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國內算得上司法較為嚴明認真的城市上海,口口聲聲地要「與國際接軌」,致力於發展成為「國際化大都市」,似乎春風得意,躊躇滿志,只是聽起來覺得口氣要比力氣充足得多,幻想似乎遠比現實來得豐富多彩,如此而已。
且看上海發生的司法小案一例,就足以證明這點。
我於05年3月出售了住宅房子一套,在交付房屋驗收時候,買方的下家發現房子的一個下水道經過我的裝修,失去了排水功能,於是作為上家的我留下2000元抵押給下家作為修繕之用,雙方約定,待修繕完畢後歸還給我除去了修繕支出後的全部款子。這其實只是一個很小的工程,估算為不足一小時的工程時間,頂多需二三十元的工程材料費用,我當時之所以留下多點的抵押金,純粹是考慮法律上的威懾作用,押金若少了失去威懾力。
然而當下家把下水道修繕完畢後,聲稱費用遠遠大於2000元,扣下全部的抵押金,這使我驚異不已,於是動用法律手段,我走進了上海仲裁委員會。
在仲裁庭上,下家出具了好多好多的「定額發票」、「送貨通知」和「收款條」單子,作為工程費用的證據,這些費用的總和大大超出了2000元。這些「證據」在一個初懂法律的旁人看來,也明擺著是在無理取鬧。在仲裁庭辯論上,我理所當然拒絕接受這些「單子」,在書記員的聽證記錄書上,寫明著我所拒絕的字句,最後我簽署了我的名字在上面。
然而使我更加詫異的是,最終,號稱是「優秀仲裁員」、可愛的王耀勇大人作出裁決,對於那些無理的「單子」大都予以採納,我要倒賠下家的錢——裁決稱:我「對證據沒有異議」。天吶!「優秀仲裁員」真不愧是「高手」,我終於對上海仲裁委員會的司法準確性有了深刻的認識:他們竟然可以無中生有,妙筆生花般地顛倒白紙黑字的事實,「莫須有」功夫真是老練精到,我佩服得五體投地。而且還不顧起碼的常識:既然新房東是上海的本地人士,就對於操辦這麼一個很小的施工,本來不需要耗費多少差旅費用的,然而在可愛的王耀勇大人作出的裁決中,需要我來承擔高達1400元差旅費!
當裁決書下達後,我按照仲裁規則的第62條,提出補正,結果被秘書金鳳大人拒絕。金鳳大人起初承認裁決書上採納的證據有誤,與我的筆錄材料確實不相一致,會考慮接受我的補正要求,但是後來老是推說「很忙沒有時間」,又改口說,「你的情況不屬於補正範圍內的」,「補正需要書面的形式提出」(但是仲裁規則第62條上,並沒有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的要求),就這樣推委了30天補正期限,待挨過時間關口就算是了事了。
從我的個案,可以看出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於司法人員的法律約束,是多麼的淡薄,這也算是東方國度裡的司法傳統。泰西之地的人士,普遍對於人性之惡有著深刻而清醒的認識,所以認定:「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絕對的腐敗!」
(聲明:以上的陳述,都有書面的事實依據和談話的語音記錄,對於真實性我承擔責任。)
2006/6/11寫於上海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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