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樟法:為罪惡立碑

發表:2003-12-02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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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導斌「落網」前夕,曾在《應該入獄的是審判長曹洪光》一文中指出,被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的羅永忠只不過是在行使自己的公民權利,講出了自己的內心話,「如果行使公民權利要受到法律制裁,那麼,這並不能說明該公民有什麼罪惡,只能說明罪惡滔天的是那個與憲法精神直接違背惡法,以及依靠惡法維繫的秩序和強權」、「這樣的惡法,曹洪光之流居然奉若圭皋,只能說明由審判長曹洪光、代理審判員劉兵、陪審員林智琛所組成的法庭違反了憲法」。

曹洪光等人不僅觸犯了憲法,而且踐踏了人類的良知,即康德所說的道德律令,犯下了雙重的罪惡。有人說,在司法不獨立的專制制度中,他們不過是無辜的工具而已。當上級命令(或相對於憲法這部母法而言的子法律)與個人良心發生衝突時,他們不得不以上級命令為準。這種辨護雖非毫無道理,卻是蒼白無力的。

良知,是萌發自內心的一種善良覺悟和道德意識,是所有的正常人--不分種族、民族、職業分工--都具有心理共性,是人之所以為人、人之區別於禽獸的根本所在。有古代西哲說過,每一個人都是善惡行為的判斷者,一個人違反良知意識和道德規則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是罪惡。每個人都有選擇的可能並為自己的選擇負責。在現代社會法律應是公眾的良知意識的體現,是一切合理、公正、美好的事物的保護傘。如果法律明顯違背公平正義原則和公眾的良知意識,如果政府或上級的指令嚴重違背道德律令,那麼,實施者執行者就有必要作出自己的選擇:是服從邪惡的法律、命令還是堅守道德規則正義原則。制定惡法下發惡令是犯罪,遵從惡法服從惡令也是一種犯罪,都是對憲法和良知的背叛。

1989年2月,柏林牆。十歲的克利斯和高定在逃亡時被擊倒,克利斯當場死亡,高定足踝中槍。1991年9月,統一後的柏林的法庭上,舉世矚目的柏林圍牆守衛案子的結論是:以槍射擊高定腳部的士兵判兩年徒刑,可以假釋;開槍射殺克利斯的士兵,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法官這樣對被告解釋他的判決:「東德的法律要你殺人,可是你明明知道這些唾棄暴政而逃亡的人是無辜的,明知他無辜而殺他,就是有罪。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這個東西。當法律和良知衝突的時候,良知是最高的行為準則,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個放諸四海皆准的原則;你應該早在決定做圍牆士兵之前就知道,即使東德國法也不能牴觸那最高的良知原則。」

當政府命令(或法律)與個人良心發生衝突時怎麼辦?愛因斯坦對這個問題的態度很明確:「我相信個人應當根據他的良心行事,即使這種行為勢必要觸犯國家的法律。我相信他應當這樣做,即使他明明知道他會被當局判罪,他也應當如此。這種態度最符合我自己的道德感……盲目服從那些我們認為是不道德的國家法律,只會妨礙為改革這些不道德的法律而進行的鬥爭。」愛因斯坦在1950年7月19日給美國科學工作者團體的公開信中寫道,「一個人,如果政府指示他去做的事,或者社會期望它採取的態度,他自己的良心認為是錯誤的,那幺他該怎幺辦,這實在是一個老問題。很容易這樣說:對於在不可抗拒的強迫下所做的事,個人是不能負責的,因為它完全依賴於他生活在其中的社會,所以必須受它支配。但這種推理的表達方式本身就說明瞭這樣的概念同我們的正義感矛盾到了怎幺樣的程度。雖然外界的強迫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影響一個人的責任感,但絕不可能完全摧毀它。在紐倫堡審判中,這種立場實際上被公認為自明的。我們目前制度中存在著的道德標準,以及我們一般的法律和習俗,都是各個時代的無數個人為表達他們認為正義的東西所做的努力積累起來的結果。制度要是得不到個人責任感的支持,從道義的意義上來說,它是無能為力的。這就是為什幺任何喚起和加強這種責任感的努力,都成為對人類的重要貢獻。」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紐倫堡審判法西斯戰犯時,各國政府的立場不約而同:不道德的行為不能藉口他們是奉政府的命令幹出來的而求得寬恕。任何人都不能以服從命令為藉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倫理界線。英國學者鮑曼在研究納粹大屠殺《現代性與大屠殺》一書中昭示我們:人類記憶中最聳人聽聞的罪惡,並非一群無法無天的烏合之眾所為,而是由身穿制服的惟命是從的人完成的;它不是源自秩序的敗壞,而是源自一種完好的秩序統治。書中稱引麥克唐納於1945年的警告說,「現在我們必須提防的是守法者,而不是違法者。」

書中問到,忠誠與服從由來是公民尤其是軍人的天職,執行命令者的罪惡隱藏在什麼地方呢?鮑曼提到米格拉姆的關於「責任轉移」的實驗,它表明:一旦經過行動者的同意而將責任轉移到上級命令的權力之中,行動者就被投入了一種「代理狀態」,即把自己看作是給別人執行意願的狀況。代理狀態與自主狀態是相反的,實質上是逃避個人良知的責問。這樣一種連續的、普遍的責任轉移,結果造成一種「自由漂流的責任」,造成一種情境,在這一情境之中,組織的每個成員都相信他是受人操縱的。所以,鮑曼說:「組織在整體上是一個湮沒責任的工具。協調行動之間的因果鏈條被掩飾起來,而被掩飾的事實恰好就是這些行動產生效力的最有力的因。」由於納粹大屠殺的參與者都相信責任在別人那裡,在上級那裡,或者簡直就是命令本身,集體執行殘酷的行為便變得更容易了。(《南方週末》2002年6月21日林賢治)。

