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刊证实:中苏1950年确实签订卖国“秘密协定”(图)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之比较

作者:栾景河 发表:2010-09-27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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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02月14日毛泽东和斯大林出席《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有关协定的签字仪式。

[摘要] 中苏两国于1950年2月14日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是新中国成立后对外签订的第一个双边关系条约。该条约的签订反映了人民革命胜利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于苏联之间建立了完全新型的关系,标志着中苏关系从此走向一个全面合作的历史时期。通过对《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与苏联同中国国民党政府 1945年8月14日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比较来看,《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是中苏双方在充分协商、积极对话的基础上产生,所强调的不仅是同盟,更是互助合作。

从两次签约的谈判过程和内容上看,前者突出的是苏联、斯大林为确保苏联利益而不惜损害他人的利益,甚至损害他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但后者则截然不同,所体现的完全是平等协商与对话的原则。尽管《雅尔塔协定》的内容在中苏12月16日的会谈中被斯大林再次提及,但斯大林此时完全改变了像对待国民党谈判代表那样的态度,与毛泽东不仅充分协商,而且道出原委,最后并非在中方的压力下,准确地说,应当是在彼此交换意见的过程中改变了计划不修改1945年条约的初衷。关于后者仍有两个问题是当代史学界关注的焦点,一是条约规定苏联应在1952年末前撤军,但直到1954年赫鲁晓夫访华后苏联军队才撤离旅大;再则是中苏双方签订的《秘密协定》。以笔者之见,苏联军队在1954年撤出旅大绝非是赫鲁晓夫送给毛泽东的“见面礼”,因为此时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朝鲜战争已经结束,苏联和日本已经签订和约。苏联之所以没有按条约规定的期限撤出旅大,是在中方的请求之下做出的决定。[34]至于《秘密协定》的目的是为防止第三方势力在东北以及新疆对两国安全的影响。在两大阵营对峙的情况下,中苏双方做出如此选择,不仅符合苏联的利益,更符合成立不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利益。正是有了这个协定,才使中国共产党人得以在未来的时间里有足够的可能和措施保证自己边疆地区的稳定与安全。

[关键词] 中苏关系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当代史学界对《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研究已取得了一些成果,尽管如此,仍有许多问题有待深入探讨。这不仅关系到对新中国成立后中苏关系性质的界定,而且对我们客观研究新中国成立后中苏关系由同盟互助走向敌对、再到正常化的这段历史具有积极意义。本文拟围绕《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与苏联和中国国民党政府于1945年8月14日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这两个条约的签约背景、主要谈判过程以及条约文本和附件内容进行一次比较,为我们再次客观认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首先,讨论1945年8月14日中苏两国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背景,我们就不能不对“十月革命”后中苏关系的状况有一个基本认识。众所周知,以1924年5月31日签订的《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和《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为基础,中苏两国恢复和建立了新的外交关系,实现了双边关系正常化。但发生在1928年前后的中东路事件,使中苏关系再度恶化,导致苏联政府在1929年7月18日单方面宣布与中国断绝外交关系。尽管中苏双方在后来的时间里做出多种外交努力,但两国关系一直处于非正常状态。[①]“九一八”事件的发生为中苏复交带来了新的契机,苏联根据自身战略利益的需要,对日本侵略中国东北三省的行为极为关注,向中国给予了道义上的同情及物资上援助。与此同时,由于对国际联盟、美英等大国干涉和制止日本侵略行径的希望彻底破灭,特别是在中国国内要求与苏联复交的情绪的压力之下,国民党政府于1932年10月5日决定同苏联无条件复交。中苏两国在1932年12月12日通过外交换文,重新建立了外交关系,决定互派大使。[②]尽管中苏两国关系此间在形式上恢复了正常,但彼此双方相互充满了不信任和猜疑。“卢沟桥”事件发生后,中日战争全面爆发,苏联政府从自身在远东的战略利益出发,旨在牵制蒋介石政府与日本妥协,决定大规模援助中国,因此更感兴趣在法理上与中国签订互不侵犯条约,强化对华援助的政治基础。蒋介石之所以在签订《中苏互不侵犯条约》问题上举棋不定,反对把苏联对华军事援助和签订互不侵犯条约联系起来,所担心的就是条约中有侵犯中国主权的内容。中苏两国最终迫于形势的需要,于1937年8月21日签订了互不侵犯条约。客观地看,《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的签订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抗日战争的进程,加强了中苏两国在战时状态下的军事与经济合作,但该条约并未能帮助中国真正解决抗日战争的根本问题,即打败日本的侵略,同时也没有为两国间存在的各种问题达成谅解。尽管苏联以该条约为法律基础,向中国提供了比以往更多的经济贷款和军事物资援助,但此间的中苏关系是极其动荡的。[③]

