轟動中國的「被反殺案」 如果發生在加國會怎麼判?(圖)

發表:2018-08-31 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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轟動中國的「被反殺案」如果發生在加國會怎麼判?
中國昆山「龍哥」被反殺,這事如果發生在加拿大,會怎麼判?(示意圖/圖片來源:PIXABAY)

【看中國2018年8月31日訊】最近兩天,「龍哥」、「寶馬男」、「騎車男」成為微信熱詞,北美華人微信圈也是議論紛紛。中國昆山寶馬男「龍哥」砍人反被殺死,這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還是故意殺人?如果這事發生在加拿大,會怎麼判?

據國內各種報導,最近網上流傳一段視頻,視頻中一名開寶馬車男子因為開車時與騎電動車男子發生矛盾,之後在路口發生爭執,「寶馬男」從車中拿出長刀砍向騎車男子,未想到長刀掉落被騎車男子撿起,騎車男子持刀還擊導致「寶馬男」死亡。

之後被「反殺」男子背景被網民人肉出來——死者劉海龍(龍哥),甘肅人。此前,劉海龍(龍哥)曾多次因搶劫盜竊敲詐等罪獲刑。自2001年至2014年,劉海龍(龍哥)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計達到9年半。更有傳劉海龍(龍哥)是黑社會「天安社」成員,更有視頻顯示,「天安社」曾表態效忠共產黨……因此有網民表示,怪不得這名「龍哥」明明自己不對在先,卻還那麼囂張,對騎車男下手這麼狠……

龍哥被反殺
「龍哥」砍人被反殺(視頻截圖)

事發後,不少網民在討論騎車男到底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也有加拿大華人網民發問,如果這事發生在加拿大,會怎麼判?

「加國無憂」為此採訪了加拿大華人警官和律師。

華人社區警官說法:我們有權自衛 但不能過當

據多倫多警隊華人社區聯絡官李警官介紹,自衛是自我保護(self defence),而自衛過當即等於攻擊(assault)也就是「侵犯」。所以在加拿大我們有權自衛,但不能過當。

自衛的基本含義是阻止侵犯(for the purpose of defending or protecting themselves),也就是說我們有權阻止襲擊者的侵犯或進一步侵犯。

但當侵犯行為停止,意味著自衛行為的停止。自衛的重點也是阻止侵犯,而不是傷害對方,所以必須是合理的武力,也就是說足夠阻止侵犯的武力(the act committed is reasonable in thecircumstances)。

上面說到,侵犯的行為停止,意味著自衛權力的終止,我們可以自衛,只要對方的侵犯是持續的。可是,一旦對方的侵犯停止,我們必須停止。

如果對方襲擊你後就逃了,完全沒有給你自衛的機會。對方一逃,也就是侵犯已經停止。你若再追出去打對方,那已經不是在自衛了,對方是可以反訴的,因為此時對方可以說是在自衛。

假設你們倆扭打在一起,這時候你可以用自衛的理由用適當的武力把對方打倒來保護自己。一旦制服對方,也就是說對方再無力繼續侵犯的時候,或對方服軟,說:STOP,STOP!這時候你就要停手了。如果你不這樣做的話,接著打對方,你很有可能會被控「侵犯」(Assault)。

如果沒有證據表明對方會繼續攻擊,當時就「反擊」和對方扭打起來,那會弱化自己「自衛」的合理性,從而變成廝打(mutual fight)。

這樣一來,警方反而不好處理。對於這種情況,如果沒有嚴重的傷害(serious bodily harm),警方通常不會處理。如果雙方都堅持要起訴對方,警方可能建議雙方去法庭起訴對方,或者現場起訴雙方,讓雙方都去法庭由法官裁決,最可能的裁決結果就是雙方不能見面或接近的禁制令(peace bond)。

自衛的目的就是保護自己不受傷害,而不是不惜一切爭一口氣。其實在法律上講,武力自衛是不是當時唯一的選項也是法律認定自衛的條件之一(whether there were other means available to respond to the potential use offorce)。

李警官提醒大家,遇到侵害當場報警是正確的選擇,Any crime in progress is ahigh priority call for police to respond to.

加拿大律師說法:自衛有可能定殺人罪

華人律師栗鈞告訴記者,今年剛剛審完兩個刑事案件,都是自衛辯護。第一個案子,客戶捅傷了三個人,且傷勢嚴重,但客戶自己看不出什麼傷。第二個案子,客戶砸傷了工友,傷勢嚴重,車間內外都是血。兩個案子都贏了,贏得官司的重要因素是,這兩個辯護案中,被告都是在對方退卻後,停止了攻擊,沒有追擊。

自衛的法理簡單說是三條:

一,被告合理的相信對方攻擊自己;

二,被告使用武力僅僅是為了保護自己不被傷害;

三,被告使用的武力合理。在考慮武力是否合理時,自衛武力造成的傷害不是決定因素。

在加拿大如果使用的武力不合理,自衛的辯護就不成立,有可能定殺人罪。但是量刑時,死者發起的可致命的武器攻擊是被告的減刑因素之一,有可能獲得很短的刑期甚至免於刑事處罰。

說回這個案例,據大陸媒體報導,電動男供述反殺「龍哥」真實原因——當時「寶馬哥」撞他的腳踏車,還擋住他去路,「三個人打我,我不敢反抗,劉海龍去拿刀,叫我跪下讓他砍頭,我不敢,求他饒了我的賤命。他不同意,用刀身拍爛我臉,牙齒掉落,我覺得就要死了,心裏悲哀。」就在他覺得活不長久之時,「龍哥」因用力太大,刀具飛出落地,「我覺得反正都要死了,拚命算了,不求人了,就去搶刀,搶到了,趕緊刺他二刀,他說車裡面有槍,叫我別動,等他拿槍來斃了我,我就追上去猛砍,直到他倒下去。」

針對中國昆山寶馬男「龍哥」死亡前的行為,加拿大政府官網(http://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C-46/section-231.html)介紹了有關一級謀殺罪和二級謀殺罪的定義,其中一級謀殺罪(First degree murder)定義是:有計畫和預謀的;經過確認的蓄意謀殺計畫;針對事先已經確認的計畫對象;當下進行或企圖實施性侵行為時;當下持有武器、刀具實施或企圖進行性侵時;當下實施或企圖進行嚴重性侵行為;當下或企圖實施綁架和強制監禁行為;劫持人質期間;犯有刑事騷擾罪;犯有恐怖主義罪行;同時進行恐嚇等。二級謀殺罪(Second degree murder)則是任何不屬於一級謀殺罪的謀殺行為。

網民評論:

「李警官提醒大家,遇到侵害當場報警是正確的選擇……」在大陸,報警有用嗎?

「報警?還沒等警察來,早已經被紋身男打死了。」

「如果按照‘自衛的基本含義是阻止侵犯(for the purpose of defending or protecting themselves),也就是說我們有權阻止襲擊者的侵犯或進一步侵犯。’這個說法,那騎車男就是為了阻止襲擊者進一步的侵犯了,完全符合自衛的條件。」

「兩者沒法比,在大陸,所謂的法律只是用來保護惡人和中共的統治而已。」



責任編輯:張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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