日爾曼式的清算,讓殺人者被迫承擔起自己所應承擔的責任。罪惡的制度有罪,罪惡的參與者是幫凶,也有罪。有罪,就要得到清算,儘管在清算時也應考慮到時代和環境的侷限性。一九八四年。在圍牆的腳下。兩名士兵射殺了一個名叫米夏的年輕人。法官認為被告有罪,因為他們做了違背良心的事,取人性命,可是判得很輕,十六個月,而且緩刑。法官說,被告在一個極權社會中成長,沒有學習到以良知判別是非的能力;而且,大多數人是弱者,怕事、隨俗……能夠抵抗大環境的只是少數的英雄,我們不能要求大家都是英雄。

而我們中國式的清算呢?給受害者平反,恢復名譽,然後就萬事大吉,皆大歡喜。只有受害者,全是受害者,迫害者和實施迫害者全都不見蹤影了。只因對反右和批判彭德懷有異見而被捕入獄北大才女林昭,在獄中遭到長達八年的非人折磨,後在上海被殺害。據《林昭,不再被遺忘》披露,自林昭獲平反以來,其親友一直上訪相關部門要求查清事實真相。欲查清當年發出釘舌、反銬、虐殺、滅屍等殘忍命令的人到底是誰--即使死了,不能繩之以法,至少也要讓世人知道他們的名字。其實要查清真相並不難,只需在當年任職於上海法院、監獄等部門的人中尋找即可。然而上海相關部門對這一訴求一直採取推諉態度。對新華社記者的公務採訪也是採取「不說、不讓、不給」的不合作態度,具體的做法就是既不接受採訪,也不讓別人接受採訪,更不提供相關材料。

為此,漁翁先生在《不能向社會發出這樣的暗示》(2003、12 《雜文月刊》)中指出:「上海有關方面對林昭遺案的態度至少向社會發出了如下負面暗示:一、作為社會基層成員的老百姓,無論如何都不能產生與當權者思想相左的思想,否則,即使真理握在你手裡,也難逃被消滅的命運;即使獲得平反,也僅僅是平反而已,休想追究具體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二、請在公檢法等國家機器部門任職者放心,面對一個『犯人』無論怎樣實施虐殺都無妨,若干年後即使真相大白,證明被害人是無辜的,各位也無須承擔任何責任。你們依然可以盡情地享受生活,因為有人會全力保護你們。」

豈止上海「有關方面」?全國各地的「有關方面」在我黨統一領導下,都是不允許揭露殘暴、不支持實現公正伸張正義的。十年文革千古浩劫,一切都往在權力鬥爭中失敗的四人幫身上一推了事;滅絕人性地對待張志新、李九蓮們,對她們割喉釘舌的下令者和實施者,還不都一樣「隱姓埋名」?別揪住歷史問題不放了,團結一致向前看吧。

為善為惡,是正是邪,每個人都應該為自己的選擇和行為負責,上級命令不能成為超越倫理底線充當惡政幫凶的藉口。對喪心病狂的惡人和違反憲法的罪人的縱容就是對良知的犯罪、對人民的犯罪。杜導斌 「揪」出了在羅永忠一案中觸法犯罪的審判長曹洪光、代理審判員劉兵、「人民陪審員」林智琛,余傑在《讓我們記住那些參與罪惡的人--有感於「新青年」案件維持原判》中「揪」出了新青年四君子案中「專制權力的幫凶和幫忙、罪惡的主動或被動的參與者們」:審判長金星、審判員張永忠和仁民賓、檢察員張曉霞,以及安全的線人李宇宙,負責逮捕、關押並折磨四位青年的安全部特務等。余傑說得對,「不能諒解和寬恕這些罪惡的參與者們」。建議海內外有能力的熱心腸人士或單位在網上建一個「惡人」榜或罪惡碑,通過各種渠道和民間力量,把那些以「維護國家安全」為名破壞國家安全的罪人,把那些濫施酷刑傷人害命傷天害理的惡人,把那些公民權利的剝奪者、國家利益的損害者、民眾苦難和志士冤案的製造者,把所有醜類敗類凶手幫凶劊子手們的惡名和罪行收集起來,推上道德法庭,釘入歷史恥辱柱,讓子子孫孫世世代代記住他們,並在條件成熟後由獨立法院舉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審判,還公道於人民,昭罪惡於天下!

東海一梟2003、11、12

附言:本文觀點與我全民族大和解的主張並不矛盾。「在一個極權社會中成長而沒有學習到以良知判別是非的能力」的罪人也並非絕對不可以得到人民的原諒,但寬容和仁恕應該有個前提,那就是他們必須對自己所犯下的罪惡有清醒的認識和深刻的懺悔,如柏林牆倒塌之後在街頭被人民包圍了的萊比錫警總頭子那樣,對著攝影鏡頭和電視機前幾百萬的人民道歉,說:「我錯了,我為我過去的所作所為感到羞恥。」  

作者為自由撰稿人,居中國

原載(《觀察》)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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