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一批留學在海外的高幹子弟.在此以受父兄餘蔭和受第三波民主潮耳濡目染的雙重資格,為了祖國的前途人民的福祗,特給執政黨中央寫這封公開信,直述時弊.敞述對目前時局的憂慮和給政府的建議.
最近,東北工潮引起了海外各社會階層的廣泛關注,如處理不當,可能誘發超過六四或法輪功式的全面社會震盪.考慮到各獨分裂勢力的與日俱增及美國圍堵思潮在阿戰勝利後的重新抬頭,考慮到進入WTO後國企和三農問題所面臨的極為嚴峻的考驗,我們呼籲中央棄江澤民的既定高壓方針改採懷柔妥協政策.因為」穩定壓倒一切」,只有以毛主席的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理論為指導,以建立法治社會為目標,才真正符合中國的長遠利益,使體制轉軌社會轉型在和平寧靜最小社會代價下實現.
首先,中國國企面臨全面破產的責任,在體制在執政黨,在管理的經理階層.現在要工人來承擔其後果,是不公正的.改革追求生產效率,必須兼顧社會公正,否則社會不可能長期保持穩定,效率會化為泡沫,何況,社會公正是人類進入文明以來永遠閃爍不熄光炎的目標,中國共產黨人不應拋棄和背叛她.
其次,在社會保障體系未建立健全,產權不明的情況下,各系統各部門各地區所推行的政策不盡科學合理,也缺乏權威穩定性,何況毀約提價的是」官方」(就黨政不分政企合一的現狀而言),因而對鬧工潮的工人以讓步為上.假如工人真是主人,則」國企」當為社會所有制,那麼工人就是股東老闆,要以買斷工齡方式來收回股權,必須合理.假如經理公僕實為主人,則今日中國即為官僚資本所有制,工會既不為工人代言,工人自己起來爭取憲法賦予的生存權就無可厚非.但無論前者或後者,政府只有作為勞資雙方的中立仲裁者才是最妥善的,在官方工會被視作工賊的情況下,應當歡迎來自民間第三方的利益協調機構發揮其緩衝功能,地方官一味打壓激化矛盾,即為製造動亂責任者,必須嚴肅處理以儆傚尤.
最後,就建立法治而言,當然不能鼓勵違法的行動.但是,第一,我國有特殊國情,黨的幾朝領袖以一言代法以政策代法甚至鼓吹」無法無天」者屢見不鮮例子俯拾皆是.江澤民同志自己在對待本應是社會綜合治理的法輪功問題就是如此,其身不正,雖令不行.要立法治,首先要帶頭搞人治者下」罪己詔」,不能先追究群眾,何況」法不責眾」,靠孫武子殺女兵的辦法來建立」法的權威」是舍本圖末.第二,我們一些行政乃至司法部門所訂的法規往往是口惠實不至的,甚至是違憲的,這是最危險的違法,是違背母法.就以」遊行法」為例,事實上任何申請都可以有理由不批准.中央既認定地方官腐敗官僚極為普遍(請參考朱總理有關講話),黨的」一元化領導」又讓地方官(第一書記)控制了公檢法(兼任政法委主任)和一切傳媒,群眾上訪甚至」串連」也弭罪,那麼群眾當然只有選擇不經批准先行示威遊行以此向中央擊鼓鳴冤的一途了!換言之,國家沒有正常的下情上達及利益協調機構,更無公共
空間民間社會的渲泄矩道,,所以才有八九風波的鬧大.六四由來已十三年,難道還沒總結出教訓,還要重蹈覆轍不成?!由此可見,對大慶遼陽的工潮組織者,應當網開一面,放一馬為妥.須知,把一切公民權在實際上加以剝奪,也即在實踐中為一切」違法」行動打開綠燈-因為不受法制保護的被統治者的行動就此被打上了合乎自然法也即合理的印記.
為此我們建議:一,釋放工潮領袖並組織工人代表團及當地企業代表對話談判,政府只當仲裁者;二,任何單方毀約都是錯誤的,修約要訴諸談判而非動用運動式壓力.輿論媒介要公正報導形成健康的社會輿論道德壓力,以期改革的利益調整有妥善的全方位考量;三,健全法制,以憲法審查各法規以期全面修訂.此後,遊行示威按法辦事.執政黨及領導人首先要服法,以此建立法治的權威.四,或者放手讓已有的政協民主黨派,報刊,工青婦組織代表各自的利益集團(如同自立教會),或者放手讓民間出現自立的利益協調機構並加以適當扶助及管理,舍此別無他途.
各位中央領導:物換星移,時代已變.面對著中國社會關係的全面變更,政改不配套是注定要受歷史懲罰的了.即以反貪為例,年年反貪貪愈烈,至於今,國有資產流失知多少!這一切都是沒有權力平衡制約之過,難道還不清楚嗎?是中央閉門思過變革圖新以求救國也救黨的最後的一搏了.願你們以妥善處理東北工潮為先聲,帶來十六大政治改革的春風!
致禮
海歸 起草
二OO二年陽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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