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縱橫】川普起訴科技公司 能贏嗎?(視頻)

作者:東方 發表:2021-07-20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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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21年7月20日訊】7月上旬,川普(特朗普)提交了對社媒公司的集體訴狀,控訴臉書推特、谷歌以及這幾家公司的總裁,罪名是妨礙言論自由,特別是屏蔽保守派人士的聲音,第二天,川普還在華爾街日報發表評論,他的中心思想就是,如果社媒公司能禁止了川普的聲音,那他們能禁止任何人的聲音。馬上,民主黨和左媒就紛紛表態,對這一控訴嗤之以鼻,認為這是川普的無理取鬧、譁眾取寵,這是一場贏不了的官司,說不定會被法官一口回絕。有意思的是,三月份的時候,社會主義參議員伯尼.桑德斯在紐約時報發表文章批評社媒公司封閉川普賬號的做法,昨天他們封了川普的賬號,明天他們就能封了你的。如果川普和桑德斯在什麼問題上有共識的話,這就不是小問題了。

左派、左媒之所以認為這場官司打不下去,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也就是保護言論自由只針對政府,不針對私人企業,但實際上沒那麼簡單。加州大學法學教授尤金.沃洛克(Eugene Volokh)曾經論述過這個問題,在美國法學歷史上,把傳媒領域分成三類:出版商、經銷商、傳播渠道,每一類都有不同的法律標準,而社會媒體應該算作傳播渠道,就跟電話公司類似,跟城市公共花園一樣,不能因為用戶的政治立場而分別對待。最高法院大法官托馬斯也是同樣的觀點,用他的話來說,推特、臉書、谷歌就像經營鐵路幹線和通訊網路的公司一樣,雖然是私營企業,但要對全社會服務,雖然國會給予社媒平臺公司有豁免權,但不等於社媒平臺公司就可以用豁免權的內容來歧視。

您一定知道230法案,讓社媒平臺免於責任起訴的法案,社媒平臺不是出版商,不為平臺用戶的言論負責,而左派、左媒也恰恰是拿230法案說事,好像有了230的保護,川普就沒有權力控告社媒公司似的。230既然是國會授予的保護,國會也能收回這樣的保護,尤其是最近一段時間來,美國大的社媒平臺對言論的鉗制越來越厲害,只要不跟平臺管理層意識形態接近的言論,幾乎都受到壓制,保守派人士已經憋了一肚子的氣,一旦共和黨奪回國會領導權,這個問題一定會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其實去年已經就有參議員起草網路自由觀點多元化法案了,目標就是針對230法案進行改革。部分共和黨掌控的州政府也已經動手了,佛羅里達議會已經通過法律,不允許社媒公司屏蔽政治候選人的賬號,但這項法律現在不能實施,因為一位聯邦法官下達臨時令,禁止法律的實施,這位法官是克林頓時期任命的,他的裁決也是意料之中的事,佛羅里達州長德桑提斯已經說了,要在第11上訴法院上訴,當然社媒公司也不是吃素的,這場官司有的好打,社媒集團不會善罷甘休。雖然社媒公司有的是錢,打官司、搞公關,沒有錢是不行的,但是在自由社會,光有錢是不夠的,還得站得住理,社媒平臺用自己的標準鉗制言論,搬石頭砸自己的腳是遲早的事,川普和桑德斯在這上頭都有共識,你說他們這麼做可不就是犯眾怒嘛。他們把佛羅里達的法案阻擋了,會有更多的州議會立法﹔他們在國會利用各種手段阻撓法案的修改,會有議員推動新的法案﹔川普的官司只是開了一個頭,會有更多的集體訴訟跟進。

川普是個打官司的老手,他控告社媒平臺的理由是,這些社媒平臺不應該被當作普通的私人公司對待,在鉗制政治言論這個法律範疇內,他們跟政府沒什麼兩樣,不得侵犯言論自由也攤的上社媒平臺,聯邦政府給予社媒平臺豁免權,用戶的言論社媒平臺不需要負責,就是州政府也不得起訴社媒平臺,但是社媒平臺選擇性的壓制言論,選擇性的站隊,是要受到懲罰的。這裡有一個微妙的法律定位,聯邦法律禁止州法律對個人和企業的實行,就等於把這個個人和企業抬升到州政府的地位,那麼,社媒平臺就不是普通的私人企業,同樣收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約束,就像其他政府機關一樣受到約束。這一點,美國最高法院的態度是有先例的,1956年、1989年最高法院都作出裁決,因為有了聯邦的豁免權,而把非政府組織提升到政府組織的地位。1963年,在最高法院的一場圍繞憲法第一修正案,如果政府官員不喜歡一本書,揚言要起訴作者,結果私人書店把這本書下架不賣的話,這傢俬人書店就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讓我們回到2020年10月,在國會的一場聽證會,關於社媒平臺的聽證會,在聽證會上,康州參議員Richard Bluementhal跟推特總裁多西和臉書總裁扎克伯格說,川普總統散佈謠言,要推翻選民的意志。參議員Bluementhal還威脅說,如果社媒平臺無所作為,他揚言要拆散社媒公司,改革230法案,甚至推翻230法案,當時在聽證會上,扎克伯格就說,沒有了230法案,臉書生存都困難。今年一月,推特和臉書都關了川普的賬號。那麼,這不就跟1963年私人書店不賣政府官員不喜歡的書,是同樣的道理麼?就不能把書店當作普通的私人企業看待,違反了第一修正案,是不是呢?

有越來越多的證據顯示,社媒平臺主動跟民主黨官員合作,鉗制傳統保守派的言論,從這一點上來說,社媒平臺也不再是普通的私人企業,跟政府機構差不多了呢?在大選計票爭議期間,推特跟部分州政府官員合作,質疑大選計票的帖子遭到刪除,政府官員說這些是假消息,實際上,這些都是批評州政府政策的聲音,那麼,推特還能說是普通的私人企業,不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約束嗎?去年九月,扎克伯格承認,跟美國疾病防治中心合作,刪除他們認為錯誤的疫情帖子,包括質疑病毒是武漢病毒所泄露的可能,當富奇醫生改變了看法,承認有可能是實驗室泄露之後,臉書也馬上改變了做法,從這一點上看,臉書跟政府機關有什麼兩樣,還能被當作普通的私人企業對待,不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約束嗎?

從宏觀上看,今天的社媒平臺、高科技公司,是全世界名列前茅的大公司,在美國朝野有呼風喚雨的力量,社媒平臺要鉗制什麼言論,那什麼言論幾乎就在主流社會銷聲匿跡了,美國歷史上還沒有哪傢俬人公司能把政客的言論屏蔽的,能在那麼大的範圍內把政客和選民分割的,而且還是跟某個政治黨派聯手一起干的,這不跟中宣部一樣了嘛,你能說中宣部不是政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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