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7日,匡曉東收受犯罪嫌疑人羅海波家屬托關係人曾某轉送給他的禮品。第二天上午,曾某先與匡取得聯繫後,帶羅海波直接到匡的辦公室投案自首,匡便電話通知羅案承辦人楓江派出所所長謝某前來辦理取保。
12月9日上午,匡向局長口頭匯報了情況,稱羅投案自首,屬團夥犯罪中的一般成員,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第二天,匡曉東違反規定,簽字同意給持刀故意傷害他人造成兩人乙級重傷的犯罪嫌疑人羅海波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今日出版的法制日報報導說,羅在被取保候審後不久,曾在匡曉東的警車內將事先用信封裝好的2000元錢送給了匡。
取保候審後,有了公安局副局長這個保護傘,羅海波更是有恃無恐,於2000年2月在該縣盤谷鄉持刀傷害無辜,致人輕傷甲級,又於2000年4月在東莞市持刀將他人故意傷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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