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警匪福州警匪勾結案民事索賠一審宣判

作者:陳信滔 發表:2015-08-28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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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5年08月28日訊】福州陳信滔投書看中國網站,申訴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7法庭宣判不公,並表示要繼續上訴。具體內容如下:

震驚中外的「福州警匪勾結殺人奪財案」,在案發15年、立案抗爭了5年、一審審理5年,今天在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7法庭宣判。

上午一早得知消息福州眾冤民幾十人,齊聚福州巿中級人民法院大門口,舉牌聲援陳信滔維權,強烈抗議福州警匪勾結太猖狂!

今天若大的第7法庭,只有原被告幾人,其他眾人都被擋在門外,變相秘密開庭宣判,審判長匆匆念完判決書末尾的判決結果,即告休庭,持續時間僅10分鐘。我在送達上憤然寫下:「官官相護的典範,史上最無恥的判決,最強烈的譴責,並當庭表示堅決上訴」。

判決書辨析:

1、此次判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同時,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福州市中院審理本案。

但在2005年8月5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2005)榕刑初字第232號,駁回了我請求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本人不服上訴至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2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我的上訴,維持了福州市中院不受理裁定。現在福州中院在兜了10年後,又以刑附民做為判決依據,這不是自打臉自矛盾?延誤10年的時間及損失由法院負責嗎?

現上訴福建省高院強烈訴求適用《民法通則》第121條審理本案。

2、極力開脫福州市公安局責任,公然全部推缷給原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長王振忠個人及下屬晉安公安分局;我起訴的被告主體是福州市公安局,而福州市中院強行將晉安公安分局追加列為被告,而在判決書中將福州市公安局擯除在外,按理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民不告官不究。

為推卸福州市公安局責任,判決書中一方面認定原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長王振忠,介入原被告之間經濟糾紛,利用其職務的影響力從事非法行為。另一方面又排除王振忠的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原告福州市公安局不承擔侵權責任。

3、被搶的5輛汽車及財務憑證損失不予認定顯然與理不符,其中:

(1)閩A527527凌志300、閩A52438馬自達626,兩部車前期確係與徐承平合作時按比例出資購買,釋明瞭兩部車的淵源,但後期雙方解除合作,車輛做了清晰分割並製作雙方財產憑證,但也在當晚的洗劫之列,舉證不清責任不在我方,且在刑事審理中對雙方財產分割事實做出明確判決。

(2)閩A06508豐田佳美、閩A26074富康兩部車輛,當時確係本人與兄長控制與使用,但做為機動車輛的產權證明、移過戶手續資料、稅費憑證等,均被洗劫一空,空有個完整車身,試問此等車輛能夠買賣交易、有上路行駛的使用價值嗎?

(3)閩A28169桑塔納,所有的員工均證明該車的存在,因為當晚公司場所被洗劫一空,所有資料、憑證、報表均一掃而空,員工事後僅憑回想,車牌號碼記憶有誤在所難免,後刑事專案組難以一一追查清楚也情有可原,但責任顯然不在我方。

(4)部分財務憑據憑證不支持與理不通,以生效的刑事判決審查未予認定,原告也未就此提供新的證據為由。不論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在證據採信標準適用不同,況且在財務憑據憑證上,均得到公司財務人員與員工的證明,所有的東西都被警匪劫掠一空,你叫我們怎麼提供新的證據?

判決書中以原告應負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我們的確舉證「不能」。案發後第2天我司員工、家屬,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巨額財產被搶,得到卻是呵罵訓斥;聘請律師現場調查取證,遭公安機關扣押、拘禁、毆打;本人向公安機關報案,被構陷誣告坐了3年冤獄。這不利的「後果」到底該要由誰承擔?

4、判決書中還認定,原告從事二手車交易系挂靠公司與他人合作經營,並未成立獨立的二手車交易公司,經營過程中自身不具有專營資質等條件與事實不符。1997年本人從部隊轉業到福建省汽工業集團公司,即創辦福州第一家實體舊車交易公司,名稱為「福州福汽舊車交易市場(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號:15443509-0,經營範圍:收購、銷售、代購、代銷舊機動車。公司在案發後不久即被註銷,但現仍可在工商管理系統查詢。公司法人是單位領導黃天強,公司總經理與實際經營者是本人,公司改制後由本人籌資注資,這在刑事專案中調查筆錄很清楚,隨時可以呈驗。

5、判決認為為保障原告利益不因賠償金的事後支付再次受到損害,應以利息損失標準(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來計算原告間接損失。退一步講即使我同意以利息計算損失,也不能以銀行貸款利率吧,當初我投巨資是為經營生產的利潤而不是為了一點利息,應以民間借貸中性利率較為合理。

6、100萬的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支持,試問一個人經歷如此悲慘的遭遇,精神損害用金錢是可以衡量的嗎?警匪勾結設陷謀財害命九死一生,逃過死劫後面臨公安機關,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持搶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等構陷;亡命天涯被追殺、高速成長的公司被註銷、聘請的律師被毆打關押、員工遭遣散恐嚇;家人惶惶不可終日,小孩心理生理均遭受嚴重創傷;本人冤獄歷經8次退回補充偵察、3次變更起訴罪名、2次被判有罪又2次發回重審、一次撤訴重又起訴、9次開庭審理的司法奇聞、飽嘗3年冤獄的苦難才宣告無罪釋放。主審的法官你們願意換位體驗與思考嗎?

7、福州市中級法院涉嫌官官相護、徇情枉法,2006年7月15日,本人正式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控告福州市公安局民事侵權索賠,次級訴求以本案影響、複雜、敏感的實際應異地管轄審理。

2008年12月9日,經過2年多反覆研究討論,最終以訴訟標的額低為由,仍推諉至福州市中院受理,現判決顯然受本地域影響,地方黨委一盤棋,公、檢、法一家親,官官相護極力幫助公安機關洗地,助其推卸責任已成事實。

8、判決書中不支持本人要求公安機關登報賠禮道歉天理難容,造下如此慘絕人寰、駭人聽聞的人間悲劇。福州公安機關為了其本就蕩然無存的臉面,拒絕賠禮道歉,本人難以接受,國人也難以接受。

綜上,2001年時,本人資產大幾百萬,還有個快速成長的舊車交易市場,如果在2005年剛提起訴訟時,賠償600多萬我還能接受。現時過境遷,這十幾年來公司經營損失,財產通貨膨脹損失,巨大落差讓我無法接受!

這次判決唯一的亮點就是還走民事賠償的道路,這在福州市中院、福建省高院,直至最高院,在是否適用民事法條他們也糾結了好幾年,反覆的討論研究、往返的請示報告,最終得以民事判決,雖然曠日持久、勞民傷財,但不啻為一個進步。為此,我還是勉強為他們點個讚!

以往公權力侵權通常適用國家賠償的行政訴訟,現在有了新的一條嘗試道路,這是公民維權一個新的突破口!

老兵:陳信滔

手機:13609554166

201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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