1941年12月7日爆发的太平洋战争不仅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同时也使未来的中苏关系走向了一个以极大满足苏联利益为前提的历史时期。由于美英中三方均对日本宣战,因此各方皆要求苏联同时对日宣战,但苏联以对德作战仍未结束,不易分散力量为借口拒绝了上述要求。但此时世界反法西斯统一战线已经建立,因此苏联表示一旦在远东积蓄力量,时机成熟,即对日宣战。苏联向日本宣战对盟国和中国而言无疑是件好事,但令美英两国所预想不到的是,苏联对日宣战的条件是以在远东得到更大的利益为前提。1945年2月间,在苏美英三国首脑举行的讨论欧洲问题的雅尔塔会议上,斯大林明确提出了对日宣战的条件:(1)维持外蒙古(蒙古人民共和国)现状;(2)恢复1904年日本背信弃义进攻所破坏的原属俄国的各项权利,(3)千岛群岛须交于苏联[④]。尽管美英两国在某些问题上并不完全赞同苏联的建议,但为尽快促使苏联对日宣战,美国几乎是完全满足了苏联的要求。与此同时,苏联方面表示准备与中国国民党政府签订一项苏中友好协定,以期用武力帮助中国达到从日本枷锁下获得解放的目的。《雅尔塔协定》不仅将战后各国在远东势力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定,同时也为《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签订打下了伏笔。首先,美英两国在苏联远东问题上必须根据协定的有关决议,劝说中国,支持苏联在中国获得相应的利益;其次,对中国政府而言,苏联出兵的前提条件是同意外蒙古独立,同意苏联在中国东北地区享有种种特权,这也意味着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谈判势必只有在《雅尔塔协定》框架的范围内进行。

与《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相比,《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签约背景对刚夺取新中国政权的中国共产党人而言极为有利。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苏关系走向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看,中苏两党都是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无产阶级政党。尽管在中国革命进程中,联共(布)、共产国际曾犯下了被部分中共领导人认为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指挥性错误,[⑤]但联共(布)、斯大林对中国革命的发展与壮大,原则上是给予了积极支持。中苏两党高层在人民解放战争时期保持着密切联系。[⑥]随着中国国民党政权的垮台,中国共产党人领导的革命取得的胜利,令苏联方面感到与中国国民党政府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让中国共产党人继续接受行未必适宜,而且联共(布)中央、包括斯大林本人深知该条约对中国方面的不平等性,且表示在适当时机对该条约的有关条款加以修改。[⑦]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仅两个月后的12月16日率中国政府代表团匆忙出访苏联的目的,表面上看是为参加斯大林的70寿辰,但其真正用意是为同苏联签订一个新的条约,即在政治上得到苏联的强有力支持,在经济上获得苏联的各项援助。苏联方面之所以此时同意毛泽东访问莫斯科,是因为中共在国内已经夺取全国政权;它无论从革命的利益出发,还是从地缘战略的角度显然希望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保持一种友好关系。苏联此时再也不需要像以往那样在对华关系问题上与中共和国民党政府保持一种双重的外交关系。[⑧]纵观此间国际局势,以美国和苏联为首的两大阵营已经形成,中共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和历史教训中打消了在苏美之间保持平衡、做美苏桥梁、“中立美国”等想法,而采取了反蒋必须反美的政策。[⑨]中共的上述做法正是处于对战后国际关系发生新变化的战略调整,而这种战略恰好符合苏联的革命利益,换言之,符合苏联在远东的战略利益。面对战后国际社会的新格局,不仅新中国需要苏联作为一个强大的军事、政治、经济后盾,苏联更需要中国作为其远东的安全屏障,与帝国主义阵营抗衡。有关毛泽东计划访苏的历史,我们可以追溯到解放战争时期。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毛泽东就曾至少三次计划访问苏联,但由于中国复杂的战争局势迫使毛泽东的访苏计划一再拖延和耽搁。尽管在此期间中苏两党保持着友好关系,但苏联同蒋介石国民党政府保持的外交关系并未中断,因此令苏联方面感到棘手。从现已公布的档案文献中完全可以得到证实,米高扬1949年1-2月间秘密访问中共中央所在地西柏坡涉及了新中国成立后中苏关系应如何确立,而刘少奇1949年6-8月间秘密访问莫斯科强化了新型中苏关系的原则,明确了毛泽东到访莫斯科的时间,即毛泽东在1949年底,中苏两国建立外交关系后正式访问苏联。[⑩]1949年 11月9日,毛泽东以中共中央名义就其访问莫斯科的时间向中国驻苏联大使王稼祥进行了通报。次日,周恩来在同苏联驻中国大使罗申的会谈中正式向苏联方面提出毛泽东访问苏联的计划。毛泽东访问莫斯科的目的是希望参加斯大林70 寿辰的庆典活动,向斯大林亲自表示祝贺。除同斯大林建立私人联系外,毛泽东在访问期间还准备提出签订中苏条约问题。”[11]苏联方面对毛泽东此次提出访问苏联的计划给予了及时答复,表示“欢迎中国代表团到莫斯科”。[12]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不仅签约背景不同,而且在谈判内容上同样存在巨大差异。前者是在苏联方面巨大压力下进行的,而后者则具有明显的协商性,而这种差异直接影响到了后来签订的条约内容。在此之前,国民党方面对签订条约谈判均持乐观态度。1945年6月30日,在中国行政院院长宋子文率团抵达莫斯科拜见斯大林的过程当中,斯大林就已经暗示中方,协议肯定是要达成的,但能否出兵东北,签订条约,首先要看中国方面能否满足苏联的要求。为此,斯大林提醒宋子文,谈判的过程应当是艰苦的,要宋子文对此坚定信心,而且不要有丝毫疑虑。[13]的确如此,在7月2日的正式会谈中,斯大林首先为谈判的前提划定了范围,那就是中方对《雅尔塔协定》内容了解的程度和渠道来源。在其确信中方确实了解该协定的基本内容后,斯大林同意进行谈判,而所谈及的内容首先是外蒙古独立问题。宋子文以蒋介石认为外蒙古问题不是目前急于解决的问题为由表示暂不予讨论,但斯大林坚持要求首先要解决外蒙古问题。在斯大林看来,外蒙古作为苏联在远东地区的安全屏障具有特殊战略意义。如果苏联在外蒙古无自卫之法律权,苏联将失去整个远东。[14]斯大林认为,即使德日两国无条件投降,但两国均是强国。正是基于上述考虑,苏联在外蒙古必须享有自卫的法律权利。斯大林认为,外蒙古人民既不愿意加入中国,也不愿意加入苏联,而是要求独立。对中国而言,同意外蒙古独立是利大于弊,反之对中苏双方均属有害。斯大林强调,苏联建议与中国结为同盟的目的是加强苏联对日本的战略地位,以两国的军事力量,再加上美英的力量可以永远战胜日本,其之所以提出对旅顺、大连、库页岛南部以及外蒙古的要求目的同样是加强反对日本的战略地位。[15]

