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怎样“监督”政府?

作者:傅国涌 发表:2003-12-02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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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温家宝总理在北京接受美国《华盛顿邮报》的采访,在谈到政治改革时,他把“加强监督,特别是民对政府的监督”看作当前最重要的四件事之一。我们当然没有理由怀疑温家宝的诚意,只是他没有讲到“人民”怎样“监督”政府,未免令人遗憾。何况,“人民”这个概念本身就是模糊的,缺乏明确的界定。谁是“人民”、谁不是“人民”都很难搞清楚,又如何能担当起监督政府的责任。为了让共和国总理的良好意愿真正化为现实,我想,与其说让人民监督政府,不如干脆让公民监督政府。“人民”是个政治概念,“公民”才是一个法律概念。一字之差,相去却何止万里。

  一旦破除“人民”神话,把悬在空中、写在纸上、挂在口中的“人民”转变为活生生的普通公民,每一个公民就可以尽自己所能、运用各种方式监督政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确保公民批评权与公民弹劾权的实施。

  公民的批评权首先就是批评政府的权利,不仅允许公民在官方报刊发表任何负责任的批评言论,而且保障公民自办报刊、网站的自由。1927年10月,一个叫章乃器的银行职员在业余时间办了一个“小规模的言论机关”《新评论》半月刊,自出经费,自写、自编、自校、自发行,坚持了将近一年,直到被国民党当局禁止发行。那时离“四一二”事变不远,到处笼罩着白色恐怖,章乃器可以自办刊物,发表《蒋介石的婚姻革命》《国民党到底代表什么?》这样尖锐的批评文章。我们现在的大环境应该比那时候好得多了,既无迫在眉睫的外患,更无白热化的内战。开放舆论,让公民自办报刊,哪怕批评政府,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这对改进政府工作、遏止腐败有百利而无一害,又有哪个公民不热爱他可以批评的政府?

  要想有效地监督政府,公民只有批评权是不够的,还需要弹劾权。简单的说,公民弹劾权就是公民可以按一定程序弹劾有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现行信访制度暴露出的弊端足以证明,这一制度已很难适应现实的需要。既然“一切权力归于人民”是共和国的立国准则,在宪法框架内建立公民弹劾制度就没有什么障碍。使公民通过正常途径行使直接监督政府的弹劾权,这是“发扬民主,加强监督”的有效方式,也是国家保持长期稳定的根本出路。有了这样的公民监督,“政府才不敢懈怠,才不会人亡政息。”

  追根溯源,政府本来就是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而产生的,在这一大前提下,监督政府既是每个公民天赋的不可转让的权利,也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不知道熟读美国《独立宣言》的温家宝先生是否同意?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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