手段,而法庭也不是一個彰顯公義的地方。這裏只會流於表面地關注社會秩序,並不會著眼社會撕裂的根本原因。

當政治案件的刑罰日益加重,有些被告會選擇認罪或向法官求情,以減輕刑期,但或許並不代表他們認同現行法律具有道德正當性。法官閣下可能會指出,若不滿閣下裁決,大可以申請上訴。然而,本人已不再相信香港的司法制度,再高級的法庭亦不見得會聆聽異見者的聲音。我只是希望藉此機會表達我的不滿。如果法庭聽畢本人以上的言論,認為可用重判形式令本人從而後悔及反省,那便悉隨尊便。

符凱晴



責任編輯:李松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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