关于大连问题,宋子文指出:“《雅尔塔协定》关于1904年因受日本诡诈攻击所害之俄方昔日权益应予恢复”的声明似乎过于笼统,要加以分析。但斯大林解释这指的并非是对中国方面的权益,而是针对苏联与日本的关系。斯大林要求在港口的管理上,特别是苏联使用的港湾的条件上应比1898年条约[16] 的规定有所改善。如果能以该条约为基础,并加以改善,将是件大好事。宋子文强调,该条约是同帝俄政府所签订的,加上目前期限已满,而且不存在当年的战争形势,因此不应该以该条约为基础。斯大林反驳道,不仅需要签订新的条约,而且还要更多的权益;不仅是对各国开放,而且要保证苏联在港口的优越地位。斯大林明确地提出,苏联需要一个不冻港,如果苏联对中东铁路所经过的港口没有若干权力,要中东路还有什么用。[17]关于旅顺军港问题,宋子文强调不愿意再有租借地,希望中苏两国共同使用港口。斯大林表示,理解中方的请求,而且不愿意做有害中国的先例,但可以找到更合适的词语代替,旨在达到自己的目的。关于中东路问题,斯大林认为,该铁路为旅顺军港使用,也为海参崴与西伯利亚建立联系,中苏双方共同经营,所有权应归铁路的建设者(即苏联—作者),将来归中国所有,期满后苏联立即撤出该铁路。

正是在此次会谈中,双方提到了中国的内政,自然包括了国民党与中共的关系问题,以及苏联在该问题上的立场。斯大林认为国共关系问题是中国的内部问题,他所以感兴趣是因为关心中国的前途。这里所要强调的是,正是斯大林的上述立场影响了国共之间的再度谈判,并于1945年10月10日签订了《双十协定》。面对斯大林咄咄逼人的态度,宋子文当日致蒋介石称:“本日谈话时,对东三省比较满意,外蒙问题则成僵局。”[18]宋子文将斯大林提出的外蒙古独立问题,旅大的租借期限问题和苏联对待中共的态度问题向蒋介石做了详尽汇报,请蒋介石指示在斯大林坚持其主张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7月5日国民党中央举行高级官员会议对中苏谈判的条件做出决定。次日,蒋介石把会议决定的主要内容电传宋子文,要求其在谈判中切实交涉。

