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莊:8年冤案,誰還我公道?(多圖)

發表:2005-05-28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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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付華良向記者講述

(《中國輿論監督網》紀欣、李新德報導)8年前的付華良,是一個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約兩百萬的建築公司老闆;8年後的付華良,是一個經歷了755天非法羈押和至今仍戴著「犯罪嫌疑人」帽子的白髮老人……

8年冤案,誰還我公道?

1998年4月,在被羈押一年之久後,私營企業主付華良因「挪用、侵佔國有資金」的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付的家人不斷上訪告狀,引起省、市人大關注,親自督辦此案,在2001年7月一度獲得昭雪,石家莊橋西區檢察院送達不起訴書和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賠償決定書。

然而,不可思議的事情發生了,橋西區檢察院是在無任何新證據,原賠償決定書仍具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再次起訴,起訴書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晉州市檢察院將該案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經審查,本院於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因證據不足對被告人付華良做出不起訴決定。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撤銷本院對付華良的不起訴決定,同年九月二十三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在兩年後的2003年9月又再次對付華良起訴,仍為原「罪名」。

無辜百姓付華良就這樣,長達八年,仍在沉冤。

私營公司挂靠國企運營

1988年8月,同在石市公汽公司工作的付華良和尹敬昌商議,共同出資組建施工隊,並挂靠晉縣建築公司,以晉縣建築公司駐石第十施工隊的名義經營。

開始那幾年,白手起家的付和尹二人勤勤懇懇,齊心協力,將公司發展的紅紅火火。至1996年,第十施工隊已擁有固定資產100餘萬元,流動資金200餘萬元。創業以來,為了擴大再生產,付和尹從未支取過工資、報酬、獎金和紅利,他二人一直是採取借支款項的方式,維持各自的生活消費,而且二人支取的款項數字大致相等。

經營期間,隨著晉縣改制為市,晉建公司第十施工隊先後經歷了晉州建築公司一分公司和晉州建築工程公司第五公司的數次更名。

1993年1月,尹經付同意,從經營的一分公司帳上出資10萬元,成立了石家莊市東方工貿股份有限公司,尹自任東方工貿公司總經理。其後,尹不再參加施工隊的經營管理,而由付華良一人獨自經營。

1995年尹敬昌稱經營不善,虧損30餘萬元,讓付華良共同承擔,付不同意,二人發生矛盾。

遭誣陷無辜羈押7百天


石家莊市中級法院賠償決定書和橋西區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

為達到侵吞付在施工隊財產的目的,尹勾結晉建公司總經理呂巧錄、王雙牛等人,勾結晉州檢察院,編造了大量偽證,將私營企業的主體「改」成國有資產,將付華良私營企業主的身份改成晉建公司聘用人員。

1997年2月24日,在未出具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由晉建公司相關人員帶領晉州市檢察院將付從石家莊強行帶上車到了晉州,隨後辦理了拘留手續,為其羅織了「挪用資金罪」「侵佔財產罪」罪名一個月後轉為逮捕。但是,付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

1997年11月8日,晉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付華良挪用資金罪、侵佔罪向晉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付的律師向晉州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認為付的戶籍、工作單位、施工工地和所謂犯罪地均在石家莊市橋西區,晉州市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此案。

1998年4月7日,晉州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7月3日,該院以挪用資金罪判決付華良有期徒刑4年。

付不服一審判決,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1998年7月27日,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刑終字第345號刑事裁定書撤銷了一審法院上述判決,並裁定晉州市人民法院無管理轄權。晉州市人民法院將案卷退回晉州市人民檢察院。

在省、市兩級人大督辦下,1999年2月3日,付華良獲釋。至此,付被晉州市人民檢察院羈押長達710天。

三次被拘捕至今未判決

然而,1999年8月17日,付華良在晉州被再次逮捕。

同年9月29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石刑指字第1號指定管理轄決定書指定橋西區人民法院審批。次日,付再次獲釋,其間,付被晉州市人民法院羈押了45天。

1999年10月8日,晉州市人民檢察院奉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指示,將此案移交到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檢察院。

2001 年7月30日,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檢察院向付華良宣布了不起訴決定書。橋西區檢察院認為,晉州市建築公司帳目中不顯示在第五分公司成立時國家對第五分公司的投入,且第五分公司的成立也沒有國家批文,所以,晉州市建築公司第五分公司不是國有公司,從而認定付華良構成挪用資金、職務侵佔犯罪不能成立。

2002年11月19日 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以2002(市賠字第0002號)發布賠償決定書:
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應視為對付華良錯誤逮捕的確認。本案是晉州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提起公訴,晉州市人民法院判決有罪,故晉州市人民檢察院、晉州市人民法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應共同賠償付華良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造成的損失。判決晉州市人民檢察院、晉州市人民法院共同支付付華良賠償金32604.9元。晉州市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各自承擔賠償金的1/2即16302.45元。


出爾反爾的橋西區檢察院

如今,付華良的子女仍能記得,當宣讀賠償決定書後,老父親激動的老淚橫流,本以為這場長達四年半的磨難終於重見天日,誰成想噩夢只不過才剛剛開始。

2003年9月28日 橋西區人民檢察院在未取消已生效的不起訴決定書和賠償決定書的情況下,又向石家莊橋西區人民法院重新以「挪用資金罪」提起公訴,同日,為付強制辦理「取保候審」。 

2004年4月25日 橋西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至今未判決。

「八年冤案」疑點重重

在一份標注時間為1993年3月名為「晉州市建設委員會關於對建築公司駐石市兩個分公司的基本管理辦法」的文件中,記者看到「公司的固定資產屬分公司所有,市建築公司不搞不調。分公司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有權決定自已在人、財、物待方面的任免與取捨」的說明。該管理辦法明白地表明瞭石市這兩個挂靠單位的財產不屬於晉州市建築公司所有。

記者調查後發現,這份文件中所指的兩個分公司實際上就是河北省晉州市建設工程公司一分公司和二分公司。而晉州市建築工程總公司第五公司正是由晉州市建設工程公司一分公司更名而來。

私營企業的老闆付華良從自己公司的帳戶上支取款項,怎麼就成了挪用侵佔國有資金呢?
此外,付華良被晉州市檢察院指控涉嫌侵佔、挪用資金案的起訴書認定付華良受聘擔任晉州市建築公司第五分公司副經理,指控付華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用本單位20餘萬資金歸個人使用。

然而,付華良當庭反問不知他如何受聘的?聘期多長?有何待遇?聘用年薪是多少?獎金是多少?控方並不能拿出付華良受聘的任何證據。由此可以確認,付華良受聘擔任晉州市建築公司第五分公司副經理之說是子虛烏有之說,不能成立。

最為可疑的一點是,自1988年創業以來,付、尹二人均是採取借支款項的方式,實際地分配合夥利益,而且兩人支取的款項數字大致相等。既然控方認定付的行為構成了挪用資金罪,那同時也支取了大量資金的尹又為什麼不同案予以追究呢?

一件本來非常簡單的案件,卻用了長達8年的時間來審理判斷。普通老百姓都可以輕易地發現諸如以上的種種疑點,經驗豐富的執法者們怎麼就始終不能辨清曲直呢?

相信總有那麼一天,付華良和他的家人能夠等到他那份應得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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