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楊濤案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社會各界公民的呼籲書

發表:2003-10-22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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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楊濤案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社會各界公民的呼籲書

楊濤,男,生於1975年10月30日,河南開封人,1998年畢業於河南大學化學化工學院,2003年5月30日無辜慘死於河南省鞏義市看守所。為了給他鳴屈伸冤,為了討一個公道,作為他的親人,我們特向您反映有關情況,籲請您履行職責,主持正義,為民伸冤。

一 清白無辜,非法被抓

1999年3月,楊濤因涉嫌銷贓被通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三十天,後因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被無罪釋放。2002年12月29日夜通許縣公安局在沒有出示任何手續和履行法定程序的情況下,秘密在其家中將楊濤抓捕,而住在一起的家人未得到任何的告知,只是發現其失蹤後四處打聽才在第二天知道已被開封市通許縣公安局關押。其後得知,是河南省鞏義市公安局為了在「嚴打」中頂任務而以時隔近四年前的已有定論的同一案由要求當地公安局協抓的。後來,楊濤被強制帶離通許至鞏義市訊問。

我們要問,為何近四年前已被證明無罪的事,在沒有任何確證的情況下(其後的事實可以證明),現在卻又以此再次非法抓人?楊濤不是現刑犯,抓捕他為何不出示拘傳證?為何不在當時和其後不通知其家人並出示此證?難道在我們這個法治的國家,還可以以頂任務為藉口而隨意抓人嗎?如是這樣,在我們這個國家,又何談法治?何談人的尊嚴和權利?

二 超期拘押,拒不放人

2002年12月30日,楊濤被河南省鞏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2月19日楊濤被批准逮捕,2003年2月20日對楊濤宣布逮捕。2003年4月7日鞏義市公安局將此案移送至鞏義市檢察院審查起訴,2003年4月23日鞏義市檢察院因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要求公安局補充偵查,2003年4月25日將案卷移送鞏義市公安局被補充偵查。2003年5月29日深夜或5月30日凌晨,楊濤在鞏義市看守所突然死亡。

河南省鞏義市公安局在辦理楊濤案的過程中,一再違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多次超期羈押,對楊濤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具體如下:

楊濤2002年12月30日被刑拘,2003年2月19日才被批准逮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刑事拘留應當在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特殊情況可經過批准延長一至四日的規定或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的規定。即使按最長的規定也超期羈押了21天;

鞏義市公安局是在2003年4月25日簽收到鞏義市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決定的,到2003年5月25日,補充偵查刑訴法規定的一個月的期限已滿。如果有新的證據,公安部門應當在25日前重新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沒有新的證據,公安部門應當在25日前將楊濤釋放,不應再關押,但5月25日後一直到其死亡,楊濤仍被拘押在看守所中,這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的規定,又一次造成超期羈押。超期羈押本質上就是非法拘禁。在這個過程中,楊濤的家人和委託的律師多次提醒和要求鞏義市公安局立即依法放人,為什麼鞏義市公安局竟然置神聖的法律和公民的權利於不顧,肆意地一再踐踏法律而拒不放人呢?特別令人氣憤和遺恨的是,時至2003年5月29日,也就是楊濤慘死的當日(或前一日),在其家人和律師仍在竭力促使鞏義市公安局依法放人時,負責此案的警察卻仍在向其家人非法勒索,聲稱「拿5千元的取保金」否則就不放人。我們不禁要問,為什麼辦案人員如此狂妄而執法犯法,目無法紀?是誰賦予了他們這種權力?真不知這是依法行政的警察,還是綁架勒索的土匪?

三 突然慘死,死因不明

楊濤不幸慘死後,河南省鞏義市公安局稱其死於突發性心臟病。家屬對此不服,堅決要求屍檢。2003年7月1日,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鑑定書鄭檢技法醫鑒字(2003)第18號《關於對楊濤死亡的法醫學鑑定》做出結論,楊濤死因符合青壯年猝死綜合征。對此結論,家屬不服。7月7日,家屬再次申請對楊濤屍體進行重新鑑定,但至今仍懸而未決。鄭州市檢察院監所處要家屬拿一萬塊錢,他們去找鑑定單位,為了查清楊濤的真正死因,家屬堅持自己找鑑定單位,檢查機關不同意,由此,家屬尋求一次公正的屍檢都無法實現!同時,楊濤屍體在鞏義市第一人民醫院太平間已經存放一百天。楊濤家屬多次要求看屍體,卻都被以種種理由拒絕,至今不知楊濤的屍體怎樣?