1945年7月9日,在中苏双方举行的最重要的第四次会谈中,宋子文首先宣读了蒋介石的电报指示:“中国政府今愿以最大牺牲与诚意,寻求中苏关系根本之解决,扫除今后一切可能之纠纷与不快,籍获两国彻底之合作,以完成孙总理在日与苏联合作之遗志;中国最大之需要为求领土主权及行政之完整,与国内真正之统一,于此有三项问题切盼苏联政府予以充分之同情与援助,并给以具体而有决心之答复。”蒋介石要求苏联答复的问题主要如下:(1)满洲领土主权与行政完整。(2)希望苏联能按照从前签订的协定,与中方一道平定新疆叛乱,使两国贸易与交通得以恢复。(3)苏联政府向中国提供的一切援助应以中央政府为限。蒋介石表示:“中国政府以外蒙问题既为中苏两国关系结症之所在,为中苏共同利害与永久和平之计,愿于击败日本及上述三项有苏联政府接受之后,准许外蒙之独立。为避免纠纷起见,拟采取公民投票方式,投票以后中国政府当宣布外蒙之独立。”[19]斯大林听完蒋介石的电报内容后,对宋子文以蒋介石电报为基础进行谈判的方式颇为满意。尽管中苏双方在外蒙古独立、其主权和宗主权问题上的理解和看法有很大分歧,但这丝毫没影响谈判的继续。斯大林做出承诺:关于满洲问题,他已宣称,并愿意做出任何中方希望得到的声明,苏联完全承认中国在满洲的主权。关于中国共产党,斯大林表示并不予以支持,也没有支持的意向。他认为中国只有一个政府,如果中国国内还有另一个政府,自称为政府,应当由中国自己去解决。关于蒋介石提出的只援助中央政府的要求,斯大林表示自己从来都是这么做的。斯大林强调,自己愿意同中国真诚相处,保持同盟国之间的应有关系。8月13日,蒋介石致电宋子文称:“对于外蒙及其他未决事项,准授权兄等权宜处置可也。”[20]有了蒋介石的授权,8月13日深夜,斯大林和宋子文、王世杰终于最后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至此,所有问题获得解决。

1949年12月16日,毛泽东一行抵达莫斯科后,即与斯大林进行了首次会谈,所涉及的首先是如何对待《中苏友好同盟条约》问题。毛泽东表示,中共中央曾讨论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斯大林认为这个问题可以讨论解决,但需要澄清的是应当宣布保留1945年缔结的现有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还是声明将它进行修改,或现在就对它做相应的修改。斯大林不无担心地表示,苏中之间的这个条约是根据“雅尔塔协定”缔结的,而该条约的主要条款是经过美国和英国同意的。考虑到这个情况,苏方自己在小范围内已决定对这个条约暂不做任何修改。斯大林建议,可以在形式上保留,而实际上修改这个条约,即苏联在形式上保留在旅顺口驻军的权利,但根据中国政府的建议撤退驻在那里的苏联军队。至于中长铁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形式上保留,而实际上根据中国方面的愿望修改协定的有关条款。斯大林以协商的口吻对毛泽东说:“如果这种做法不能使中国同志满意,那么你们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21]毛泽东表示:“我们在中国讨论条约时,没有考虑到美国和英国在雅尔塔协定问题上的立场。怎样有利于我们的共同事业,我们就应当怎样做。这个问题应当考虑。现在已经清楚,目前不应当修改条约。” [22]

关于中长铁路和旅顺口问题,毛泽东表示,中长铁路和旅顺口目前的状况符合中国的利益,因为单独一个中国的力量不足以抵御帝国主义的侵略。此外,中长铁路还是培养中国铁路干部和工业干部的学校。斯大林回答说,撤军并不意味苏联不再援助中国。斯大林同时对苏联军队驻扎在中国领土有可能引起美英等国反对表示了担忧。他强调,如果苏联军队根据双方同意由旅顺口撤出,那么中苏两国在国际关系中将是赢家。大家将会看到中国共产党人做到了蒋介石没能做到的事。斯大林表示,虽然条约赋予苏联在旅顺口驻军的权利,但苏联可以不使用这个权利,根据中国政府的请求退出军队。相反,如果这样做不合适,苏联军队可以根据中国的需要留驻若干年。

由此看出,中苏双方在对待是否修改或重新签订中苏友好条约问题上的看法出现分歧。

苏联方面实际上是采纳了刘少奇1949年7月4日提出的对待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第一种方案,即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它完全接受这个条约并使其生效,不做任何修改。[23]毛泽东虽然在会谈中表示中方在讨论条约时没有考虑到美国和英国在雅尔塔协定问题上的立场,同意苏联方面提出的目前不修改该条约的意见,但在心里上坚持认为该条约是苏联和国民党政府签订的,而且国民党已经被打倒了,不重新签订该条约,不好向国人交待。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斯大林在整个会谈中没有像对待宋子文那样,向中方施加任何压力。因为在斯大林看来,自己所担心的外蒙古问题早在几年前已得到解决,而且目前的国际形势与五年前已大不相同。

在此期间,为表示对毛泽东到访的重视,斯大林数次派部长会议副主席莫洛托夫、外交部长维辛斯基等人前往毛泽东住处探望,了解毛泽东的愿望和想法;双方应当进一步做些什么,是否有新的考虑。斯大林还亲自打电话给毛泽东询问有什么想法。[24]1950年1月2日晚,毛泽东在同莫洛托夫、米高扬的会面中明确表示,中方想同苏联签订一个新条约,使中苏关系在新条约上固定下来。[25]毛泽东在稍后与苏联外交部长维辛斯基的谈话中再次强调中苏之间签订一个新条约,反映了人民革命胜利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联之间出现的完全新型关系。对现有条约进行重新审查是完全必要的,因为这个条约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日本和国民党已发生了重大变化;日本已经不再是一种武装力量,而国民党已经跨台。此外,众所周知,中国人民当中的某些人一直对现有中苏条约不满,所以签订一个新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对双方都是有利的。[26]根据毛泽东1950年1月2日的具体指示,(恩来准备五天,1月9日从北京动身,1月19日到莫斯科)周恩来一行1950年1月10日凌晨由北京动身,1月20日抵达苏联首都莫斯科,就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贷款、通商、贸易等问题同苏方进行谈判。正是由于周恩来出访莫斯科的工作做得较为充分,加上毛泽东1月2日、3日在致中共中央电报中对周恩来此次访问的任务加以明确,因此在周恩来抵达莫斯科的第三天,即1月22日,中苏双方就有关起草新条约和贷款等协定的各项原则性问题举行了会谈。

