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造精神病"犯了什麼罪?

作者:黎明 發表:2008-12-16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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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70年代末,中國上映的日本電影《追捕》大紅大紫。影片中的主人翁(檢察官杜丘)被人陷害關進精神病醫院餵藥"洗腦",後來加害杜秋的強勢人物被 "不依法執行死刑"。對此故事及其大快人心的結尾,許多人還記憶猶新。那時,國人都不懷疑這一點:把不是精神病的人關進精神病醫院進行迫害,是一種"人人可誅之"的嚴重罪行。

斯大林統治時期的蘇聯,曾有成千上萬的異見人士被關進精神病院"接受治療"。我們中國的知識份子在評點這段異國歷史時,一般將此視為納粹式的"反人類暴行"。

個人或某個非力團夥,以欺騙或暴力手段把"好人"整進精神病醫院,大家都知道這就是犯罪;公權機構、行政部門如是,也是犯罪,並且是更大的罪,比個人的同類罪行醜惡千百倍,難道不是嗎?

這樣的道理眼下似乎有些模糊了。比如時下的論者,在談及內地"公權強行製造精神病患者現象"時,總是批評什麼"思想觀念"、"嚴重錯誤",紙媒上幾乎見不到將這種"行政行為"和"犯罪"、"刑事犯罪"等概念聯繫起來的抨擊言論。在某些地方權力部門中的表現就更離譜,他們乾脆將強行製造"精神病"當成了工作成績和先進經驗。典型的如山東省新泰縣信訪辦,該單位在總結工作時,就"怎麼依法處置信訪工作"的問題提出:"公安機關依法打擊一批,精神司法鑑定治療一批,集中辦班培訓管教一批"。

"糊塗根子"出自"任意權力",權力需求也壓抑了對有關話題、課題的探討。公權實施或行政行為中,把"好人"打成精神病,形成一批"官定精神病"、"權造精神病"該當何罪?這個問題確實需要認真探討、具體明確。

侵犯公民人身和與人身直接有關的權利,以及非法剝奪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國家事務和參加社會政治活動權利的行為---這就是刑事犯罪中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權造精神病"的行為,其特徵與這類罪行完全相符。

明知當事人沒病,或者明知當事人患的不是精神病而是其他病,卻強行按某種強加的病名進行"治療"和"管理",每天打針餵藥迫害人身,此行為和故意傷害沒有區別。醫生、醫院對患者蓄意誤診錯治,患者家人誰都不會善罷甘休。同理,對有此行為的公務、警務人員和技術人員,均應以故意傷害罪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把精神病醫院當監獄,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犯下了具備"嚴重情節"、應從重處罰的非法拘留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個國家工作人員涉此罪這樣判,一群國家工作人員涉此罪也該這樣判。

"權定精神病",屬於故意實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行為。危害行為可能侵害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結果實際無法確定,行為的危險或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可能隨時擴大或增加。這樣看來,"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一罪名,至少對強權擁有者和指揮決策者恰如其分。

經了"集體決策"仍然是犯罪,那是集體犯罪,"集體判決"便是。如不抓不判聽之任之,那就是無比黑暗的"系統化犯罪"和"大集團犯罪"了。擔負立法、行政、司法之責的機構,和國民個體不執行同一個法制規範,"守法標準"遠低於一般群眾,甚至有組織實施大規模犯罪並假以"行政行為"的藉口,若人間"無法無天","人人都是精神病",又能去怪誰?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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