我們要問,如果楊濤確係因病而亡,為什麼鄭州市檢察院這麼懼怕家屬自己找有國家資信的法醫鑑定單位重新鑑定呢?難道痛失親人的家屬,對於其親人在公許可權制內突然蹊蹺的暴死,就不能有一點疑惑嗎?為了查清死因,難道連一次重新屍檢的公平機會都沒有嗎?這又如何能讓家屬心服?又如何能稱得上和確保司法公正?

另外,楊濤遺體的歸屬權依法屬於其家屬,為什麼現在連家屬的探視權都被蠻橫地非法剝奪了?這還有天理人倫嗎?

四 相信正義,相信法治

楊濤不幸慘死後,其年邁的父母雙親不堪這一打擊,已經臥病在床,他的才一歲多的小女兒也永遠失去了爸爸。為了伸冤和查明真相,親人們終日為之奔走呼號而心神交瘁,但是,我們仍在支撐著,堅持著,因為我們相信正義,相信法治,相信我們的國家會善待她的人民的。

為了給慘死的親人伸冤,也為了不再有人慘死,不再有人重嘗我們的痛苦,我們要求:

1 立即著手進行對楊濤遺體的重新法醫鑑定,並允許死者家屬委託有資信的法醫鑑定中心進行獨立的公正鑑定,以查清致死原因。

2 檢察部門應立即就楊濤案立案偵查,並通過司法途徑追究所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以公正解決楊濤案。

3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對楊濤的家人給予國家賠償,以撫慰家屬。

4 在此案影響範圍內為楊濤恢復名譽。

請您履行職責,主持正義,為民伸冤!

此致

(+++++單位)

楊濤的家人

楊濤紀念館:

http://cn.netor.com/m/box200307/m28573.asp?BoardID=28573#

呼喚正義的關注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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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楊濤(楊青春),現年28歲,是我們河大化學化工學院98屆畢業生。 曾經,他也在這片土地上聆聽老師們的諄諄教導;曾經,他也同我們一樣對生活充滿了熱情和渴望;曾經,他也以河大學子特有的赤誠之心來回報祖國和社會------但是28歲的他卻猝然死於一家看守所,至今死因不明。

案情簡介:楊濤(本案受害人),於2002年12月30日以4年前已被無罪釋放的涉嫌銷贓的罪名被鞏義市公安局再次刑拘,2003年2月19日楊濤被批准逮捕,2003年2月20日對楊濤宣布逮捕。

2003年4月7日鞏義市公安局將此案移送至鞏義市檢察院審查起訴,2003年4月23日鞏義市檢察院因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要求公安局補充偵查,2003年4月25日將案卷退回鞏義市公安局補充偵查。由於5月25日公安局未能重新將案卷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按照刑事訴訟法,當日即應無罪釋放楊濤。5月29日,家屬帶律師前去要求鞏義市公安局無罪釋放楊濤,卻被拒絕,結果楊濤反而於「不交錢就不放人」的當晚死在鞏義市看守所。

6月2日在家屬的強烈要求下進行了第一次屍檢,按照正常情況,10-15天出屍檢結果,而鄭州市檢察院7月1日才出屍檢結果,家屬為了要一份最起碼應有的屍檢報告,在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門口整整呆了四天,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鑑定書鄭檢技法醫鑒字(2003)第18號《關於對楊濤死亡的法醫學鑑定》做出結論,楊濤死因符合青壯年猝死綜合征。對此結論,家屬不服。7月7日,家屬再次申請對楊濤屍體進行重新鑑定,但至今仍懸而未決;鄭州市檢察院監所處要家屬拿一萬塊錢,他們去找鑑定單位,為了查清楊濤的真正死因,家屬堅持自己找鑑定單位,檢查機關不同意,由此,家屬尋求一次公正的屍檢都無法實現!同時,楊濤屍體在鞏義市第一人民醫院太平間已經存放一百天。楊濤家屬要求看屍體,卻被以種種理由拒絕,至今不知楊濤的屍體怎樣?

楊濤到底是如何死的?鄭州市檢察院監所處為什麼千方百計地阻止並拒絕家屬進行一次合理合法的公正屍檢的要求?鄭州市檢察院監所處為什麼千方百計阻止並拒絕家屬看楊濤的屍體?這一切我們都無從得知。但楊濤之死以及整個事件對其家屬的傷害我們是知道的。現在,楊濤父母雙親不堪這一打擊,已經臥病在床,親人們終日為之奔忙而心神交瘁,而他的才一歲多的小女兒卻永遠失去了爸爸----

楊濤家屬正在網上和省內外尋求援助,已經引起廣泛反響。每一個人的安全都是我們自身安全的前提,我呼籲所有河大校友都能關注這一事件的進一步發展,在網上聲援或者在現實中力所能及地幫助死者家屬。讓我們用行動迎接正義之劍最終斬除罪惡吧!