斯大林在听取了莫洛托夫、米高扬、维辛斯基等人关于中方希望签订新条约汇报后,改变了原来所坚持的对《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暂不做修改的立场,同意与中方签订新的友好条约。斯大林在1月22日的会谈中首先发言,认为需要讨论的问题可分两类:第一类是涉及苏中之间现有的协定;第二类是涉及满洲、新疆等地的当前事务。关于中苏条约问题,斯大林表示苏联方面认为这个条约应当修改,尽管苏联方面从前曾经想这个条约可以保留,但条约的基础是反对日本的战争,既然战争已经结束,日本已被打跨,形势发生了变化,因此这个条约就成了落后于时代的东西。[27]

当斯大林请中方谈谈对新约的想法时,毛泽东表示中方还没有具体条约草案,仅有一些设想。斯大林就此回答说:我们可以交换意见,然后再起草相应的条约草案。随后,毛泽东表示:“考虑到目前的形势,我们认为应当通过条约和协定巩固我们两国现有的友好关系。这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国际关系方面,都会有良好的反应。”毛泽东强调在新约中应当把保证我们两国繁荣昌盛的东西固定下来,而且还应当规定必须防止日本侵略的重演。因为我们两国都希望繁荣昌盛,因此不能排除帝国主义国家企图干扰我们。斯大林对毛泽东的建议表示赞同,认为日本虽然战败了,但它的骨干保留了下来,它们迟早必定会抬起头来,特别是在美国继续奉行当前政策的条件下。毛泽东再次强调,新条约同旧条约的根本区别在于国民党从前仅仅是在口头上讨论友好,而现在情况有所不同,已经具备真正友好合作的一切条件。新条约应当包括政治、文化和军事合作问题,经济合作是最重要的问题。[28]在谈到中长铁路问题时,斯大林征求毛泽东的意见,询问中方有哪些建议。毛泽东表示:“或许,像旅顺口协定那样,应当在法律上保留中长铁路协定,而实际上以进行修改的原则作为基础。”斯大林说:“这不是说,你们同意宣布现有协定在法律上仍然有效,而实际上作些适当的修改。”毛泽东认为,中方应当考虑从中苏双方共同的利益出发。在斯大林明确表示旅顺口协定是不平等的协定后,毛泽东担心修改这个协定会触及《雅尔塔协定》的原则,会对苏方不利。斯大林则表示既然我们采取了修改条约的立场,那就需要进行到底。当然,这样做会使苏联有些难堪,苏联方面还要同美国进行斗争,但我们对此已经迁就过了。斯大林就此解释道,苏联在抗日战争时期签订现有条约的出发点是苏联军队驻扎在旅顺口将有利于苏联,有利于中国的民主力量。斯大林建议宣布旅顺口协定在缔结对日本和约前仍然有效,在与日本缔结和约后苏联军队撤离旅顺口,或者宣布保留现有协定,而实际上苏联军队从旅顺口撤军。斯大林表示无论采纳何种方案,苏方均表示同意。[29]毛泽东对斯大林提出的建议持保留态度,虽然表示同意斯大林的意见,但希望中苏双方在旅顺口进行军事合作,训练中国的海军。毛泽东认为旅顺口可以成为中苏双方进行合作的基地,而大连则可以成为中苏双方进行经济合作的基地。最后,中苏双方就旅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决定新条约由周恩来和维辛斯基负责起草。在具体谈到中长铁路问题时,毛泽东认为在新协定中应当指出共同经营与共同管理的原则今后将继续执行,但在共同管理问题上中方应起主要作用。莫洛托夫认为在两国合作和共同管某个企业的条件下,通常规定双方的股份额度均等,以及领导职务轮换制。虽然在旧协定中规定,铁路的管理归苏联方面,但苏联方面认为今后必须实行领导职务的轮换制。斯大林同样认为既然是共同管理,那就必须实行领导职务的轮换制,这样更合乎逻辑。苏方不反对缩短协定的有效期。就此,中苏双方商定有关经济合作问题由周恩来、李富春、米高扬、维辛斯基负责解决。毛泽东对中苏谈判及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起草工作感到满意,于1950年1月25日致电刘少奇做如下通报:22日,我们连师哲共六人与斯大林等同志会商,决定各项原则问题及工作方法。23日,周王李[30]三人与苏方米高扬、维辛斯基、罗申三人会谈几个具体问题。24日,经我们起草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草案送交维辛斯基。现起草第二个文件,即关于旅顺大连中长铁路协定,大约今日可以完成草案,并已决定在三天内准备好第三个文件,即中苏贸易协定。总之,工作是颇为顺利的。[31]尽管我们目前只见到了毛泽东同斯大林两次会谈的纪要,但从双方会谈的内容和各自发言的情况来看,没有理由认定双方的会谈是不平等和不相互尊重的。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在名称上仅两字之差,而且文本极其相似,甚至某些条款确有雷同之处,[32]很容易让人感觉到新约是由旧约演变而来。[33]但当我们仔细比较新旧条约的文本就不难发现,尽管两条约在文字的表述上有明显的相似之处,但就其内容和主要原则而言,却有本质区别。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是苏联同中国国民党政府签订的一个军事同盟,其宗旨是双方担任协同其他联合国对日作战,直至获得最后胜利为止。从条约的前四款来看,该条约的主要目的是针对日本作战和防止日本重新发动侵略。而后四条,则是关于双方在战后的合作,以及涉及双边关系的原则性立场。尽管条约规定了双方将在和平再建后,“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合作。”但可以看到,此时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已是在保证外蒙古独立的情况之下。关于外蒙古问题,在中国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与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部长莫洛托夫的照会中双方再次确定:“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愿望,中国政府应当同意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这实际上对外正式宣布了中方在战后同意外蒙古独立。关于中国长春铁路,双方商定,该铁路的所属权归中苏双方共同所有,并共同经营。关于大连问题,条约规定,宣布大连为自由港,对各国贸易及航运一律开放。除此以外,《关于大连协定议定书》还规定了所有港口工事之一半,无偿租与苏方,租期定为30年,其余一半由中国留用。港口的扩建与重建,应由中国与苏联同意。苏联方面为了确保自己在旅大的军事地位,在该协定中要求中长铁路由大连通往沈阳,在旅顺口海军基地区域以内各段,应不受该区域内所设定之任何军事监督或管制。《关于旅顺口之协定》规定了两缔约国共同使用旅顺口为海军基地,其目的是加强中苏两国的安全,防止日本再事侵略。同时,协定附件明确划定了海军基地的范围。应当肯定是,《关于中苏此次共同对日作战苏联军队进入中国东三省后苏联军总司令与中国行政当局关系之协定》在本次条约签订中具有积极意义。该协定明确规定了苏军进入东北后与中国地方当局的关系、管理权限等。虽然斯大林不愿意在该协定中注明苏军应在日本战败后3个月内撤出中国东北的文字,但他保证苏联军队应当在3个星期内开始撤离,其撤退时限最多不超过3个月。

