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瞭解,去年8月13日,該急救中心與明州生物製品銷售公司零售部就這輛救護車出借事項簽訂了一份借車協議,借用時間從2001年9月13日至2002年9月12日,該藥品零售部付給急救中心車輛損耗折舊費1萬元。
今年4月上旬,寧波市車管所接到群眾投訴後,當即向急救中心明確指出:救護車屬於特種車輛,應做到專車專用。如果該救護車不作救護用途,應按規定到車管所改變車形,並拆掉車上的警燈和警報器,當作一般車子使用。
急救中心表示:在目前合同尚未履行完畢之前,他們將拆除該車警燈、警報器,待協議到期後收回,不再移作它用。
然而據東南商報的報導,這輛車日前仍安裝著警燈、警報器在街上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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