親愛的網友,

非常感謝您對此網頁的瀏覽。願你心中的主保佑您!

嘗試著打開網頁上的各個連接。你會對此案有個大致的瞭解的。有什麼想法的話,歡迎留言!請幫忙轉貼相關資料到各大網站!感謝您帶給楊濤的鮮花、音樂、燭光、清香、美酒!!!他會保佑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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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楊濤案致社會各界公民的呼籲書

楊濤案一經在網上公開後,引起了人們的普遍關注。憲法賦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和神聖的生命權利受到侵害,是極為嚴重的事件。如果聽之任之,公民權利將危若累卵,法治尊嚴將不復存在,社會安寧將毀於一旦。

一 本案簡介

楊濤(本案受害人),現年28歲,河南省開封人,畢業於河南大學化工學院。1999年3月因涉嫌銷贓被通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三十天,後因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被無罪釋放。2002年12月28日又被河南省鞏義市公安局以同一案由強制帶離通許至鞏義市訊問,2002年12月30日被河南省鞏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2月19日楊濤被批准逮捕,2003年2月20日對楊濤宣布逮捕。2003年4月7日鞏義市公安局將此案移送至鞏義市檢察院審查起訴,2003年4月23日鞏義市檢察院因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要求公安局補充偵查,2003年4月25日將案卷移送鞏義市公安局被補充偵查。2003年5月29日深夜或5月30日凌晨,楊濤在鞏義市看守所或送往鞏義市人民醫院後突然死亡。最初,公安局說楊濤突發性心臟病。2003年7月1日,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鑑定書鄭檢技法醫鑒字(2003)第18號《關於對楊濤死亡的法醫學鑑定》做出結論,楊濤死因符合青壯年猝死綜合征。

二 本案問題

1 違反法律 超期羈押

河南省鞏義市公安局在辦理楊濤案的過程中,一再違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多次超期羈押,對楊濤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具體如下:

楊濤2002年12月28日被傳訊,30日刑事拘留,在鞏義市公安局被非法關押1天,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拘傳持續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小時」的規定;

楊濤2002年12月30日被刑拘,2003年2月19日才被批准逮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刑事拘留應當在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特殊情況可經過批准延長一至四日的規定或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的規定。即使按最長的規定也超期羈押了21天;

鞏義市公安局是在2003年4月25日簽收到鞏義市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決定的,到2003年5月25日,補充偵查刑訴法規定的一個月的期限已滿。如果有新的證據,公安部門應當在25日前重新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沒有新的證據,公安部門應當在25日前將楊濤釋放,不應再關押,但5月25日後一直到其死亡,楊濤仍被拘押在看守所中,這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的規定,又一次造成超期羈押。

2 致死原因 法檢不清

楊濤不幸死後,河南省鞏義市公安局稱其死於突發性心臟病。家屬對此不服,堅決要求屍檢。2003年7月1日,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鑑定書鄭檢技法醫鑒字(2003)第18號《關於對楊濤死亡的法醫學鑑定》做出結論,楊濤死因符合青壯年猝死綜合征。我們認為,此鑑定存在如下錯誤:

未對死者屍表本身是否存在外傷進行描述,實際上死者屍表青紫,口鼻流血,符合外力打擊形成的特徵。鑑定書只在結論部分含糊其詞的稱「未見致死性外傷」,意圖掩蓋死者生前曾受外力打擊的事實,導致「符合青壯年猝死綜合征病理改變」的結論缺乏事實依據;

鑑定書對猝死的法醫學論證不充分、不客觀。鑑定書中的病理描述「1、 雙肺顯著瘀血水腫,少部分肺泡出血;2、 腦瘀血,中腦少數血管周圍漏出性出血;3、 左室乳頭肌纖維斷裂,右室心肌纖維呈明顯波浪狀;4、 全身各臟器瘀血並不同程度自溶。」均符合外力致傷的基本特徵,為何卻得出自然死亡的結論?豈不是違背基本的法醫學常識?

綜上,此鑑定結論顯然沒有反映楊濤致死的客觀原因,沒有事實依據和法醫學根據。

三 我們的要求

1 立即著手進行對楊濤遺體的重新法醫鑑定,並允許死者家屬委託有資信的法醫鑑定中心進行獨立的公正鑑定,以查清致死原因。

2 公安檢察棵龐α⒓淳脫釤偉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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