而《中苏友好互助同盟条约》则是苏联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一个新型的双边关系条约,不仅是一个军事同盟,更是一个政治同盟。该同盟不仅为共同防止日本帝国主义的东山再起,以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为上与之相勾结的国家对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新侵略,更是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联的友好与合作,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双方愿以忠诚合作的精神,参加所有确保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的国际活动,并为此目的迅速实现充分贡献自己的力量。特别是条约的第四款,明确规定了中苏双方根据巩固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问题,均进行彼此协商。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已经结束,远东地区的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日本帝国主义遭受到了失败,反动的国民党政府已经被推翻,推行与苏联友好合作的政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业已成立,双方决定重新处理两国间事务。在新条约中,旅顺、大连、及中长铁路问题已不作为苏联为取得某些特殊利益的前提条件,相反苏联方面顺应国际形势的变化,保证不迟于 1952年末无偿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力及属于该铁路的全部财产转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时,双方同意在对日和约签订后,但不迟于1952年末,苏联军队即自共同使用的旅顺口海军基地撤出,并将该地区的设备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相比,在本次条约的签订中,中方完全彻底地收回了旅大的主权。

通过以上对两条约签订的背景、谈判内容及条约文本的比较,我们就不难对两条约的性质有一个更明确的认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是在中苏关系动荡不安的大背景下签订的,而且有损中国主权《雅尔塔协定》几乎完全限定了条约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在条约的签订过程中,中国国民党政府不惜以外蒙古独立为代价,换得苏联出兵东北,打败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结束坚持八年的抗日战争。斯大林从苏联在远东的战略利益出发,向中方提出一系列损害中国主权的苛刻条件,而希望苏联早日出兵东北的国民党政府,几乎完全满足了苏联方面提出的所有要求和条件。如果说苏方在条约签订的谈判中还有些让步的话,那也只是在损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前提下的让步。然而《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签订是在远东地区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中国共产党人夺取全国政权后,与苏联签订的第一个双边关系条约。该条约充分反映出中苏之间在未来的新型合作关系,所强调的不仅是同盟,更是互助与合作。

从两次签约的谈判过程和内容上看,前者突出的是苏联、斯大林为确保苏联利益而不惜损害他人的利益,甚至损害他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但后者则截然不同,所体现的完全是平等协商与对话的原则。尽管《雅尔塔协定》的内容在中苏12月16日的会谈中被斯大林再次提及,但斯大林此时完全改变了像对待国民党谈判代表那样的态度,与毛泽东不仅充分协商,而且道出原委,最后并非在中方的压力下,准确地说,应当是在彼此交换意见的过程中改变了计划不修改1945年条约的初衷。关于后者仍有两个问题是当代史学界关注的焦点,一是条约规定苏联应在1952年末前撤军,但直到1954年赫鲁晓夫访华后苏联军队才撤离旅大;再则是中苏双方签订的《秘密协定》。以笔者之见,苏联军队在1954年撤出旅大绝非是赫鲁晓夫送给毛泽东的“见面礼”,因为此时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朝鲜战争已经结束,苏联和日本已经签订和约。苏联之所以没有按条约规定的期限撤出旅大,是在中方的请求之下做出的决定。[34]至于《秘密协定》的目的是为防止第三方势力在东北以及新疆对两国安全的影响。在两大阵营对峙的情况下,中苏双方做出如此选择,不仅符合苏联的利益,更符合成立不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利益。正是有了这个协定,才使中国共产党人得以在未来的时间里有足够的可能和措施保证自己边疆地区的稳定与安全。

中文版,《当代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3期;俄文版,《远东问题》2007年第3期

参考文献:

[①] 苏联政府1929年7月18日单方面宣布与中国断绝外交关系,同时声明保留1924年中俄、奉俄协定中的权力。此间,尽管中苏双方通过种种外交努力,包括张学良在1929年12月22日同苏方签订了《伯力会议议定书》,就中东路恢复冲突前状况,中苏复交与通商达成地区性意见,但南京政府以中方谈判代表所签文件有越权行为由,部分否定了议定书的内容。尽管如此,中苏双方还是根据《伯力会议议定书》的相关规定,自1930年10月11日到1931年10月7日间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谈判,但由于中方坚持主张收回中东路,双方在谈判中的想法差距甚大,再加上“9,18”事件的爆发,谈判随之搁浅——作者

[②]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910-912页。

[③] 参见潘友新:《大使札记,中国1939-1944》,莫斯科1981年版。

[④]《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33-1945》,社科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524页。

[⑤] 毛泽东论共产国际和斯大林的对华政策,1956年3月31日。《中苏关系档案文件选登》第10期,第2-6页。

[⑥] 俄罗斯联邦总统档案馆:全宗45,目录1,卷宗330,第95-118页。齐赫文斯基:《中国通向统一

与独立之路1898-1949》,莫斯科1996年版。

[⑦] 俄罗斯联邦总统档案馆:全宗3,目录65,卷宗606。《远东问题》1995年第2期,第100-101页。

[⑧] 栾景河:《新中国成立前夕苏联对华政策剖析》;《当代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2期,第106-107页。

[⑨] 丁明:《战后国际关系与我国建国初期“一边倒”方针的形成》;《当代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2期,第97页。

[⑩] 中共中央代表团报告》,1949年7月4日。《中苏关系档案文件选登》第9期,第 27 页。

[11] 俄罗斯联邦对外政策档案馆:全宗1,目录42,卷宗19,第82页。

[12] 俄罗斯联邦对外政策档案馆存件。贾丕才:《三个十年,三种政策》,莫斯科1979年版,第29页

[13] 行政院长宋子文致蒋介石电,1945年6月30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三编:战时外交》(二)台北1981年版,第 572页。

[14] 俄罗斯联邦总统档案馆:全宗45,目录1,卷宗322,第4页。《苏中关系1937-1945》(上),莫斯科2000年版。

[15] 俄罗斯联邦总统档案馆:全宗45,目录1,卷宗322,第5页。《苏中关系1937-1945》(上),莫斯科2000年版。

[16] 指1898年3月27日中俄两国签订的《旅大租地条约》,又称《中俄会定订条约》。该条约规定租期25

年,俄国以此取得了旅顺口、大连湾及其以北陆地的租借权——作者

[17] 俄罗斯联邦总统档案馆:全宗45,目录1,卷宗322,第6-7页。《苏中关系1937-1945》,(上)莫斯科2000年版。

[18] 行政院院长宋子文致蒋介石电,莫斯科1945年7月2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三编:战时外交》(二)台北,1981年版,第576页。

3.史太林统帅与宋子文院长第四次谈话记录,莫斯科1945年7月9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三编:战时外交》(二)台北,1981年版,第609—620页。

[20] 蒋介石致行政院长宋子文、外交部长王世杰电,重庆1945年8月13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三编:战时外交》(二)台北,1981年版,第649页。

[21] 斯大林同毛泽东会谈记录,1949年12月16日。《中苏关系档案文件选登》第3期,第3页。

[22] 斯大林同毛泽东会谈记录,1949年12月16日。《中苏关系档案文件选登》第3期,第4页。

[23] 中共中央代表团报告,1949年7月4日。《中苏关系档案文件选登》第9期,第25页。

[24] 师哲:《在历史巨人身边》,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437页。

[25]《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211-212页。
[26] 毛泽东与维辛斯基会谈纪要,1950年1月6日。《党史研究资料》1998年第5期,第10页。

[27] 斯大林同毛泽东会谈记录,1950年1月22日。《中苏关系档案文件选登》第3期,第9 页。

[28] 斯大林同毛泽东会谈记录,1950年1月22日。《中苏关系档案文件选登》第3期,第 10页。

[29] 斯大林同毛泽东会谈记录,1950年1月22日。《中苏关系档案文件选登》第3期,第 11-12页

[30] 周,指周恩来;王,指王稼祥;李,指李富春。

[31]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251页。

[32] 参见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三册,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1327—132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对

外关系文件集》第1册,世界知识出版社1957年版,第75-77页。

[33] 薛衔天先生在《从〈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到〈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一文中认为新约是由旧约转化而来,虽有继承关系,内容相似,但本质却迥然不同。详见《中共党史资料》2001年6月版,总第78辑,第88-89页。

[34] 《中苏关于延长共同使用中国旅顺口海军基地期限的换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文件集》第2册,世界知识出版社1958年版,第89-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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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开的资料表明,当初「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之外,尚有两个密约,「秘密议定书」:在14年之内,中国向苏联出口苏联所缺乏的战略原料钨、锡、锑,做为偿还贷款的一部分。
「秘密补充协定」:规定在苏联的远东和中亚地区、中国的东北和新疆不给予外国人以租让权利,并不准许第三国的资本或其公民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所参加之工业的、财政的、商业的及其他的企业、机关、会社与团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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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950年《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特别协定》

1950年2月12日,在莫斯科,中苏双方缔结这一秘密" 协定" ,中国方面的主持人,以毛泽东为首、以周恩来为全权代表而签约。苏联方面的主持人,以斯大林为首、维辛斯基出面签订。这项秘密协定,几乎完全顺从和维护苏联统治者的意旨和权益。此协定1950年7月16日,被美国对外政策协会在纽约公布。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特别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 盟友好同盟特别协定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密切合作,共同防止帝国主义用任何形式上的侵略行为,以及勾结日本帝国主义的再起,以建立亚洲新秩序,巩固中苏友好合作关系,特在两国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以外,缔结特别协定,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外交部长安德列(努阿勒耶维赤)维辛斯基

两全权代表互相校阅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条:缔约国双方为共同防止帝国主义之侵略,及共同应付第三次世界大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兵中国境内,以共同保卫世界和平。

第二条:自缔约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先行划交东北华北海空基地予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作军事上之部署,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负责协助进行东南亚的解放事业,以完成亚洲解放大业。

第三条:缔约国双方同意,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改编为国际红军,由红军最高统帅直接指挥。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筹集华工一千万人,协助苏联,共同建设中苏军事设备,以应付帝国主义之侵略行动。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将华北各口岸开放予苏联永久驻兵,并自由出入,其中包括秦皇岛,海州,烟台,威海卫,青岛,大连。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年底以前增加兵额四百万,以准备帝国主义侵略行动。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人口,因目前资源缺乏,非减少一亿,决不能支持,其详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行定之。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公营事业,应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专门人员为顾问。

第九条:缔约国双方同意,苏维埃政府调遣技术人员参加中国各地主要工业的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以优待的" 供给制" 予以优待。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商阜,内陆市场,开放予苏联自由通商,并以百分之一的优惠条件为税率。

第十一条:缔约国双方同意,中苏在互惠互利条件下,进行物物互相交换,以建立友好关系。

第十二条:苏维埃联盟政府,有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矿铁原料等特权。其中以锡矿,全年产量除留百分之二十自用外,馀需供应苏维埃联盟,发展重工业,协助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工业化。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长沙、杭州、九江、芜湖、厦门、汕头、福州等十五都市,划定中心地区,作为苏维埃联盟侨民居留地。

第十四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请求,贷款三万万美元给予中国(贷款支配偿还原则,有贷款协定订明)唯中华人民共和国须将东北华北两地之全部原料产品作为使用抵押,偿还时之原料种类,由苏维埃联盟,视其实际需要而决定之。

第十五条:缔约国双方同意苏联政府,共同管理长春铁路,及沿路两旁五十华里之地区。双方代表所担负的职务如铁路局长,理事主席,顾目前事实需要,须由苏联代表担任,中国代表副之。

第十六条:依前中国共产党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订立之满洲协定,苏联得继续享受贸易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应以谷物供应苏联政府。

第十七条:缔约国双方同意,内蒙,新疆,西藏,建立各民族的人民共和国,由双方共同负责扶助其独立。

第十八条:协定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赤塔互换。

第十九条:协定约系机密性质,缔约国双方均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公布。

1950年2月12日订立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俄文书就,两种文字之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周恩来(签名)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安(扬) 维辛斯基(签名)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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